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时间权数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中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可采用天数也可采用月数作为时间权数,这不仅会降低每股收益的可比性,还有可能导致操纵每股收益,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时间权数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为以天数为权数。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认沽权证等潜在普通股作为融资方式将得到广泛的运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又进一步规范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责任。因此每股收益作为所有股票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重要信息之一就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潜在普通股的影响。从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的情况看,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对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增强不同企业及同一企业在不同期间业绩的可比性,财政部在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每股收益》(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的内容。而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就必须利用时间权数来计算普通股的加权平均股数。因此,时间权数的确定对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时间权数存在的问题
每股收益的计算自1950年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以后,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也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作出了规定。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须考虑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或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的转换中引起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
虽然我国开始要求上市公司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益。但是,在计算时所用的时间权数上存在较大的缺陷。准则第十条规定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应为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加上可转换优先股的股利和可转换债券的税后利息。分母普通股股数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以前发行的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本期发行的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成普通股的,从期初至转换日,应当将其计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转换完成后,从转换日至期末,应当将其计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至于加权平均数量的计算,第五条规定: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按月计算的,发行在外时间是指普通股发行的次月份起至报告期末的月数,回购时间是指普通股回购的次月至报告期末的月数。因此,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时间权数既可以采用天数,也可以采用月数,这就会导致在实际运用中的混乱。
二、时间权数的影响分析
由于计算方法的不统一会导致计算结果存在差异,所以无论是用天数加权还是用月数加权,都必须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不仅会降低每股收益的可比性,还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来操纵每股收益,产生盈余管理现象。
例如,某上市公司净利为200万元,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万股。10月20日发行面值600万元,利率5%,2年期的可转换债券,规定每10元债券可转换为普通股1股。
则可转换债券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可能有两种结果
加权平均在外股数:
(1)200+600÷10x2÷12=210万股(以月数加权)
(2)200+600÷10x73÷365=212万股(以天数加权)
稀释的每股收益:(1)200÷210=0.95元;(2)200÷272=0.94元
可以看出,时间权数的确定对于计算每股收益有着比较重要的影响,由于天数比月数要精确,因此用天数作为权数计算的每股收益都会比用月数作权数的每股收益要低,上市公司就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时间权数来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当上市公司要让经营业绩更加有吸引力,吸引广大投资者继续投资时,它就可以采用以月数作时间权数计算每股收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使每股收益较高,反之则采用天数为时间权数计算每股收益,使每股收益较低。因此,为规范会计信息的计算和披露,增强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必须尽快规范时间权数的计算。
三、时间权数改进办法
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多数是遵循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C)通过合作研究,于1997年颁布的第128号美国财务会计准则(FAS128)和第33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3)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IAS33)中很明确地指出“时间权数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很清楚,国际会计准则是以天数为时间权数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而我国时间权数可以以天数加权也可以以月数加权的计算方法,可能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混乱,让上市公司计算和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也会出现有选择地操纵财务信息的消极影响。因此,财政部在以后制定和发布具体的每股收益计算指南时,应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的规定,明确以天数作为时间权数来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