编辑同志:
我儿子古某结婚后就与我们分家了,但是,他每月都要付给我和老伴一定的赡养费。然而,在三年前儿子突然离家外出了,至今毫无音讯。此后,儿子的所有财产都由儿媳代管,可我们多次问她索要赡养费,都没有要到分文,她说她自己没有赡养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而我儿子的财产,她只是代管人,无权进行处置,当然,我们知道这可能是借口,却又感到无可奈何,我和老伴都年岁已高,体弱多病,无任何经济收入,只有依靠儿子的财产来维持生活。请问,在儿子失踪后,我们可要求财产代管人从儿子的财产中支付给我们赡养费吗?
古立生
古立生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指出:“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所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踪人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抚养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养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为此,你儿子应当付给你们赡养费,但从你来信可知,你儿子已经失踪多年,那么,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你儿媳是你儿子的财产代管人,她虽然没有财产的处分权,但也应由她从你儿子的财产中付给赡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为此,如果你儿媳仍拒绝支付赡养费,你和老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你儿媳列为被告,用法律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凌林 谢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