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庆
杭州一百货商场近日推出“满就送”系列活动,也就是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金额,商场就送商品或礼券,借此吸引消费者的眼球。经过几天的活动,商场首次实现了单日销售额过亿元的目标。
商场促销让利的方式有很多,单就“满就送”来说,不同的送法,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由于送的金额巨大,因而“满就送”活动的税收负担还要仔细筹划。
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以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
根据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
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
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
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
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
这一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看作销售行为,要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则: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21.02-11.28=9.74(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
商场返还现金行为也属于商业折扣,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商场应纳税及获利情况与方案一相同。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
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则: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按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
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
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做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而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所以,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