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光
2003年5月13日,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86名矿工遇难,28名矿工受伤,经济损失巨大。为此,安徽省政府确定每年的5月13日为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日”又是三年后的这一天,2006年5月l3日,安徽安庆大龙山铁矿发生坍塌事故,正在作业的8名工人被困井下,生死未卜。当年警钟还在耳边回响,悲剧还在眼前晃动,类似的事故又一次发生,这难道是某种“巧合”吗?
当年为了吸取“5.13”特大事故教训,该省政府将每年5月13日定为全省“安全生产警示日”。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全省范围内,从血的教训中反思,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立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责任意识。不可否认,“安全生产警示日”的确定从某种程度上讲,给一些工矿企业在抓安全管理上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也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一纸通知不是万能的。重点是监督机制是否健全,考核措施是否得力,广大员工重视的程度如何。在现实工作中,一些部门或企业在面对相关血的案例,存在着“第一年警觉、第二年松弛、第三年忘却”的心理,加之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到位程度不一,就难以保证相关的事故不再重演、新的责任事故不再发生。上述不论从时间上、还是行业的生产特点上,都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是,问题的出现绝非偶然。其中原因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相关组织及其领导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忽视安全;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不到位;三是相关责任人缺乏必要的安全自我防范意识,从而诱发重大事故的频繁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