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 进
三年前,人天书店首先提出了数字书店的概念,意在用现代网络技术和数据技术将在版编目、在版书目、在线报订、图书的采购、编目、分拣、加工、仓储、物流和售后服务连为一体。数字书店的提出是对数字图书馆的积极响应。
在我们看来,出版社是一个个单体的信息源,对出版信息的集合应该是图书馆还是书店?从1996年开始,国家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倾注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使我们看到这样一种景象:大大小小的图书馆都变成了数据加工厂和扫描车间,造成了大量的重复劳动和有限资源的浪费。图书馆是发行的终端,是图书的消费者,从来就不应该充当生产者的角色。它应当也必然是通过某种渠道获得数字资源并通过系统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数字书店恰恰是这样一个信息交换平台,并且具有健全的数据交换机制,用户根据授权进行目录检索和情报检索,从而得到需求满足。从另一方面,数字书店参与出版物标准化建设,使出版物的各种信息从开始就以标准化的格式输出,比如自动编目,电子图书,数字资源的管理等。这样,数字书店最高效最直接地连接了供应的一方和使用的一方,生产的一方和消费的一方。
2005年,人天书店将踏上大书店的台阶,当这一目标实现之后,人天书店的下一个目标,是向省级新华书店集团的规模前进。一些专业报刊、专家和同行都在关注人天书店的发展。了解人天的朋友知道,人天书店的发展始终被理想主义所引领,它在自己的商业活动之上加上了个人主义的色彩和对社会的责任。人天书店在不知不觉中扮演了这个行业领导者的角色。人天书店做了下面几个第一:在《新华书目报》之外,创办了第一份完备的书目报——《人天书目报》;在图书馆配供上第一次与全国出版社建立起全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可供书目偃旗息鼓的时候,重举“中国可供书目”的旗帜,并使其初具规模;参与复合出版系统的开发和推广;作为唯一一家民营书店,被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信息中心列入二维条码的试点单位,并出版了中国第一本印制二维条码的图书;2004年,人天书店加入全国出版物发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为其通讯会员。在发展的道路上,我们也要冷静地想一想,下一步该怎么走。结论是,我们永远不做中国的沃尔玛,而是要做中国的OCLC,我们要建立从目录检索到信息检索的完整体系,以此支持我们的渠道建设。我们的口号是:在有图书馆的地方就有人天书店。我们将坚定地推行我们的销售模式:信息发布——需求反馈——需求满足。
我在苏州中国图书馆年会上有一个主题发言,题目是《满足率是图书馆配供的核心》,登载在去年7月15日的《新华书目报》上。我提出满足率的三个要求、三个要素和三个保证:1.三个要求:出版信息的满足率,报订图书的满足率和报订图书的及时满足率。2.满足率的三个要素:完备的书目信息,包括在版编目、可供书目、参考书目和电子资源;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和健全数据交换机制;商业化的运作模式。3.满足率的三个保证,即出版商、发行商和图书馆构成这条价值链上的三个利益主体,在这条价值链上,出版商降低了发行成本,发行商降低了采购成本,图书馆降低了搜集成本。大家都降低了人力成本,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质量。
以上是我那篇文章的主要观点,即:要提高图书配供的满足率,必须建立中国可供书目。
但是,谁来建设中国的可供书目?是政府行为还是商业行为?我最近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以前我认为可供书目应该是政府行为,是因为政府不作为而由书商来承担。人天书店似乎替政府办了一件事,其实并非如此。我和《新华书目报》总编辑杨文胜,图书馆自动化专家陈源蒸老师等反复讨论过这个问题。在人天书店之前,先有科文公司、联想集团,后有中国出版集团都曾尝试运作中国可供书目,都想将可供书目产品化甚至产业化,但现实情况是,可供书目形不成产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没有规模需求的时候就形不成产业,所以可供书目都无疾而终。作为在版编目和在版书目应该是政府行为,政府应该知道自己的国家将要出什么书,出了哪些书,哪些书在版,这体现一个国家的行政能力,至于哪些书可供,由谁提供,何时供到,体现一个国家的供给能力。但图书恰恰不是战略物资如石油、电力、通讯等,图书不是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所以可供书目自然是一种商业行为,应该是发行商的事情。事实上,美国、英国、德国的可供书目都是大书商编制的。最终我们得出了结论,中国可供书目的建设应该走一条自己的道路,即从企业自用到行业共享。前提是,编制可供书目的企业自身应有对可供书目的需求,这也正是上述公司最终放弃的原因,同时恰恰是人天书店能够成功的原因。
一个好的图书出版管理制度,可以使在版书目变为可供书目,为发行商的运营提供优越的条件。而一个国家级的可供书目,应该反映出在版书目的状况,与在版书目相重合。在版书目应该做到三点:第一,收录所有新出版的图书;第二,保证书目数据特别是定价的准确性;第三,公告绝版和售缺图书。发布及提供信息的单位指书目编制单位和出版单位,要保证读者和用户能够从在版书目上选购图书,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现货书目。
在版书目侧重于出版管理制度,而可供书目侧重于商业化运营,是一个事物的两面。人天书店是一家商业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不是政府,而是图书馆用户和代理商。这些用户所关心的不仅是图书是否“在版”,更关心的是在版的图书是否“可供”。第二点,中国的出版管理制度不支持“中国在版书目”的编制。中国的出版社目前大都还是事业单位,书号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配给,出版社代行图书审查,即使出版社改制为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尽管实行企业化经营,仍然还是事业化管理。事业化管理追求的是社会效益,而企业化经营追求的是经济利益,只要出版有利可图,就会有资金追捧。在已经十分市场化的中国,出版市场还能不折不扣地实现它的“计划”吗?于是,围绕出版权或者说书号、刊号,书商和出版社,出版社和出版管理者进行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博弈,结果是,出现了中国特有的现象——“合作出书”。这是出版界的最大腐败,于是乎,除了500多家出版社之外,还出现了几千家有出版行为的文化公司,人天书店就跻身其中。这些文化公司除了跟出版社“合作”一个书号外,自编自印自发,跟出版社没有更多的合作。那么,按照在版书目的要求,把这些书也收录进“中国在版书目”,如何能反映图书的在版、绝版、售缺和再版情况呢?
人天书店编制“中国可供书目”,是选择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在中国,“在版”的图书未必可供,可供的图书必然“在版”。人天书店就从可供书目做起,并非舍本逐末。一个出版社,一个小书店的现货书目都可以叫可供书目,人天书店通过可供书目建立图书信息的交换平台,使其成为一个图书出版的信息中盘。而由此给出版商带来切实的利益,使出版社逐个地成为这个信息网的成员。进一步使入网的出版商承担其应有的义务,并且用合同的方式加以认定。这个义务再简单不过,即如前所述,将本社(公司)新出版的图书报告给“中国可供书目”,同时撤销绝版和售缺信息,保证其在版书目的即时可供。如果某个出版社(公司)不愿承担这个义务,这个网络平台将不再向它提供信息交换服务,它的直接损失就是订单,它对这个网络依赖越大,损失就越大。权衡利弊,使其做出唯一正确的选择。这就是“中国可供书目”的贸易协定。
(本文作者为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