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新循
大陆法商法通常将商主体称为商人,主要包括商自然人、商合伙及商法人。就商自然人而言,传统商法中又称“商个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等,指具有商事能力,以自己名义独立从事商事经营,依法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商自然人乃最占老的经营形式,经商的个人传统上即称为商人。现代商法中,商自然人作为颇富内涵的范畴,是一个具有传统特征的自然人状态与富有现代特征的单个出资组织体状态相结合的概念。西方国家中商自然人与独资企业的涵义其实足一致的。
商场现代化200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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