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安全:村委会选举中亟待重视的问题

2006-12-29 00:00:00陈桂林
人大研究 2006年6期


  被誉为“世界最大规模的民选试验”的村委会选举全面铺开以来,我国农村基层选举实现了三个转变:由委任制到选举制的转变、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从民主化程度较低到民主化程度较高的转变。通过村委会选举,许多人开始认识自己的民主权利,看重自己的选票,这是人的素质提高和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就是在这些转变过程中,潜藏着许多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许多选举职务越来越被人看好,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加竞选。有选举就有竞争,有竞争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有矛盾和冲突就必须加强选举安全,采取预防措施。
  
  一、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般来说,目前村委会选举中普遍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安全隐患,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寻租活动”诱发贿选。经济学家认为,所谓寻租活动,是指为了维护现有的经济利益或对现在的经济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而从事的非生产性活动。村委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而实现这一基本原则除了依赖于选举制度本身的程序设计,还在于选举过程不受少数人的操纵。然而,选举的过程是一种政治资源的配置过程,选举的结果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获得。对于被选举主体来说,追逐经济利益是根本目的,而获得了公共权力也就取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一些人为了获取经济资源可能不择手段谋求公共权力。贿选是一种权力寻租,是贿选者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非正当的公共活动。贿选者为追求村官权力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经济利益,进行各种拉票行为,他们利用各种手段,使出种种招数,有的打法律的“擦边球”,有的直接违背法律,于是,在选举中“金钱交易”、“物质交易”、“虚假承诺”便应运而生。有的村干部为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则想方设法破坏公选,力图保住自己的官位。一旦落选,情节较轻的是原村委会干部不交权,情节严重的是有的地方依靠“村霸”暴力破坏选举。
  2.被选举主体动机不纯引起报复。阿特金森、费瑟的候选人动机理论认为,一个人当不当候选人,即有无候选人动机,取决于三个因素:权力动机、期待和诱因。这三个因素的函数关系决定了候选人动机的形成,就是说,某人做不做候选人,首先取决于他有无权力欲望,其次取决于他对这一愿望实现概率的估计,再次取决于谋求职位的吸引力。由此可见,候选人动机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权力欲望和谋求职位的吸引力。村委会干部虽然权力有限,但还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所以,仍有人把这一干部职务异化为捞取个人资本和实惠的工具。一些热衷于追求个人名利的心术不正之徒,挖空心思地使用一些卑劣的手段,甚至勾结黑恶势力,利用现有的人事腐败和权力靠山去攫取当选村委会干部的机会,成为选举混乱的根源。
  3.“利益集团”暗箱操作产生纷争。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所谓“利益集团”意指那些具有特定利益要求和社会政治主张的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主张而以压力方式影响政府决策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的政治性社会团体。引申到村委会选举中,“利益集团”可以包括一些操纵组织和既得利益集团。从某种意义上说,家族、宗族势力也属于“利益集团”。一些既得利益群体长期垄断权力,形成权力的“家族化”与“世袭化”,形成一些盘根错节的较为稳固的关系网,成为拥有特殊利益的权势阶层。他们控制村委会,在选举中采用“团结本族、拉拢中间、孤立少数、打击异己”的策略,从候选人提名到写票再到唱票,到最后确定干部名单,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都是暗箱操作,“内定”现象非常严重。从选举主体即农民方面看,他们在选举时不仅要考虑选“能人”,还要考虑选“自家人”、“本房人”,期望他们当选能为自己带来比别人更多的利益。同时,以“自家人”组成的宗族在村子里的地位上升,自己也能“扬眉吐气”,甚至也能捞上一官半职,这无形之中又加速了“利益集团”的扩展。为了攫取权力,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相互拆台、相互倾轧、甚至武力相向。
  4.选举程序不合法导致混乱。选举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为:(1)法律规定的“普遍、平等、无记名、秘密划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执行不严格;(2)选举程序复杂,时间太长,关键环节不规范;(3)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指派代替选举;(4)少数基层干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不依法办事。除此之外,初步候选人不是由村民直接提名,而是由乡镇领导或党支部书记提名;选举者不按规定写票和投票,或让人代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有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没有及时开启票箱、验票、唱票计票等等,最后导致选举秩序混乱,无政府现象严重,时不时还可能发生起哄、炸会、捣乱,甚至毁坏票箱、撕毁选票、伤害当选人等事件,使民主选举走向了反面。
  
