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向纵深发展,必须处理好“八种关系”,克服“八种做法”,即: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的关系,克服“轻打重防”、“以打代防”、“重打轻防”等做法;正确处理地位与作为的关系,克服“消极等待”、“无所作为”等做法;正确处理份内与份外的关系,克服“无用论”、“额外负担论”等认识;正确处理巩固与创新的关系,克服“形式主义”、“简单应对”等做法;正确处理预防与服务的关系,克服“机械执法”、“随意执法”等做法;正确处理长期作战与实现阶段性成果的关系,克服“消极畏难”、“无所作为”、“急功近利”等认识;正确处理好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的关系,克服“越俎代庖”、“离职越位”等做法;正确处理好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的关系,克服“孤军作战”、“包打天下”的做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 打击与预防
一、要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的关系,克服“轻打重防”、“以打代防”、“重打轻防”等倾向
反腐败斗争的手段是由“打击”和“预防”两个基本方面构成,“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两个同等重要的方面。打击是治标的战役性工作,是预防的前提和基础;预防是治本的战略性任务,是打击的巩固和深化。打击作为特殊的预防,兼有惩处、警戒、教育的功能,是遏制职务犯罪最有力的手段,放弃打击,就会形成“群趋效应”,造成无法根治的局面,最终会弱化预防犯罪的整体效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直接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腐败现象不断滋生蔓延的情况下,更应树立“以打促防”的执法思想,通过强化对职务犯罪的震慑威势,带动其它预防措施的落实。坚决防止脱离打击搞预防,决不能以预防为由,放松打击职能,造成查处案件数量大幅度下滑的不力局面。当前,检察机关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以战斗的姿态,积极投身到“严打”斗争中去,围绕反腐败确定的重点,坚持“从重从快”、“从重从严”的方针和“稳、准、狠”的原则,全力以赴地做好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但是,打击代替不了预防,更不是预防的全部内容,不能简单地认为办案工作做好了,预防工作就不用搞了,预防工作对遏制腐败有其特殊的作用。正如救火代替不了防火,治病代替不了防病一样,不能抓一个方面丢掉另一个方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打击和预防作为惩治腐败的两种手段,具有归宿的共同性,功能的互补性,效果的同步性,是互为补充,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二者统一于反腐败斗争实践中,目的在于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只打不防,则打不胜打;只防不打,则防不胜防,必须做到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产生遏制腐败的综合效益,不存在谁先谁后,孰轻孰重的问题。任何把二者割离开来或者顾此失彼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只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因此,要把预防工作摆在同办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充分发挥打防结合的整体功能,使查办案件和预防工作同促进、共发展,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要正确处理好地位与作为的关系,克服“消极等待”、“无所作为”等做法
预防职务犯罪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一项涉及社会许多部门和领域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建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由之路,是确保预防职务犯罪取得生机和活力的源泉。也只有在这样的大格局中,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大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发挥更大的优势,才能有更大的作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按照十五大确定的“党委领导,党政齐抓,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政协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开展工作。从检察实践看,凡是预防职务犯罪搞的轰轰烈烈、有声有色的,都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党委应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职责范围内,成立由分管政法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纪检委、政法委、检察院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并实行责任追究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部门行为到党委和社会行为,由专项工作到综合治理,由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的转变。当前,在预防职务犯罪“大格局”形成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树立起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以奋斗求发展的进取精神,扎实推进,奋发开拓,积极实践,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各级检察院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工程,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通过积极的工作赢得党委重视和支持。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及时介入一些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遏制性、控制性、预警性对策,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以此争取党委的领导。要自觉地把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人大、政协的监督下,确保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工作责无旁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变将预防职务犯罪混同于社会综合治理措施或者与一般的法制宣传相提并论的做法,加大职务犯罪预防的力度,积极有效的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三、要正确处理份内与份外的关系,克服“无法论”“无用论”、“额外负担论”等认识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上看,检察机关执法的目的从根本上讲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打击、监督、预防、保护”是检察职能的基本内容,四者缺一不可,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检察法律监督职能的统一体。削弱或者放弃预防职能,就会在实践中造成履行检察职能的不全面,甚至会影响其他三项职能的发挥。另外,从根本上讲,加强预防工作,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是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以实际行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同时,预防职务犯罪,也是检察机关贯彻党的一系列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因此,无论是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是从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部署和整体要求讲,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和政治依据。打击和预防不能人为地划分为“份内”与“份外”,更不能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副业”对待。我们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参与意识、责任意识,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和政治使命,作为检察工作责无旁贷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党心民心工程,作为世纪之初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大力度,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水平,积极有效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把预防犯罪融于执法意识之中,体现在办案的全过程,成为执法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重视预防犯罪的防范作用和社会效益,树立“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工作方针,注意从深层次、全方位思考解决这一重大课题的思路,建立一个从源头抓起,由多方合力形成的预防体系和机制,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被动变主动,由滞后变超前,由零散变系统,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
