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农产品出口技术性贸易壁垒

2006-10-31 03:10梁瑞骅
中国经贸 2006年10期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

李 旸 梁瑞骅

近年来,中国出口农产品在商品结构、经营主体、出口模式和市场多元化等方面,发生了可喜的变化。2005年,具有比较优势的园艺、畜禽和水产品逐步占主导地位,合计出口183 5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67.5%;外资、民营企业成为农产品出口的主力军;“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逐步推广,质量安全意识明显提高,获有机认证企业近千家,获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机构认证HACCP的食品出口企业近4000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企业有2 800多家;市场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中国农产品已远销到215个国家和地区。

然而,加入世贸组织4年多来,中国农产品出口频频遭遇国外以质量、卫生和技术标准为借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出口规模受到制约,造成很大损失。出口受阻的农产品从蔬菜、水果、茶叶到蜂蜜,进而扩展到畜产和水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有4种表现形式:技术性法规和技术标准、标签要求、合格评定程序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由于技术壁垒具有广泛性、复杂性、隐蔽性、灵活性等特点,现已替代传统非关税壁垒而成为新的最主要的贸易障碍。

据调查,受日本和其它发达国家技术壁垒影响波及的中国农产品中,水、畜、禽产品所受影响较粮食作物为重。分地区调查显示,湖南、贵州等内陆地区,受国外技术壁垒的影响较重,受调查的出口企业100%认为出口受到技术壁垒的影响;而福建等沿海地区接受调查的出口企业,有68%认为受到技术壁垒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壁垒障碍高筑

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2006年5月29日,日本正式对进口农产品实施技术标准十分苛刻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在该制度下,对所有农业化学品残留制定了限量标准,涉及302种食品,799种农业化学品,54782个限量标准,全面提高了进口农产品的技术门槛和市场准入标准,成为一种非关税的技术壁垒,直接影响到中国近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贸易,涉及到中国6000多家对日农产品出口企业,关系到主产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有关统计显示,自2006年5月29日至今,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已对中国农产品对日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而且风险在不断加大。2006年1至7月,中国对日农产品出口454亿美元,增幅较去

年同期减少13.5个百分点。其中,6月单月出口6亿美元,同比下降17.9%;7月单月出口6.3亿美元,下降1.7%。200日年7月,中国主要农产品的大部分产区对日出口的增幅都出现不同程度回落,一些大宗优势农产品出口也受到影响。一些原计划200697月出口日本的紫菜,也因上述<肯定列表制度)的限制,至今仍积压在产地仓库。

加入WTO后,中国部分农产品的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基本上被规模小、技术差、质量低、不符合国外有关标准的劣势所抵消,对中国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产生了不利影响。例如,中国冻兔出口量曾占世界需求的70%,现在只有个别省份还在出口,出口企业已经由过去30多家缩减为3家。鲤鱼、对虾、贝类等水产品出口也在相继走下坡路。

中国农产品出口受阻,在不少情况下是信息系统不发达、缺乏对进口国各种技术限制的了解所致。要获取对方要求的标准、技术法规,常因交涉不力而贻误成交机会,出口成本增加;为符合一些国家的技术标准,企业势必要修改或改变设计、工艺,还要多次检测,甚至推迟交货,相应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引发贸易争端的重要领域。在世贸组织争端案例中,有28%是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例如,中国双孢蘑菇被美国海关以质量和安全为理由,扣押、索赔、退货达100多批次,中国成为美国按术性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蔬菜产品也和日本发生了多次贸易摩擦。

从国内方面来看,农产品生产缺乏协调和统一;农产品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建设滞后;农业生产的外部环境有污染;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对外贸易体制不完善。

从国际方面来看,国际社会对保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关注与日俱增。各国为保护国内市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美、日、欧盟三个技术性贸易壁垒发源地,是中国农产品的主要出口地。世贸组织的有关文件,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借题发挥”提供了空间。国际市场上农产品已趋饱和的形势,容易引发技术性贸易壁垒争端。

突破技术壁垒指日可待

国外的技术壁垒,给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提出了严峻挑战。为扩大中国农产品出口,需要政府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和农产品企业协调一致,继续强化若干带有根本性的应对措施。

