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商人的奇异法律之旅

2006-05-14 15:05
中国新闻周刊 2006年38期
关键词:协议书民事青岛市

舒 力

从打赢官司到被判无期徒刑,到退回重审,再到无限期羁押,甘肃女商人乔红霞在数年间踏上了一条令人拍案称奇的奇异法律之途]

9年前,甘肃女商人乔红霞与青岛澳柯玛公司还是亲密的合作伙伴,乔红霞为澳柯玛在兰州、秦安等地区销售家电产品。乔在兰州是有名的家电代理商,与其他知名家电企业也都有合作。

从赢了官司到无期徒刑

可惜好景不长,两年多的合作后,双方终于对簿公堂。澳柯玛先在青岛市南区法院告乔红霞拖欠货款,乔红霞在兰州中院诉澳柯玛克扣返利,离奇的故事因此而展开。

在兰州乔红霞赢了。2001年5月,兰州市中院依据乔红霞向法院出示的双方购销合同和协议,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乔红霞方1500多万元。澳柯玛公司不服,上诉至甘肃省高院。当年11月,甘肃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能在兰州审,是因为乔红霞方面提出了管辖权问题,以乔红霞为法定代表人的甘肃海欣工贸有限公司也为此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直到现在乔红霞的姐姐对本刊记者的说法还是,事件发生在兰州,当事人都在兰州,如何到陌生的青岛打官司?

之后,兰州中院执行判决,从澳柯玛公司的账户划走930多万元给乔红霞方,并冻结了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持有的国家股196万股。

这样的判决结果澳柯玛很意外,也很恼火。据内部人士介绍说,时任澳柯玛董事长的鲁群生得知这一消息后,在一次青岛市里的会议上忍不住慨叹:“这样的官司我们怎么会输了呢?”采访中,澳柯玛有关人员问记者:“你相信吗?哪家企业有这么高的返利?那企业都不用吃饭了!”

之后,事情的突变让乔红霞出乎意料。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澳柯玛诉乔红霞经济纠纷案的过程中,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将案件移交到青岛市公安局。

2003年10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乔红霞提起了公诉,称乔红霞采用添加的手段变造了3份购销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书,还伪造了另一份协议书与一份返利协议书,乔红霞正是以这些合同与协议书为主要证据,赢得了甘肃两院的经济纠纷案并获得1557万元的偿还款。检察院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乔红霞的刑事责任。

同年11月4日,青岛市公安局逮捕了乔红霞。11月19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高”的意见

庭审中,乔红霞是否“添加变造、伪造7份合同、协议书”理所当然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关于乔红霞篡改合同之事,乔红霞的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泽君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指出:“我们从来没说合同有篡改,只说合同有修改,那公章是真的,修改自然是互相认可的。”

那几份帮助乔红霞在兰州赢得了官司的货款合同,在另一个地方成了其诈骗的罪证。而这几份当年由合作双方共同签署、各执一份的合同,只有乔红霞有底,澳柯玛自始至终都无法提供。案件审理中,澳柯玛称其合同已经丢失了。乔的姐姐说:“与那么多家电企业合作从没遇到像澳柯玛这样的,做了两三千万的单子了,一次增值税发票也不给开。我们与长虹合作,人家财务一月一对账,与澳柯玛合作,到了打官司的地步,居然说合同丢了,难道合同丢了我们乔红霞就该坐牢?”此外,有关人员还透露说,对照甘肃省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与青岛中院的刑事判决书,甘肃两院所依据的合同和协议书并不完全是青岛市检察院指控的这7份。

此前,在兰州审理过程中,澳柯玛方面也未提供相应的合同。采访中,有关律师对本刊记者分析说,合同丢失也并非不是事实,不过,如果澳柯玛能够提供完整的合同,相信兰州法院也不敢做出此前的判决。

而另一问题的焦点是:如果乔红霞变造、伪造合同和协议书情况属实,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有关律师对本刊记者说,民事转刑事在司法过程中也不是新鲜事,但青岛方面如此解决这件事,很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做的比较过分,而青岛方面无法对此前的民事结果进行纠错。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汪建成表示:“青岛中院说乔红霞骗了法院,骗了哪个法院?是兰州法院吗?如果是那样也要由它自己来纠正。另外,乔有没有诈骗行为?是不是实质上的诈骗?如果没有刑事诈骗,是不是存在民事上的诈欺行为?其实,大家都看得出,虽然存在一些证据上的瑕疵,但仍然构不上民事上的诈欺行为。”

乔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认为,乔红霞是通过甘肃两级法院审判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万元的,如果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应当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来纠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追究刑事责任,把法院执行款当作赃款追回去”。

此外,据有关法律人士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即使在刑事诉讼中,对民事诉讼中的既判事实,也不能轻易推翻,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通常情况下,应先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判,而后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就有关问题答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时表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而对此细节,青岛市检察院有关人士在接受地方媒体采访时称,尽管在决定是否立案起诉乔红霞之前见到过这一答复,但由于这一答复只是由最高检的法律政策研究室做出,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乔红霞被判无期后,其姐姐无计可施,朋友提醒她求助媒体和人大。乔的姐姐找到甘肃省人大,反映说:“就按青岛说的,我妹妹伪造证据,那甘肃的判决怎么说,甘肃怎么不撤消,重新审理,却让青岛把人秘密抓起来呢?”

最终,13位甘肃人大代表联名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此事。代表们指出,青岛公安、司法机关不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一些缺乏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事实对乔红霞追究刑事责任,是严重违反程序法的。

通过13位代表的陈述,“乔案”终于引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指定“乔案”移交天津司法机关管辖。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还是将案件退回了青岛市公安局。乔的辩护律师许兰亭对本刊记者表示:“现在已经很清楚了,乔红霞案本身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天津就起诉了。”

变相超期羁押?

2005年12月14日,在没有找到新证据的情况下,青岛市公安局将对乔红霞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许兰亭表示,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的监视居住违法,乔红霞被监视居住期间不允许会见辩护律师,严重违反了公安部、最高检等六部委相关规定,即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许指出,在监视居住期间,乔红霞和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周志(周是青岛澳柯玛公司驻兰州办事处的业务员,与乔红霞一同被捕,罪名合谋诈骗)被青岛市公安局关押在澳柯玛附近的宾馆,每天看管乔红霞和周志的人员并非青岛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而是澳柯玛公司的保安,这种由企业保安执行监视居住的做法明显违法;乔红霞在兰州有固定的住所,而青岛市公安机关却将其监视居住在青岛,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地点的规定,实属变相羁押。

按规定,2006年6月14日是乔红霞被青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的最后期限。6月6日,乔红霞的姐姐提前赶往了青岛,她觉得这一次一定可以将妹妹领回家了。乔的姐姐说:“6月8日早上5点,我来到关押妹妹的宾馆,妹妹早已在窗前等我,三年多来,隔着窗户姐妹俩第一次将双手握在了一起。”

猜你喜欢
协议书民事青岛市
离婚协议书无效,欠款内容也一并无效吗
分期付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分配?
基于JAVA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打印系统
浅论如何破解民事行政检察办案倒三角问题
英国人婚姻状况十分多元
从民事审判权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浅谈高职毕业班班主任工作
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