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鹏 刘晓然
一个作品之所以能产生多重著作权,是因为由之衍生出了多个著作权的客体与相关的著作权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多重著作权可以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演绎作品。如将英文小说原著翻译成中文版,则作者与译者均享有各自的著作权;又有人根据中文版创作出了连环画,则画者亦享有著作权;若再有人据此制成动画片、或又根据动画片翻拍成电影等,依次类推,每一个创造性地利用他人作品的作者,均就自己的成果享有著作权。(2)影视作品。如根据小说改变成剧本,再根据剧本制作成电视剧。(3)汇编作品。如对某些作品或作品片段进行选择或编排,再进行表演,最后制成音像制品予以发行。但无论哪一种表现形式,均有一个在先的原始权利,然后才衍生出一系列的次位权利;每一个次位权利的产生,都需要一个在先的权利客体作为其形成的基础。且位次越后的权利,作为其作品形成的基础的在先权利也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