四、要正确处理巩固与创新的关系,克服“形式主义”、“简单应对”等做法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头绪繁杂、任务艰巨,可供学习和借鉴的经验与模式不多。这就要求大胆实践,注重实效,立足创新,逐步摸索,特别是要做到形式和内容的统一,不做表面文章,不搞花架子,不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搞虚、搞假、摘花、搞空。反腐败以预防为主和全面预防已形成世界性潮流。从世界各国反贪斗争实践看,能不能在反腐中切实有效地实行“预防为主”的战略,关系到反腐行动的效果与成败。各国政府在反腐败中普遍实行“全面预防”的战略,并把预防犯罪工作做为一项系统工程实施。我们要顺应世界反腐败潮流之势,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战略思维和世界眼光看待问题,善于借鉴世界适合我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有益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实践,扎实有效地把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重视提高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水平,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规律,深入系统地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从而避免使预防职务犯罪陷入盲目被动的局面或者在低水平上徘徊。要不断挖掘、提练、升华蕴藏在检察实践中的经验作法,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运用先进典型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取得预防职务犯罪的新发展。
五、要正确处理预防与服务的关系,克服“机械执法”、“随意执法”等做法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整体社会预防中的司法预防,必须同办案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检察职能和行使检察权的程序,寓于法律监督和诉讼活动之中。也就是说,要实施以检察业务为核心,以其它形式为辅助的工作运作方式。绝不能脱离法定的职能或者超越法律权限搞预防。这既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特色和优势所在,也是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其权威和效果的关键所在。因此,要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把检察机关的执法职能同被预防单位的经营管理结合起来,把打击犯罪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把深挖犯罪与盘活企业结合起来,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于经济建设过程中。不能为了预防抓预防,不能机械盲目地搞预防,更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要充分考虑预防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出现对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正常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尽可能减少由此带来的负效应,真正做到依法保护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陷者,惩治违法者,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效果。
六、要正确处理长期作战与实现阶段性成果的关系,克服“消极畏难”、“无所作为”、“急功近利”等认识
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和公共权力长期客观存在,决定着贪污贿赂犯罪不可能在短时期终结。目前,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经济快速增长的变革阶段,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经济体制,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的历史条件下,腐败现象也必须呈现易发多发趋势,且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彻底铲除。所以,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腐败问题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彻底解决,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对此,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定信念,增强信心,振奋精神,边学习边提高,坚持长期经营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原则,边总结边发展,边推进边完善,通过艰苦细致的扎实工作,积极打好阶段性战役,积小胜为大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七、要正确处理好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的关系,克服“越俎代庖”、“离职越位”等做法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党委领导,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检察机关发挥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是建立有中国特色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有效载体。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在于,积极推动其建立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形成和完善自身的预防机制,主动开展预防工作,进而形成全社会整体预防体系。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形成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关系,是使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和取得最佳效果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网络化的社会预防同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相结合,形成合力,才能最终实现预防职务犯罪的总体目标。要与金融、证券、保险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电力、粮食、卫生等部门建立“协作网”、“预防网”、“联系网”,要积极探索和实践具有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舆论网络、举报网络、预警网络、联防网络和反馈网络,坚持把专门优势和各行业、系统优势结合起来,全面推进预防工作深入开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和系统、单位、行业的社会性预防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忽视理顺、协调这种外部关系,将会使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陷于被动局面。因此,在和有关单位、行业、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中,要注意摆正位置,找好角度,注重方法,善于调动被预防单位的积极性搞好预防工作,而不能代替他们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以预防网络为载体,按照系统运作的规则,发挥网络的整体效应,卓有成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八、要正确处理好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的关系,克服“孤军作战”、“包打天下”的做法
职务犯罪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和历史原因,涉及到体制、机制、教育、管理等方方面面。预防职务犯罪需要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实行有效的综合治理。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人民群众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力量,没有人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就无从谈起,就会出现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被动局面,因此,我们要把毛泽东同志倡导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方法贯穿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去,发动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既是做好新时期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依靠的重要力量。要避免片面或者过分强调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作用,造成孤军作战、包打天下的不利局面。通过普法宣传,实施政务公开、“阳光工程”等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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