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止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而中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泛滥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过度适用之现状,与当今国际社会法治发展进步趋势显然是背道而驰的。中国可以经过如下三个阶段逐步废止死刑:一是及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止所有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在社会文明和法治发展到相当发达程度时,至迟到2050年新中国建立100周年亦即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之际,全面彻底地废止死刑。
在此在死刑废止过程中,在刑事实体法方面,应不断提高具体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并修改设置有绝对死刑的相关罪名,代之以选择性刑罚条款;同时充分有效运用死缓制度。在死刑废止之后,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适当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并对本该判处死刑的严重犯罪,在废止其死刑后严格限制减刑、假释的适用。对于影响死刑废止的民意问题,历史经验证明,在废止死刑的过程中,大多数民众起初是不赞成废止的,但在废止死刑一段时间后,大多数民众又不赞成恢复死刑,这说明民意是可以被引导进步的。对于决策领导层的认识问题,中国国家决策领导层也完全有能力顺应死刑废止的国际趋势,以坚定的“政治意志”逐步而渐进地废止中国的死刑。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自《法学》2005年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