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人大监督现象初探

2006-12-29 00:00:00葛恒部
人大研究 2006年4期


  所谓规避人大监督,就是行政、司法机关对应由人大决定或应当接受人大监督的事项,设法利用制度上的缺陷,而避开人大决定和监督程序,直接按自身意图实施的一种现象。实践中,虽然行政、司法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有了增强,但规避人大监督问题也在屡屡发生,甚至还比较普遍,使人大的监督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受到削弱,同时,也容易导致决策失误,甚至产生腐败。
  
  一、规避人大监督的种种表现
  
  被监督者一般并不直面抗衡监督者,大多采取迂回的办法。规避人大监督,其表现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
  一是利用法律不完备使人大监督陷入盲区。这种情况比较多见,特别是当前关于人大监督的法律原则性规定较多、细则很少,实际操作中盲区很多,很容易让被监督者钻空子。比如,各地人大比较关注的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因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许多地方政府把一些本该由人大决定的事项不提交人大决定,直接付诸实施,从而避开人大监督。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像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地方重大建设项目等,按说都属于重大事项,应由人大作出决定或经过人大批准,但绝大多数地方都由政府直接操作,而把人大撇在一边。
  二是造成既成事实使人大监督成为形式。许多地方政府在涉及一些应经人大批准的事项时,往往事前、事中不报告,而是等结果出来后,再摆到人大面前,使人大缺少回旋余地,不得已只有认同发生的事实。比如财政预算,虽然是经人大批准的,但往往预算、执行两张皮,政府想调整就调整,就是不向人大报告,使预算在某种程度上成了一纸空文。到了年底,该安排的项目安排了,该花的钱都花了,再向人大报告,提请批准决算,使人大十分被动,批也不是,不批也不是。
  三是改头换面使人大监督失去依据。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些事项,不是直接违背,而是另起炉灶,换种说法绕过人大监督。比如近年来有的地方法院设立的执行局,实际上就相当于原来的执行庭,不过是换了个名称而已,但因地方组织法对执行局局长的任免没有规定,就不提请人大任免,轻易绕过人大监督。再如有的地方政府在一级局、二级局的设置上界限不清,明明是履行政府职能的一级局,有时名称一改,就变成了二级局,而不再提请人大任命。
  四是避重就轻使人大监督难以深入。有些行政、司法机关,在向人大报告工作时,不是实事求是,而是避重就轻,讲成绩夸夸其谈,讲问题一带而过,使人大无法掌握实际情况,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如根据法律规定,在人大审查批准同级财政决算时,审计部门必须提供财政审计报告,为人大审查提供依据,但现实是,由于审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提交人大之前必须先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由于是自揭家丑,审计报告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往往都被“截留”,根本到不了人大,使人大了解不到真实情况,也就无法深入监督。
  
  二、规避人大监督的原因
  
  1.“全能政府”的影响仍在延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有了长足发展,政府职能也发生了积极的、显著的变化。但应该看到的是,计划经济时代固有的“全能政府”的影响仍在延续,在一些政府官员中还很有市场。而这种模式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行政权无限膨胀,政府无所不能,不受制约。当前,虽然“小政府”的理念逐渐为人们接受,但政府职能仍然过多,行政权膨胀动因仍在,加之一些政府官员“全能”意识较强,接受监督意识较弱,因而施政时不愿受到束缚,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不是主动配合,而是寻求规避,最终导致人大权力被虚置。
  2.部分行政、司法机关人员的权力观产生错位。按照法律规定,“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但现实中,有些地方没有处理好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的关系,往往过于强调党管干部,而忽视了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使人大选举或任命成了事实上的“橡皮图章”,没有能够起到应有的决定作用。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党委和人大在代表群众意愿上的一致性未能得到体现,也使得部分官员的权力观产生错位,认为手中的权力是上级给的,而不是人民赋予的,因而干工作只看上级态度,而对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大则认识模糊,重视不够,对待人大监督也是敷衍应付,想方设法予以规避。
  3.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存在诸多缺陷。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完善和人大制度的发展,人大监督正在不断得到加强,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监督制度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使得被监督机关有空可钻。比较突出的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内容不够全面,像工作评议、任期监督等许多事项都没有涉及,实施监督缺少依据。二是程序性法律较为缺失,实体性监督缺少制度保证。三是许多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漏洞很多。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是人大的一项基本监督方式,但法律除了规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外,对审议的程序、内容和审议意见的性质、地位、效力等都没有作出规定,各地人大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凭经验边试边干。这样的监督,本就显得依据有限,底气不足,行政、司法机关想要规避当然不是什么难事。
  4.规避人大权力很少被追究,成本过低。虽然规避人大监督现象屡见不鲜,但这类问题有的不为人大所知,有的虽被人大知晓,也大多不去深究,不了了之,所以实际得到纠正的比例很小,受到责任追究的更是凤毛麟角。这种情况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规避人大权力之风,使得被监督机关更加有恃无恐,屡屡“越界”。
  
  三、对策和建议
  
  1.约束行政权力,打造“有限政府”、“法治政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通过立法等途径,进一步约束政府权力,力求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有效遏制行政权力的膨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破除政府官员“全能”意识,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状况,打造“法治政府”,使政府能够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从源头上根除规避监督的动力和成因。
   2.强化人大选举权和任免权,增强行政、司法机关人员的公仆意识。各级人大要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认真行使选举任免权,让广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自主行使职权,使选举和任免更能发扬民主,切实代表广大选民的意愿,充分体现党委和人大在代表群众意愿上的一致性。要通过选举和任免权的行使,使行政、司法机关人员能够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广大人民群众赋予的,自己是通过人大选举、任命产生的,从而纠正权力观上的错误认识,自觉地把各项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有效杜绝规避监督现象的发生。
  3.完善监督机制,减少制度漏洞。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健全人大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不仅要健全监督程序、监督内容的规定,还要健全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的规定,形成程序严谨、内容全面、责任明确、条文清晰、易于操作、能够涵盖监督工作各个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人大监督法律体系;地方各级人大也要根据法律,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和制度,从而构筑起健全、严密的监督机制,把行政、司法权力置于可靠、有效的监督之下。
  4.各级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切实树起人大监督的权威。首先,监督工作要细。要对照监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事项认真进行排查,进一步明确监督范围和监督事项;要经常调查、检查,看“一府两院”是否规避越权,看监督工作有无疏漏;要建立制度,使各项监督工作能够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防止因人、因时、因势而变。其次,监督力度要大。对实施监督的事项,要认真对待,抓住关键,深入到位,保证实效,不走过场;对发现的规避监督行为,要采取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直至罢免、撤职等刚性措施,坚决督促纠正,使规避者付出较大的代价和成本,防止规避行为再度发生。第三,要善于借助其他监督形式。行政、司法机关不仅要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要接受党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人大监督不应排斥而要善于借助和结合其他监督方式,一方面,要通过其他形式,更加及时、有效地发现规避监督行为;另一方面,要与其他监督形式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强大合力,缩小规避监督的空间,使规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并不再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南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