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大有可为,工作重点应在法制服务。在开展此项工作中,必须要结合检察职能,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必须要认真找准切入点,合理把握着力点,扬长避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检察职能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拓展和深化,切实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关键词:检察职能 服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检察机关必须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检察职能,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不断拓宽检察工作领域,切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切入点和工作着力点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的总体要求,这五个方面蕴涵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农村和谐社会协调发展等重要特征。笔者认为,结合检察职能,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应在“乡风文明”和“管理民主”,至于其他方面,检察机关不具有职能优势,虽可积极参与,但不应列为工作重点。乡风文明主要是精神文明建设,关键在法制宣传和运用,目标在和谐,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惩治犯罪、加强普法宣传和教育等促进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村镇的创建,努力营造团结、和睦、互助、诚信的新型农村社会人际关系。管理民主主要是政治文明建设,关键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目标在法治,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帮助提高村级组织的干部素质,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阵地建设。“和谐”与“法治”都要求以社会主义法制的普及与广泛应用为基础和前提,法制无疑成为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切入点。
新农村建设应是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据此,检察机关应届积极参与之列。因为检察机关既不似政府般职能广泛、行政资源丰厚、工作领域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居于主导地位;也不似农民般直接承担新农村建设带来的各种利益和效果,自然无法取代农民的主体地位。确切的讲,“服务”乃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最佳定位,是工作的着力点所在。
二、检察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坚持的原则
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能盲目行事,必须要客观分析形势,积极应对各种机遇和挑战,结合自身职能,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笔者认为,必须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找准定位,明确方向。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职责在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优势在一个“法”字。服务新农村建设,必须要摆正自身位置,不能越俎代庖,以至取代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应有位置和作用,更不能自作主张,强行推进某项工作,以至脱离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损害农民的正当权益或引起农民的抵触情绪。为此,就要结合检察职能优势,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不断拓宽工作领域,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适当的在扶贫、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做出努力和贡献是可行的,但这不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如果抓不住关键点,脱离了法制服务的工作核心,工作效果将大打折扣。
二是开展调研,实事求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因地制宜、因村制宜,不能盲目跟风、摘“一刀切”。检察机关往往位居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中心地带,距离乡村相对较远,且没有基层派出机构,对基层农村实际情况的了解未必清晰和准确。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要降低姿态、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开展富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并以此为基础确定相应的要求和目标,出台并落实相应的措施。否则,我们服务新农村的举措、方式就可能与农村实际不相符合,农民群众未必就会欢迎并从中得到实惠。
三是协同各方,合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各个机构和部门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必须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使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举措切实发挥实效,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深化和持续推进。如果单打独干,既可能影响其他机构或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不协调因素,也极有可能影响自身工作成效,事倍功半。
四是形成机制,实现长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的艰苦奋斗和不懈努力。同样,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是一时激情,更不是走形式和过场,需要扎实的努力和长期的工作实践。建立适合区情、富有实效、措施得力的长期工作机制因此而显得尤为重要。
结合以上原则,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还需避免以下误区:开展工作不实际,花架子、形象工程居多;调查研究不具体,不能深入农村和农民中了解实际情况,掌握情况有失偏颇,甚或偏听偏信,不利于干群矛盾的有效化解;出台举措不得力,不能切合农村实际或农民需求,农民不欢迎或引发基层群众的抵触情绪;服务效果不明显,不能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或者短期见效却不能有效解决深层次问题等。
三、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
中央建设新农村的重大部署出台前后,检察机关在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讨。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昌平作为北京市的远郊区县,农业依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城市化进程较快,但“三农”问题依然关乎区域经济发展大局;而昌平作为北京城市规划中的重点发展新区,其经济社会稳定直接影响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近年来,该院认真分析、客观认识到这一形势,秉承“在服务昌平区域发展中发展昌平检察事业”的工作思路,积极将各项工作职能向基层乡镇进行拓展,取得了一些成效,并赢得了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结合检察职能及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内容应体现在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宜人新农村等方面。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厉惩治各类犯罪,维护农村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政法力量。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是其基本职责。
1.严惩危害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对发生在农村影响农村法律秩序和法制环境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进行严肃处理,以有效震慑犯罪,提高群众安全感。
2.切实保障农民合法经济利益。加强与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查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假农资坑农、害农案件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监督立案。加强与土地、规划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民耕地的犯罪活动,保护基本农田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破坏农村水利、电力设施等犯罪行为优先审查,严肃查办,保障农村各类基础设施的发展与完善。对侵害农民工利益、未成年人权利、老弱病残等人员权利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
