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上私立学校的费用,离异一方必须承担吗?

2005-04-29 00:44单国胜
恋爱婚姻家庭 2005年11期
关键词:丁强教育费私立学校

编辑同志:

我和前妻李某因感情破裂,于2002年10月协议离婚。当时商定4岁的女儿随李某生活,我每月支付23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满18周岁。今年9月女儿到了入学年龄,李某为了使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没有与我商量就把女儿送进了某私立学校,每学期的费用高达4850元,全年所需费用近万元。前几天,李某找到我,要我承担女儿50%的教育费用。我每月的工资只有860元,支付230元抚养费后只剩630元,还要赡养老人,我确实已无能力再支付这么多教育费。请问子女上私立学校的费用,我必须承担吗?

读者:丁强

丁强读者:

子女抚养费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子女抚育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并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明确规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月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补贴等。完全属于发给职工个人的保健费、洗理费、卫生费等不应计算在内。)的20%至30%比例给付。”当然,子女抚育费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合理增加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增加抚育费必须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为前提。

丁强读者,因你的月收入为860元,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在860元的20%~30%也就是172元至258元之间支付女儿每月的抚养费。李某在为孩子选择学校时,应当在与你协商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实际生活水平、经济能力选择就读学校。但李某不考虑你的经济状况,擅自将女儿送到费用较高的私立学校就读,费用已超出了你的给付能力,她要求你给付一半教育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拒绝给付。

(江苏省东台市台南律师事务所 单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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