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推进消费税改革优化消费税制

2006-12-29 00:00:00马淳正
会计之友 2006年36期


  【摘要】本文就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制度缺陷和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1994年税制改革以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适时进行的税制调整,逐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税制框架,建立了一个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合理的税收体系。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对流转税的重大调整,如对原有增值税、营业税税制的重大改革,特别是增设了消费税,使我国的流转税收制度更加科学、完善,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源,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及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财力保证。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变化,消费税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应尽快对消费税进行调整和改革,以完善、优化消费税制。
  一、调整和改革消费税的必要性
  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从开征到现在,在组织税收收入、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形成合理的消费结构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消费税的调整和改革显得相对滞后,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其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从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来看,对于保护大众消费和调节高消费的力度都不够。
  (一)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存在欠缺
  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其征税范围设置的11个税目,比较符合当时的实际消费水平,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结构的不断变化,一些税目继续作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已不合时宜,也没有必要。如,啤酒、黄酒、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等现在基本上属于大众日常消费品甚至是生活必需品,继续征税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也起不到调节高消费的作用;再如,对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必须适时加以调整。
  (二)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调节杠杆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西方最优税收理论认为,商品税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商品的需求弹性,应对与休闲相互补充的商品适用高税率,征收较高的税收。而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这方面显然存在不足,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的税率偏高,而汽油、柴油、小汽车的税率偏低。另外,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依据单一。如,白酒、啤酒、贵重首饰、小汽车等并未将价格因素考虑进来,不利于保护大众消费,不能起到调节高消费的作用。
  (三)现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且在价内征收,削弱了其调节消费的力度
  消费税由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缴纳且价税合一,这虽然有利于控制税源、便于征收,但占用了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同时,由于消费税实行了价内税,价、税不分,客观上造成了价格上的税收概念混淆,消费者并不能切身感受到消费税的存在,使消费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消费者对已付出的消费税税金认识不清,淡化了纳税观念,隐蔽了国家税收,调节力度不够明显。另外,价内税与价外税并存,也给会计的核算工作和统计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调整、优化消费税制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改限制型消费税为中间型消费税
  当前,消费税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对征税范围的调整,对消费税的税目进行合理的增删,将一些目前已不适宜再征税的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这既能增加消费税收入,引导、调节消费方向,又能发挥税收的分配职能,缓解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征税范围的调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取消一些属于日常消费品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税目,降低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如黄酒、啤酒、低档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以及酒精和轮胎等。2.将一些高档娱乐项目和服务项目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抑制高消费并缓解贫富差距。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歌舞厅、酒吧、洗浴中心等。3.增加对奢侈消费品征税,以引导消费倾向。如高档住宅、高档时装、名贵手表等。4.配合国家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对污染环境的产品、能源消耗大的产品开征消费税。如一次性木质筷子、一次性电池、裘皮制品等。5.可以考虑将筵席税纳入到消费税税目中,抑制吃喝风,减少铺张浪费,净化社会风气。
  (二)优化消费税税率体系,加强税率的杠杆作用
  现行消费税在税率设计上不尽合理,特别是某些税目的税率缺乏调节力度。1.某些税目的税率偏低,应适当予以提高,如小汽车、汽油,特别是应对大排量汽车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近年来我国的汽车消费特别是私人汽车的消费发展迅速,对道路、交通、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和能源短缺,提高了社会成本,增加了社会福利损失,并且私人汽车消费者一般是高收入者,依据谁消费谁负担的原则,私人汽车的消费者,这些相对的高收入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提高小汽车、汽油的税率,一方面可以提高该消费品的私人边际成本(MC),既可用增加的税收弥补社会边际成本(SMC),也可适当放缓私人汽车的发展速度,为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争取时间;另一方面还可以起到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2.细化税率档次,拉开税率距离。如,白酒仅以制酒原料分为两档比例税率,化妆品并未进行档次划分。在税率设计上应引入价格因素,进一步细化税率档次,按价位高低适用不同的税率;小汽车也应在细化汽车排量的同时引入价格因素,进一步细化税率档次,拉开税率距离。3.对高档娱乐项目、服务项目和奢侈消费品应从高适用税率,以引导消费倾向、抑制高消费并缓解贫富差距。如高尔夫球、保龄球、歌舞厅、酒吧、洗浴中心、高档住宅、高档时装、名贵手表等。4.对餐饮、筵席等税目可适用累进税率。
  (三)将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从征收成本的角度来看,中国历来把流转税放在流转环节而不是最终消费环节征收。为了保证低廉的课征费用和较高的征收效率,消费税通常通过实行单一环节课税。按中国现行方式,除了黄金饰品、钻石等,基本都在生产环节采用“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两种方法计征。这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加强税收的税源监控。从这一点上来说,政府征税的私人边际成本确实较低,但是,整个经济为此付出的社会边际成本却很高。在生产环节课征消费税,会占用生产企业的资金、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带来了企业严重的消费税避税倾向,反过来又增加了征管难度,降低了征收效率。
  按国际通行的做法,消费税缴纳通常在零售环节完成。在零售环节征税,不仅可以克服上述缺点,而且有利于扩大征收面,有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育,同时对理顺分税制也有一定作用。因此,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扬长避短,由此而来的征税成本的增加和征管难度的提高可以通过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予以克服。
  (四)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增加税收透明度
  消费税的税负具有转嫁性。也就是说,消费税无论是实行价内征收,还是价外征收,消费品中所含的消费税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但是,目前我国开征的消费税属价内税范畴,掩盖了消费税在征收性质上的透明度,无法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和引导人民的消费方向。将消费税在价外单独注明,这样既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弊端,又有利于价税分开,有利于实现国家对这些行业及个别消费品的奖限政策和正确地引导生产和消费方向,增加税收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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