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稳定和发展证券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投资基金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不仅限制了投资者对投资工具的选择,更重要的是阻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笔者通过分析我国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根本,并从市场监督以及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入手,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1868年起源于英国,我国是在20世纪90年代逐步兴起的。与国外发达国家基金业在资本市场上的高比重、繁荣发展相比,我国的基金业还存在许多制度方面和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即便如此,这十几年的实践证明,基金以其专业理财优势、理性投资行为和规模经济效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正肩负着引导形成我国证券市场理性投资文化、促进我国金融结构调整以及完善我国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使命。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特性以及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投资基金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储蓄或买债券是较为稳妥的投资渠道,但收益率较低。投资于股票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但风险也较大,而且对于手中资金有限、投资经验不足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很难做到组合投资、分散风险,而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把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巨额资金进行组合投资,由专家来管理和运作,经营稳定,收益可观,可以说是专门为中小投资者设计的间接投资工具,大大拓宽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二)发展投资基金,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证券市场的剧烈波动,很有可能导致混乱的经济秩序,威胁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个人投资者由于专业知识有限,加上受资讯条件限制,往往会盲目跟风,其不成熟的投机行为通常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波动。基金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投资,内部受到其章程的约束,外部受到有关机构的监督,会高度重视投资的风险与收益。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机构投资者比例不高,散户特征十分明显。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能有效地改善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有利于稳定市场、活跃交易、引导投资、防止市场过度投机,其理性的投资行为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
(三)投资基金还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我国对开放本国证券市场持谨慎态度。我们在希望通过证券市场国际化来吸引更多外资的同时,又担心本国证券市场难以承受国际资本的冲击,导致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在这种情况下,组建投资基金,逐步、有序地引进外资投资本国证券市场,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四)投资基金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和制度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是基金繁荣壮大的基础。同时,基金的专业化服务,又为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各类养老金提供了保值增值的平台。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为基金提供制度性的资金来源,同时,基金业的专业化发展也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技术上和制度上的支持。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状况
我国现代国内投资基金于1991年起步,大概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199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在境内开展投资基金业务必须向所在地的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3年5月至1997年11月,针对基金发展和监管的混乱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原有基金规范清理,而对新的投资基金的设立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未再批准新的基金发行;1997年11月至今。国务院证券发布了我国第一部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部门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基本退出了对基金业的监管。
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26家基金管理公司共管理着11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54只为封闭式基金,58只为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数量占基金总数的51%。截至2003年年底,我国的基金资产规模已达到1716亿人民币,其中封闭式基金的资产规模为862亿元,开放式的基金资产规模为854亿,基金股票市值占A股流通市场的比例已超过8.4%,基金净值占2003年我国GDP的1.47%,占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1.62%。虽然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这十几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发挥了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与矛盾。
(一)存在制度缺陷。首先,在缺乏卖空机制的中国证券市场上,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极大地制约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空间;其次,目前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业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内目前基金监管所依据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基金法》还没有出台,行业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监控尚处于探索之中;再次,目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长期走势的最大利空因素自然是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问题。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整体数量超出目前沪深市场流通A股总量的两倍以上,其压力非常明显,这也是目前市场资金在投资中多采取中短线操作而放弃长期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缺乏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于一个合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应当有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来防止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行为的发生。这种内控制度不仅涵盖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基金业务操作流程的规程,还包括基金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等诸多方面。否则,就会违背在基金契约中对投资者的承诺,使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收益关系变得不确定和无法管理,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甚至起不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
(三)投资行为偏离持有人利益最优点。基金的发起人都是证券公司,它同时又是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发起人,也是该基金发行协调人。基金进入正式运作后,由证券公司代理基金的买卖、交割和收益分配。这样发生关联交易就很难避免。而契约型封闭式基金管理人没有赎回压力,由于种种利益上的牵扯,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容易发生不适当的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动用基金资产为控股股东输送利益,从而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单一、基金管理人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人监督力度不足等等,都成为影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以及发挥应有作用的制约因素。
三、加强证券市场监督,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
笔者认为,解决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问题,首先应治根治本。证券市场是投资基金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规范、繁荣的证券市场,很难想象投资基金会规范地运作。而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上市公司的质量。我国上市公司普遍质量不高是造成我国证券市场问题严重的最根本原因。所以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不论对于稳定、发展证券市场,还是发挥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都是当务之急。由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造成“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非流通股一股独大,这严重阻碍了现代公司治理的运行,由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许多上市公司的经营目标并不是我们熟悉的利润最大化、股东权益最大化等,而是非流通股的每股净资产最大化,这样的结果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质量,只能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进而扩大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从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散产生影响。所以,解决我国的股权结构问题是当务之急。国家证监会,从“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到现在的“股权分置”都是在解决股权结构的问题。
另外,应从市场监督以及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两方面入手,解决目前问题。
第一,完善基金法律制度。美国不但有《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规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等方面的规则,而且有行业法律的施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虽然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存在不少尚待完善的地方,而《投资基金法》的通过仍有一定过程,《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拟订尚有争议,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管也需有一定的过程和经验的积累。法律的制定将对于基金的风险控制、基金的组织与管理、基金的信息披露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上规范投资基金的发展。
第二,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培育基金的外部竞争市场。由于开放式基金规模不定和可以赎回,必然导致“优胜劣汰”:如果基金管理人管理有方,业绩良好,吸引力就会越来越大,其规模也会不断扩充,所收取的基金管理就会越来越多;反之,基金规模就会萎缩,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就得不到保证,被迫从市场退出。市场对基金经理人增加了无形的压力,迫使其提高效率。而业绩良好的基金经理人会得到更多基金单位的申购,从而管理更多的基金资产。
第三,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在改善基金外部环境的同时,更应该加强基金内部治理结构。首先,制定有效的内控制度,规范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的行为,只有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才能有效地防范基金运作风险;其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另外独立董事需要自我任命,以及独立董事应获得准确、充分的信息,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基金的内部控制效果;再次,健全基金经理报酬机制。业绩报酬的引入能节约投资者的费用,并起到激励基金管理人提高基金业绩的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我们应客观地认识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在完善证券市场大环境的条件下,稳步地规范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发挥其应有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