3.严肃查办农村职务犯罪。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接收的举报农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数量持续上升。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03年—2005年,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数分别为172件、167件、168件,其中举报对象为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分别为21件、41件、59件,分别占历年受理来信来访线索总数的12%、25%、35%。这充分显示,当前农村干群矛盾较为突出,个别农村干部的违法犯罪现象已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度愤慨。对此现象,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切不可因为涉案情节不严重、涉案标的较小甚或不属打击重点而忽视、轻视甚至视而不见。部分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生活腐化堕落,只求中饱私囊、损公肥私,甚至在当地搞“家天下”,排除异己,打击报复不满群众,已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进步,加上部分群众出于激愤四处上访告状,影响了党委、政府及其他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可以说,此类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更影响农村经济建设与发展,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甚至会影响改革开放的发展大局。因此,对农村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要正确认识、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妥善办理,努力为新农村建设各项政策的落实提供法治保障。结合农村实际,对于三类案件要重点查处,即涉及农民利益的救灾、扶贫、移民、土地征用补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勾结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案;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剥夺农民群众选举权利,采取贿选等方法破坏选举的案件。对于涉案人员,要严肃处理,从严惩处,还要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消除案件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尽快弥合干群矛盾,使当地经济社会转入正常的发展轨道。
(二)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构建和谐村镇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帮助农村建设和睦、团结、互助、诚信的新型社会人际关系。
1.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谨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农村中的一些刑事案件,起因不大,往往就是邻里、亲友之间的一些小事。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落后,或者综合素质不高,逞一时之气、一时之勇而致酿成祸端。应该讲,这类案件不该发生,本可以避免,造成的后果也不会太严重,尚有弥补的空间和教育挽救的余地。因此,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还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综合考虑案件起因、具体情节及犯罪嫌疑人案发后的具体表现、被害人态度等问题,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不要轻易定罪,慎用逮捕,谨慎起诉,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
2.引导农民合理反映诉求。与公安、法院、司法、信访、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着力构建大排查、大调处、大信访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控告申诉部门要热情接待来访村民群众,耐心听取有关情况,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事态恶化。要增强工作主动性,深入农村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认真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对群体性事件和长期上访、缠诉的,在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有关法律政策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尽快妥善予以解决。认真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扎实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对涉检涉法上访的,要从全局出发,着眼大局,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决不拖延,决不懈怠责任,及时、妥善、有效的加以解决。
3.深入推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农村地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及各类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帮助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结合办案实践,针对农村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完善落实,建章立制。加强对农村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适当为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三)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建设法治乡村。农民的法律意识逐渐觉醒并不断提升,但其法律素质总体上还不够高,尚不能有效适应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优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活动。
1.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提高履职能力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的工作力度。首先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工作,既要严肃查办影响和破坏选举公开、公平、公正、顺利开展的案件,保护农村民主建设成果,又要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村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村干部依法治村的意识和能力,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其次,要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向农村基层组织延伸,把村干部列入预防职务犯罪主题的范畴,尤其是对农村土地使用权及征收补偿工作、专项支农资金管理等要重点监督、专项预防,从源头上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院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基层乡镇的工作制度,院领导定期深入基层农村进行走访,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加大对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法制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工作力度,耐心解答各类法律问题,经常向村干部们“敲边鼓”,帮助其树立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治村的意识和能力。
2,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法制宣传。与文化、司法部门加强协同,大力开展一些形式多样、承载内容丰厚的法制宣传活动。要巩固现有的法制教育形式,并赋予其时代内涵,采取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贴近群众日常生活的案例进行讲解、制作相关法制展板、宣传橱窗、发放有关学习资料等形式增强群众法制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帮助农村解决现实法律困惑,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使其从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中解决实际问题,得到实际收益。采取选派青年干警深入农村开展送法入户、结成互助对子、选派优秀干警到农村挂职锻炼等形式使法律走进百姓日常生活,甚至影响其日常生活,使其明确法律重要性,增强法制主动积极性。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建立了检务公开联络员的工作制度,为全区十七个镇、街道办事处都配备了由青年干警担任的检务公开联络员。检务公开联络员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普法宣传,深入农户家中宣讲法律知识,经常性的帮助基层镇、村、社区解决涉及法律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同时,了解基层所需所求,积极协调检察院及有关单位或部门尽快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