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注重制度建设,使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但在具体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许多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和粗略,缺乏具体的制度支撑,没有操作性强的细则,执行中的随意性很大,可深可浅,可细可粗,可重可轻,常常造成人大职权的行使缺位,监督力度不足。同时,各地做法不尽相同,缺少统一尺度。笔者认为,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要十分注重细节,突出可操作性。
一、从细节入手,用制度管住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享有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但如何把好任免关,加强对任命对象的管理,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往往造成人大任免流于形式。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总结出了行使任免权,必须过“八关”制度,即组织考察关、媒介公示关、法律考试关、审议票决关、任职演讲关、年终述职关、届内评议关、任期审计关,每步都有操作性强的制度把关,关关相连,环环相扣,使任命对象不得不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尽职尽责当好公仆,否则,就难以过“关”。再如怎样组织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一直是各级人大致力突破的重要课题。如果从细节入手,从制度上提出每个代表每年集中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群众、提出建议、参加会议、审议发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定期由选民评议,就可以充分调动那些“挂名”代表、荣誉代表履职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从细节入手,用制度管住事。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很强,这就决定了在细节上一点也不能马虎。如在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对哪些事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甚至成了人大工作的“盲区”,这就必须从“细”处着手解决。如每年人代会召开的时间,全国人大已经固定在每年3月5日正式召开,而地方人大则是从省到县逐次提前,到了县级往往是元月初就要召开,一些重要经济指标无法核实,只能是个估计数字,法律规定有关报告要提前一个月报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委初审也成了空话,显得很不严肃,这些问题都应在实践中探索并规范下来,以利于人大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从细节入手,用制度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建立奖惩激励制度,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学习、出席会议、视察调查、审议发言、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履职热情低、会议充人数的“特殊”委员,要劝其辞职。对人大常委会机关内部要推行量化管理制度,避免吃大锅饭,形成竞争择优、比学赶帮、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作者单位:湖北省竹山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