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资、外资不同税收政策比较及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2006-12-29 00:00:00刘广瑞
会计之友 2006年32期


  【摘要】由于我国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同,从而对公司的经济效益、现金流量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笔者对此作一分析比较。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包括优惠税率、退、抵税、再投资退税在内的众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是内资企业无法享受和比拟的。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我国目前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税率上有着巨大差异。内资企业在任何地方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而外资企业在特区所得税税率是15%,在沿海14个开放城市是24%。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之间相差10个百分点的实际税负水平。
  
  (二)“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三)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退税的范围:是指《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资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预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预免税进口的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选自《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7]171号文第八条》)
  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可根据其增值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设备17%的增值税退还,其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的增值税率,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四)购买国产设备抵减企业所得税政策:凡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外资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预免税的时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条例规定享受统一减免企业的所得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免税期间可适当延续抵免期限,但延续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选取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不仅可退还其增值税外,设备价值的40%可用以抵免企业的所得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当年度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能预以抵扣。(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
  
  (六)地方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目前河北省免缴五年,减半征收五年。
  (七)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政策: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九)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他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董事会批准,不必和地方人均工资收入挂钩,不做纳税调整。
  以上的这些优惠政策,非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不能享受。
  例如:建设2×300MW燃煤发电机组,按内资企业内资测算:
  1.总投资25亿元,注册资本占25%,投资全部列为固定资产。
  2.企业预计年收入90000万元,预计应上缴流转税9000万元。
  3.成本80000万元。
  燃料、材料、水费、电力费、修理费均列为变动成本,金额62800万元;工资、福利和折旧列为固定成本,其中:工资总额2000万元,福利280万元,折旧15000万元。
  投资总额同类机组,按外资企业设立,变动成本同内资一致。
  1.外资企业固定成本中的福利费应据实列支,约工资总额的10%,为200万元,内资企业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这样仅福利费相差80万元。
  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由于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固定资产原值减少,折旧相应减少。
  购买国产设备的应退增值税额:固定资产总值25亿元,机械设备占固定资产总值的75%,若可退增值税部分设备占设备总值的60%,合计金额112500万元,可退还增值税16346万元。
  计算如下:可退税设备价税合计金额=250000×75%×60%=112500万元
  可退税金额=112500/(1+17%)×17%=16346万元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6%,退增值税16346万元冲减固定资产原值,年固定资产折旧影响980万元。
  内、外资企业成本对比(见表1)
  
  3.全年预计应缴流转税9000万元,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为流转税的7%和4%缴纳,全年应缴990万元。
  本假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均已批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自第一个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
  (2)属于能源、交通等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购买国产设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38461万元,企业可用最长不超过7年时间进行抵扣。
  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可退税设备价税合计金额/(1+17%)×40%=112500/1.17×40%=38461万元
  (4)地方所得税3%,实行“免五减五”。
  (5)工资总额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假设公司员工200人,当地年工资水平15000元/人,其超出部分的工资应进行纳税调整,按当地水平的应发工资300万元,实际发放2000万元,超出部分1700万元进行纳税,调整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700万元。
  
  二、内、外资企业利润对比(见表2)
  
  由于政策的不同而产生了巨大的利润差距,10年经营期间内、外资差距达44780万元。
  本假设没有考虑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增加现金流量,财务费用或资本化利息的减少;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通过对内、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对比,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公司、股东创造了更多的利润,因此要加大外资的引资力度,合理利用外资,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员工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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