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制造了腐朽的“贞洁鉴定权”

2005-04-29 00:44单士兵
检察风云 2005年15期
关键词:贞洁公权私德

单士兵

据5月19日《重庆晚报》报道,“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要先到医院作‘贞洁鉴定。”这是重庆大足县北禅村二社最近推出的“村规民约”。如果不能通过“贞洁鉴定”,就无法获得村里的土地补偿金。这样的规定,把当地一些未婚打工妹吓得不知所措。按照国家规定,对于土地被转让的村民,他们都平等地享有土地征用后获得的补偿金。现在,获得这样的补偿金的资格被缀加了新的条件,要求当事人是处女。两者之间并无任何逻辑联系,如此荒唐的规定,还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

那么,谁给了这些干部“贞洁鉴定权”呢?在我看来,在这些干部表象的法律无知的背后,是他们权力文化意识的异化与权力品格的沦丧。“权力是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美国社会学家彼得·布劳曾深刻地指出,权力是“一种泛化了的文化现象”,它生成并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以至于人们谈到“权力”,每每给其贴上“公共”的标签。对于那些设立了“贞洁鉴定权”的干部来说,他们拥有的又是怎样的权力文化呢?在我看来,他们的思维,只是停留在传统的父权制伦理之中。他们把“贞洁”作为对女性的特定性道德要求,目的就是维护男性在性关系和婚姻中对妇女的统治地位,来束缚女性的自由、自主权。恩格斯曾这样评价:男子要求妻子“严格保持贞操”,是男子对妇女实行绝对统治的“根本法则”。

中国古代有“表贞女”做法,由国家最高统治者来举办各种表彰贞节妇女的活动,来赐予“贞女”一定的待遇。而那些制定“贞洁鉴定权”的干部,与此又是何等的类同。只不过,他们的权力支配的“恩赐品”是属于这个时代的“土地转让补偿金”罢了。形式的变化,掩蔽不了这些干部们权力文化的腐朽庸俗。在现代法治社会,划分公和私的依据是权利,公就是公权,私就是私权。属于私德范畴的内容,必须通过道德进行调节。如果用公权干涉私德,本身就是滥用公权。更何况,是否是处女,属于个人隐私问题,它与一个人的道德品质也根本划不起等号来的。而那些干部滥用“贞洁鉴定权”,显然就是用公权干涉私德,与现代法治极其相悖。法治社会要求抓住了公德,并将其法律化。而早在一个世纪前,梁启超先生曾说:“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也”。而出现公权侵犯私德,就与当前持有公权者的权力品格沦丧有着极其重要的关系。

权力总是利益之争的产物,并且总是一定意识形态的载体。利益驱动使其一般倾向于追求权力的无限扩张。而权力非法扩张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腐败,被称为“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在现实中,除了利益的驱动,还有精神满足和精神占有欲望下的权力非法扩张。这些都有悖于权力真正的品格。在我看来,设立“贞洁鉴定权”,就是腐朽的权力文化与低下的权力品格的产物。其实,性别关系、性伦理不仅是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手段,也是社会权力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比如在宋代,程朱理学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之说,把对人的控制建立在对人性的压抑与泯灭上。可见,在提倡现代法治文明的今天,出现“贞洁鉴定权”,且将之与女性权利相挂钩,这是怎样的病态与颠疯,如此丑陋的现象,应该好好提醒某些干部,要好好重建自身的权力文化与权力品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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