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应参与自侦案件办理

2006-12-29 00:00:00朱田昌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6年2期


  近年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智能化、科技化和犯罪手段愈来愈隐蔽、狡猾的特点。司法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是运用所掌握的经济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作案的,事前有一定的准备,作案后又往往寻找各种借口、采取各种手段予以掩盖,使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难、侦查难、甚至公诉难。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就司法会计参与侦查的法律依据、现实需要、作用以及运用谈一点认识。
  
  一、司法会计参与侦查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司法会计人员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司法人员,既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同时又具有从事检察业务所必需的法律职务,使司法会计参与办案有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会计的作用
  
  司法会计检查在查办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正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主要表现在:
  
  (一)司法会计检查为查办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侦查方向在实行“侦技捕诉一体化”的侦查大格局和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以司法会计协助取证的方式开展司法会计侦查,在侦查中司法会计以其专业知识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勘验、检查,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从中发现和分析线索,及时为办案工作提供侦查方向。对于举报犯罪案件线索明确的,在证据上易发生变化的,要首先查证涉案的会计资料。例如:反映财务人员贪污的,首先要对其经管的总帐、分类帐和各种日记帐及尚未做帐的原始单据及单据存根加以查封固定,并分别制出平衡表,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隐匿、涂改帐目;对于举报线索不明确的要进行帐证查证。现在的举报线索,多数举报的仅是一些现象,而并未掌握其确凿证据,这种情况下要查证是否有犯罪行为,首先要对全部会计资料进行系统查阅,并采用“核对法”,对帐帐、帐证、帐实进行核对,掌握涉案资料的重要犯罪证据。
  
  (二)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施犯罪所采取的作案手段和方法
  由于贪污等职务犯罪是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实施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交往的情况变得十分复杂,犯罪手段、方式趋向智能性和多样性。司法会计人员利用鉴定技术可以从帐面凭据上留下的客观证据,较为真实的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司法会计检查与其它技术手段密切配合。在查帐过程中,根据查出的问题,可以及时采取其它侦查技术手段,以进一步发现犯罪事实,搜集和固定证据。例如:在查帐时,发现有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的情况时,可通过文字检验鉴定手段来进一步核实查清问题;在讯问中,利用视听资料来固定口供;对帐务中涉案的会计资料制作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使所有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三)利用专业知识获取证据,为查证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随着计算机等现代高科技办公手段在会计业务中的应用,加之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使用的应用软件不同,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专业优势作案,给我们传统的侦查思路和侦查手段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不仅发现证据难,而且固定证据也难。司法会计运用专业知识去发现并固定证据,通过缜密的会计推理和扎实的书证资料来打掉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得以突破案件。我县2004年侦破的农行某分理处主任余某挪用公款百万元大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计算机犯罪的高科技犯罪。犯罪嫌疑人利用农业银行ABIS操作系统的管理权限,从“715”科目中挪用公款103万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其自恃销毁了书证,原来的计算机记录已经覆盖,据不认罪,司法会计通过计算该分理处日报和会计凭证的轧差,复原已被其撕毁的汇款往来凭证,把该案办成了铁案,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司法会计检查可以为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审判提供证据支撑
  在办案实践中,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自己谙熟的某方面的专业知识,采用极为隐蔽的作案手段,使案件很难查清,即使案件破了,往往也在法庭上百般狡辩,同时由于惧怕法律制裁,产生畏罪心理,出现前后供述不一致的“翻供”情况,给案件公诉、审判造成困难。司法会计从会计原理、帐务处理程序等方面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金额,为证实犯罪能起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三、司法会计参与办理自侦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一)协作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因此,办案的主体仍然是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主办检察官,司法会计在主办检察官的主持下,参与对会计凭证、帐簿等有关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司法会计是主办检察官在解决专业知识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帮助解决财会方面的有关问题,在办案过程中,服从主办检察官的安排,参谋而不越位,帮忙而不添乱。
  
  (二)协作的范围
  司法会计在进行勘验和检查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对涉案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有关会计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对帐与帐之间、帐与会计凭证之间、帐簿与实物之间的关系,查找犯罪的蛛丝马迹,为案件寻找突破口。对已侦破的案件,利用会计原理和会计专业知识,搜集和固定证据,攻破犯罪嫌疑人的狡辩。同时司法会计利用专业知识,出庭支持公诉,使自侦案件破得掉、立得了、诉得出、判得了。
  
  (三)关于鉴定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侦查人员不能同时担任本案的鉴定人。为避免自侦自鉴情况的出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可以指派另外的司法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文书。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上报上一级检察技术部门的司法会计人员进行鉴定或由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集体讨论,达成一致后,出具鉴定文书,这样就避免了鉴定人员“先人为主”问题的出现。作者: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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