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公务员法》蕴藏五大新意

2005-04-29 00:44
党员文摘 2005年6期
关键词:聘用制公务员法聘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蕴藏着五大新意。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范围。明确了列入公务员范围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引入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即所谓“问责制”。并规定了离职从业限制。

四是建立职位聘用制。《公务员法》首次明确了机关设立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对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

五是建立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公务员法》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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