(一)政府从宏观层面继续采取相应措施突破技术壁垒

第一,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化建设和管理,这是突破技术壁垒的基础和硬工夫。

应该看到,目前中国的标淮北水平与发达国家相差二三十年,高新技术等领域标准经常受制于人。而且,有超过半数的国家标准近乎竣痪,目前只有不足50%的标准技术水平适度超前或符合当前科技、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能实质性发挥作用的技术标准所占比例不足65%。而且国家标准“超龄服役”的现象比较严重,现有21000多项国标平均标龄为10.2年,其中9500多项平均标龄长达12年,而发达国家标准的标龄一般为3~5年。另外与发达国家两年以内进行修订的速度相比,中国平均要相隔4.5年也显得过长。由此看来,技术水平、产业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化建设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紧迫而又艰巨的战略任务。

第二,在全面、深入研究国际上各项农业标准的基础上,加快中国农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修订。

这些标准包括产品标准、生产标准、检验标准、环境标准等,并确立这些标准的法律体系。当前,对《肯定列表制度》中的暂定标准、一律标准,更要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并加强对农药残留分析技术的研究。要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质量监督体系和质量论证体系,大力提高中国农产品质量。只有实施“三个体系”并建立可追溯制度,才能使品牌产业、品牌企业和品牌产品获得通向国际市场的身份证和准入证。

第三,进一步加强有关农产品技术

壁垒的信息、咨询、培训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出口农产品的预警机制。

帮助企业及时规避风险,掌握主动。要全面了解和研究世贸组织成员,特别是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的信息。组织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壁垒状况,建立技术壁垒数据库;及时向企业传递有关进口国的最新技术标准,定期发布国外技术壁垒的最新动态。

第四,大力推进环保农业,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业。

发展无污染的有机食品、有机农产品是当前的大方向,正越来越受到世界上广大消费者的欢迎,而中国有发展有机农业的许多有利条件。要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环保农业的发展。还应强化环保执法,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通过科学规划和技术指导,建立起一批外向型农业生态示范区,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另外,中国目前农产品的出口结构中,约80%为初级产品,加工开发深度不够,加工转化率低,仅40%-50%左右,二次以上深加工只占20%,而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率一般在90%以上,表明中国出口农产品在深加工方面大有潜力可挖。

第五,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和黄箱政策,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

根据国内支持总量测算标准计算,1993—1995年中国农业处于负保护状态,也就是说,中国现行的农业出口政策大部分符合《农业协议》所规定的“绿箱政策”。另外,中国所使用的“黄箱补贴”只占农业总产值的3.3%,而《农业协议》中规定,发达国家对本国农业的直接补贴不得超过农业总产值的5%,发展中国家不超过10%。入世后,中国农产品出口利用“黄箱补贴”还有空间。

第六,从政府角度,利用多边、双边渠道,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中国农产品争取更大的国际市场空间。

(二)企业应配合政府从微观层面采取相应措施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加快技术改造,完善经营管理,提高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中国的出口农产品中,粗加工、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占很大比例,其中相当一部分不能达到进口国的产品、环境标准。企业应倡导农产品生产的协调和统一,保持病虫害防治的彻底性和同步性,提倡科学用药,减少用药次数,严禁剧毒农药的大量喷洒和化肥的滥用,从生产源头控制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问题。

研究国外市场的消费倾向,学习国外成功企业的营销经验。国内企业只有充分把握国外产品、环境标准及消费倾向,做到生产和营销两大环节同国际市场接轨,有的放矢提供符合进口国技术、环境标准的农产品,就会减少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壁垒的可能性。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中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工作。认证是证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管理体系符合某种标准、法规的合格评定程序,是依据国际惯例对产品进行评价和管理的一项工作。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一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获得“白色通行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绿色通行证”——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应积极获得国外权威机构的产品认证和安全认证,取得国际市场的“准入证”。

积极实施绿色营销策略。绿色营销是以常规营销为基础,强调把消费需求与企业利益及环保利益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是一种较高级的社会营销。绿色营销较社会营销更重视环境保护。绿色营销的主要内容是搜集绿色信息、开发绿色产品、设计绿色包装、制定绿色价格、建立绿色销售渠道及开展绿色促销等。企业实施“绿色营销”,既可以通过自身的绿色形象,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又能对公众的消费行为起绿色导向和强化作用,有利于开拓绿色产品市场。

借力商会、协会等行业组织,重视非政府行为的作用。通过行业商会、协会和中介机构,拓展专业合作协会的服务领域,发生贸易争端时,利用商会、协会协调协商,尽可能减少损失。加强商会在中国出口农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信息收集、研究方面的作用。另外,还应重视对外贸易中的非政府行为。非政府组织并非《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直接规范对象,它可以凭借自己的有利地位,根据本行业的情况,结合产业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本行业产品的技术标准,对国外某些带歧视的技术壁垒进行反击,能间接地起到保护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目的。

(作者单位:李旸商务部培训中心梁瑞骅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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