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亟待出台平等法

2006-12-29 00:00:00朱向东
人大研究 2006年5期


  据2006年1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2005年12月15日,重庆一位农村女孩与两位城市女孩搭乘同一辆三轮车时遇车祸丧生。然而,肇事单位赔偿城市女孩每人20万元,赔偿农村女孩仅5万多元。其依据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此消息经报纸、网络等媒体传出后,舆论哗然,但凡有一点正义感的人都对这“同命不同价”的怪事愤愤不平!
  实际上,我们身边这种不平等、不公平的事还不少,下面略举一二。其一,受教育权不平等。城镇的教育靠政府拨款,农村教育主要靠农民集资。以2002年为例,全社会教育投资总额为5800多亿元,其中的77%被用于占总人口30%的城镇,而占总人口70%的农村只得到23%,当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中小学生达1000多万人。北京高校来自农村的生源已从1980年占30%下降到1990年占17%。其二,公共卫生资源分配不均。占总人口30%的市民享有80%的公共卫生资源,占总人口70%的农民只占有20%的公共卫生资源。据国家卫生部资料,36%的患病农民应就诊而未去就诊,65%的患病农民应住院而未去住院。中国卫生分配公平性处于世界第188位,列倒数第4。其三,区域不平等。我国的高考制度将各地考生分为三六九等,鲁、豫、川等省比京、津、沪等地的高考分数线高出80~100分。同样的分数,北京考生可以上重点本科,山东考生少数可以上一般本科,大部分只能上专科。其四,社会保障不平等。《宪法》赋予了所有公民社会保障权,并没有区分城、乡、工、农。现实中却只保障了城里人,广大农民没有保障。其五,就业不平等。搞市场经济,理应就业机会均等、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由于国有企、事业单位进人不公开透明,结果被有权有钱人的子女亲属垄断。正像人们所说的,家庭背景决定子女就业前景(《家庭背景决定子女就业背景越好起薪越高》,载“雅虎新闻”2005年8月1日转自《中国青年》)。其六,担任公职不平等。中央国家机关进人、招考公务员,只要北京户口,外地户口没门儿,似乎中央只是北京人的中央。有的省规定,农民只能报考县级机关的公务员,市民才能报考省、市两级机关的公务员(《农民可否到市里做官》,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25日第2版)。其七,选举权不平等。我国《选举法》第十二、十四、十六条规定,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人大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换句话说,4万市民可以出4位人大代表,4万农民只能出1位人大代表。这就导致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比例最小,声音最微弱……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这些不平等集中表现为工农不平等、城乡不平等、官民不平等。
  不平等问题违背了宪法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国家机关、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级国家机关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中,都必须贯彻宪法确立的平等原则,否则,平等原则就成了空洞的、毫无价值的标语、口号。不平等现象,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
  不平等问题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我国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对平等权、就业保障权、公平获酬权、平等晋升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平等享有医疗服务权等,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帮助和保障所有公民享有这些权利。
  不平等问题与社会主义制度相悖。不平等问题的实质是封建等级特权、官僚特权,是理应早被扔进历史垃圾堆的,是与社会主义水火不相容的。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社会主义社会是比资本主义社会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之一就是比以往的社会制度更平等,实现平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不平等问题不利于社会和谐。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公平、平等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公平、平等就不可能有和谐。工农不平等、城乡不平等,扩大了工农、城乡差别,扩大了贫富差别。官民不平等,加深了社会矛盾,使社会形成对立的利益集团。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诉求得不到正常表达,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潜伏着严重的社会危机。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尽早出台平等法。
  (作者系中共河北省唐山市委党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