  二、村委会选举中加强选举安全的对策
  
  “选举安全”,就是依据相对完备的法律和措施对选举主体与被选举主体在选举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保障。民主、平等、安全、法治是其基本内容,其中安全居于核心地位。加强选举安全,必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依法选举,确保程序公正。程序公正至少应包括以下内涵:中立性、平等性、充分性、公开性。这四个特征共同构成了程序公正的有机整体。在法制社会下“行为通过程序进行,关系通过程序联结,制度通过程序体现,过程通过程序展开,结果通过程序形成和正当化。”[1]在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程序中,只要严格依法操作,就能够最终获得理想的结果。那么,在农村采用的海选方式中,如果严格操作规程,最后也必将合法地组成一个以村民委员会为载体的农村公共权力机构。怎么做到程序公正呢?那就是公开透明、依法选举。“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操作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2]程序的公开可以防止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使选举结果更易于接受。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及省、市选举办法的规定,对每道程序、每个环节都要正规操作,绝不能马虎疏忽,敷衍了事。
  2.坚持依法治村,保障村民权利。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坚持依法治村,首先,要排除干扰选举的不利因素,协调公安部门维持选举秩序,对在选举期间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或者诬陷栽赃、诽谤攻击、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以及以寄发匿名信等形式恶意攻击候选人的现象,认真查处。情节严重者如冲击选举会场、抢夺选票,甚至鼓动宗族、派系相互冲突以致发生械斗等不法行为的要绳之以法,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其次,要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以暴力报复村官的非法行为给予打击,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第三,要设立相应的配套组织,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坚决打击农村的黑恶势力,积极推进农村法制化管理水平。
  3.强化民主意识,提高村民素质。民主选举需要健全的社会基础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公民文化,包括健全的人格,应有的公共意识和法治意识,必要的文化素质以及竞争、合作、宽容等民主品格,因此,必须不断强化村民的思想素质教育,强化民主法制教育。各级组织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墙报、公开栏、有线广播等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村民学习村委会组织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认真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摈弃狭隘的自私自利心理和地域派性的思想,树立大局意识,并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选举过程中的不良倾向;同时,对村民加强选举法的教育,使村民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对干扰选举的行为绝不姑息,做到保护合理竞争,抵制违法操作。村民通过选举实践也能学习民主,培育公民意识,增强公民的责任感,逐渐形成以参与性为主的公民文化。
  4.消除宗族势力,杜绝“内定”现象。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农民群众中存在着较强的宗族观念、封建思想和小农意识,尚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他们往往缺乏全局观念,选亲、选近、选邻,内定现象严重,派系斗争时有发生。消除宗族活动,第一,要加强农村的物质文明建设,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建立起社会化的生产体系。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是缓解干群关系,遏制宗族势力抬头,提高正式组织权威的有效途径。第二,要加强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村民自觉抵御宗族观念影响的能力。这就要求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依法民主自治的能力。第三,要树立村委会的权威,使处理问题由依靠家族影响转到依靠法律法规上来。强有力的村委会可以产生对宗法组织的威慑作用,减少宗法组织的影响。第四,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遏制宗族势力蔓延。农村法制不健全、执行不严格是宗族势力依然存在的重要原因,必须依法治农、依法治村。
  5.完善法律法规,进行制度创新。村委会组织法有些规定不够具体,对选举的操作指导性不强,亟待完善。首先要加强民主选举制度研究,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农村民主选举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事实依据;其次要做好法律条文的解释工作。当前,应重点对选举有效性的认定、候选人资格审查与任职条件等一些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在法律创新方面,努力进行选举制度创新、监督机制创新、建立跟踪监管审查制度等,采取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矫正选举中的非理性因素。对于村民选举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好方法、新经验应总结归纳上升为制度,适当时可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堵漏补缺,使法律法规臻于完善。
  总之,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完善的地方很多,其中安全隐患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绊马索”,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必须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民主一起抓,同时做好选举后的回访和调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疏导和处理,做到标本兼治、齐抓共管,以保证“选举安全”。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美】威廉·D·诺德蒙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作者系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