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松
不肯承认自己的错误,既是人性的致命弱点,也是人性的一般弱点
15年前,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发生一起父子俩人被杀再被焚尸的恶性案件,案发将近两个月后,当地同一个村的青年农民郭丰群、宁五申、侯山林、刘振江、郭全林被捕。在此后的11年时间内,这起杀人案在警方手中反复折腾,经过一次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始终无法达到起诉的条件。这使得该案虽历时11年,却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在“嫌疑人”家属无数次上访的奔走呼号声中,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多个部门干预下,2001年6月,当地警方最终以“取保候审”的形式将他们释放。悲惨的是,11年前分别只有20来岁,被抓走时生龙活虎的五个小伙子,活着回家的只有三人,且已不成人样,而刘振江和郭全林已先后于1991年、1995年在羁押期间死去。
上述简单事实的陈述,背后又是五个家庭怎样的痛苦?显然,及时、充分的国家赔偿是缓解这种痛苦的必要、甚至惟一的手段,这也是《国家赔偿法》存在的基本价值之一。但是,在活着回来的三人被解除取保候审后,几个家庭从此又踏上了申请国家赔偿的艰难之路,至今又是几年过去了,所有的要求依旧石沉大海。
郭丰群等五人请求国家赔偿却无人理睬的个案,再次暴露了《国家赔偿法》某些程序的不合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国家赔偿法》无疑是受到社会各界批评最多的法律之一,其措辞之激烈,实属罕见。
对一般的百姓而言,他们也许不懂得复杂的法律程序,他们所关心的,就是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权力导致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及人身损害时,国家将如何进行赔偿?赔偿多少?依据法定程序,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第一道关口,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让他们自己确认自己的违法行为,然后才能进入实质性的赔偿程序。
作为一种保障性的程序,法律还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确认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也不答复的,还可以向同级法院的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乍看起来,这种一环紧扣一环的法律程序是非常严密和有保障的,但现实却不尽然是这样,否则,就不会有上述五人的家庭跑断腿、磨破鞋,到头来仍是徒劳一场的荒唐经历。
问题首先就出在第一道關口。在郭丰群等五人中,有的已经进入到被检察机关逮捕的环节,有的尚处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阶段,依照法律,做出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决定的属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这些手中握有国家重要权力的某些强势部门中的某些人员,怎么能够心甘情愿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呢?
不肯承认自己的错误,既是人性的致命弱点,也是人性的一般弱点。而有些看起来很严密的保障性程序,在不能得到真正执行的情况下,也是靠不住的。受害者先后向负有赔偿义务的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提出申请,不理,又向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也不理:再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还是不理。万般无奈之下,他们只好加入到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行列,寻求“青天大老爷”施恩。
实在想不出道理来,两人于羁押期间死去,三人不明不白被关11年,不能证明有罪,就是无罪,拒绝对他们进行赔偿的正当理由是什么呢?不理不睬到底是一种什么心态?国家赔偿是以国家信用作保障的,因此,表面上看,一个普通公民是无可奈何的,但最终必然是以牺牲国家信用为代价,这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绝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