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15日)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体制机制创新
构建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成为“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5月9日召开的全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到2010年,全国农村公路将实现“有路必养”,把构建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作为“十一五”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十一五”交通部门将努力实现六个目标:一要通过加强养护管理,促进形成安全通畅、和谐高效的公路基础设施网络。二要加快建立持续投入、不断增长的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渠道。三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四要加快形成科技主导、法制完备的公路养护管理体系。五要适应养护管理工作的新要求,着力建设一支素质较高、创新进取的公路养护管理干部职工队伍。六要大力弘扬和进一步培育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出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对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范围、经营的药品品种、设置条件等做出了规定。《规定》适用于没有卫生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的农村偏远地区村级药柜的申办及监督管理。对设置药柜的条件,《规定》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是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是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健康状况符合经营药品的有关要求;三是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四是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
“农家店”建设将获贴息或直补。商务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主要内容是:从外贸发展基金中拨专项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企业在农村地区建设和改造流通网络、发展新型流通业态的建设项目进行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的方式分贴息和直补两种。对试点企业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的金融机构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予以贴息补助,对农家店建设项目予以直接补助。
二、国有经济改革和垄断行业改革
中央企业国资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日前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经过三年的努力,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会议指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是建立中央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保证。要做好这项制度建设工作,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瞄准一个目标。中央企业要按照国资委提出的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力争在2007年底前,53户大型中央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167户中央企业全面建立法律事务机构。二是落实一套职责。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三是形成一套制度。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要完善法律管理职能,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国资委今后将按照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对中央企业进行综合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成为央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办法》规定,综合绩效评价是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办法》称,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分别测算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划分,将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给出评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施行。该《办法》在总会计师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深化和完善信息化发展领域的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要深化和完善信息化发展领域的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运营服务市场的公平有效竞争;鼓励和推广各种形式的宽带终端和接入技术;鼓励业务创新,提供市场许可、资源分配、技术标准、互联互通等方面的支持;研究探索适应网络融合与信息化发展需要的统一监管制度;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点,加快转变监管理念;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逐步建立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电信业务定价体系。
三、金融体制改革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已施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处于暂停状态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重新启动,并逐渐步入实质操作阶段。表明我国证券发行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做出了重大调整。《办法》突出了三大特点:强化发行环节的市场约束机制;加大中介机构责任;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丰富融资品种,简化审核程序,方便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于5月8日起废止。
沪、深证交所发布新交易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和深交所5月14日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并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背景下,两个证交所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夯实市场制度基础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次《交易规则》的制订主要围绕两大原则进行:一是适应市场日渐多样化的交易需求,引入差异化的交易机制、提供市价申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二是充分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的精神,明确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的各种情形和相关监管措施,引入特别停牌机制,并为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留下了制度接口。此外,深交所吸收并完善了在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
四、财税体制改革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要求,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要将房屋、土地、车船的有关情况纳入税务登记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利用所取得的房屋、土地、车船登记信息,建立并完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源数据库。通过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等方式,结合房产、土地、公安等管理部门的信息,逐步构建税源监控平台,对房地产和车船的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治理教育乱收费确定六大任务。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下发了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六大任务。一是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国务院决定,今年春季开学起西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实行免杂费的地区,除按原“一费制”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是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凡改制为民办学校的,必须符合“四独立”原则,否则停招。三是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力争逐年有所降低;将择校生纳入当地统一招生计划并及时公示;每校招收择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30%。四是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五是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对教辅材料、报刊杂志等课外读物,要严格做到不强制统一征订,不统一购买。六是全面清理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在全面清理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六、其他改革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制度有所调整。国家工商总局在新近下发的《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中,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制度进行了调整。今后,个体经营者可在当地基层工商所就近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实行“一审一核”管理模式。《意见》规定,县(市)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受委托工商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审一核”登记管理模式。受委托工商所应当在其登记场所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依据、登记范围、登记条件、登记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宜向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登记。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所长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意见》还规定,受委托工商所应为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待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
九种律师服务收费将由政府指导定价。针对近年来律师风险代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将于12月1日执行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应委托人的要求方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严禁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