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有资格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2006-05-14 14:5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6年8期
关键词:贵重经营权代理

(1)外贸企业、工贸企业。指各省、市外经委所属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专门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

(2)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3)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指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此类企业可以在货物出口后申请退税。

(4)特准退(免)税的企业。有些企业,虽然没有出口经营权,也不是代理出口企业,但对其特准经营的某些货物可按规定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特准退(免)税的企业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5)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可申请退(免)税;非国家指定经营贵重货物的企业出口贵重货物,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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