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
1994年2月起,上海市试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在该市投资、购买商品住宅或者被该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可获蓝印户口,在入托、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和上海市民同等待遇。
1998年
上海实施购房退税政策。
凡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在上海购买或差价换购商品住房并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外籍个人,可享受购房后起算的个人所得税抵扣。
2002年
2002年3月,上海市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办蓝印户口,并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2003年
2003年5月31日,在上海实行了5年之久的“购房退税”政策划上句号。
2004年
2004年3月24日,上海市政府批转有关文件,规定全市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行为,都必须进行合同的网上备案登记。开发商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同时,必须申报所有楼盘信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公开手续。
2004年4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授权市政府自2004年4月20日起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期房转让问题作出规定。
2004年4月26日,上海“期房限转”政策正式施行。
2004年6月7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同年8月1日,该办法正式施行,旨在建设规范、透明和受控的楼市供应“龙头”。
2005年
2005年3月6日,上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当前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上海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目标,即必须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要求使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进一步下降。
2005年4月6日,上海出台新规,现在有按揭的房屋如果要转让,必须先由卖出方还清贷款,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之后,才能与买入方共同申请。停止本市的银行转按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