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代表辞职制”不宜提倡

2006-12-29 00:00:00王成保
人大研究 2006年10期


  人大代表是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在届中辞去人大代表职务是一件严肃而慎重的事项。这里面涉及对选民的选举结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和宪法赋予人大代表权利的尊重,涉及人大代表本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态度以及其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笔者以为,建议代表辞职制度不宜提倡。
  一、法律依据不足。依据代表法、选举法有关规定,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人大代表是人大这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发挥着代言人民、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角色。代表是否辞职应由选民决定并尊重代表自己的意愿。因此,人大常委会单方面出台建议代表辞职制度是不合法理的,是工作、角色的错位,是以行政意愿和手段干扰了法定选举规则,是对代表权利的一种侵害。任何地方、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法定程序建议或要求人大代表辞职。
  二、现实难度较大。一是增加了基层工作压力。一直以来,基层人大工作队伍、人员素质都与现实需要、群众期望有一定的差距,基层人大工作总体开展得并不尽如人意。建议辞职的实施虽然使代表的去职变得更加方便,但我国县级及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的是直接选举,新制度的实行无疑增加了选举的次数,加重了基层干部的工作负担。二是情理上难以立足。建议辞职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情理的。特别是在任期内没有犯错误的情况,比如只是调到了政府部门或“两院”任职,就被认为难以代表原来选区选民的意志,或者基于“一府两院”是人大监督对象、代表人选不宜过多等因素考虑,建议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在现实社会中,很难让人信服;从另一侧面似乎也在默认某些官员代表身份是因职务之来去,行政规则超越了选举规则,有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威严,不利于人大工作的开展。三是容易陷入越权之嫌。“依法”和“自愿”是建议代表辞职制的前提和基础。代表如果认为自己还可以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就可以不辞职。说到底,辞职与否的决定权完全掌握在代表自己手中,那么辞职制未免显得多余和无力,如果过分强调行政干预,又会使人大工作陷入越权之嫌疑。
  三、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有很多同志认为代表辞职制是对代表选举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畅通了代表进出机制,增强了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确实,辞职制度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代表的言行,对部分不作为、乱作为的代表敲响了警钟,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不过,笔者认为,对提高代表整体素质、约束代表行为来说,这样的措施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能“治”一时,而不是长久之策。提高代表整体素质还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把好代表源头关。改革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力求科学准确地提名、推荐和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既注重个人能力又注重政治觉悟,从源头上把好代表素质关。二是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式,逐步将代表培训纳入制度化、经常化的轨道,从而稳步提高代表素质、履职能力。三是改革代表监督机制。通过建立代表述职、代表履职公示、代表履职定期考评制度等形式,健全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使其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不负人民的重托。
  (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