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筹划 照样可节税

2006-05-14 14:5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06年11期
关键词:广告费投资收益筹划

在纳税之前进行筹划是普遍现象,殊不知纳税之后进行税收筹划也是有可能的。

一、成本、费用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筹划

案例:某企业2001年度支出广告费80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200万元;2002年度支出广告费10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300万元。

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筹划:该企业2001年度多支出的600万元广告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结转扣除广告费200万元,也可以不申请扣除,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二、投资收益弥补亏损的筹划

案例:某企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在2002年度发生亏损50万元,从A企业(税率为24%)分回税后投资收益80万元;从B企业(税率为15%)分回税后投资收益40万元。

政策:财税[1997]22号文件规定:“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

筹划: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时,企业应当先将适用税率较低的B企业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用适用税率较高的A企业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事后”筹划主要是因为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具有选择性,其空间相对较小,而且“事后”筹划的有关事项在事前也是应当能够预测和筹划的,所以“事后”筹划并不影响“事前”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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