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英杰 王坤晶
一、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经历连续多年的通货紧缩期,需要扩大社会投资,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拉动内需,提高经济自主增长能力,而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越来越不适应这种经济发展的要求,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种种弊端正在逐一地显现出来。
(一)生产型增值税导致重复征税,影响企业创新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而是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中,因此,导致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尤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货物成本中的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较大,而直接原材料等中间产品所占比重相对较小,这样由于外购的资本产品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而使这部分产业的税负较重,客观上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而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国家倡导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济政策背道而驰。
(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有悖于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利于调整和优化我国产业结构。从技术角度来讲,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在现代经济增长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对企业的发展来说,技术开发和引进是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和效率的有利因素,但其往往要投入巨额资金。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属于增值税外购可扣除项目,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这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并使增值税的税负在不同产业间出现了不平衡,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影响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进程。
(三)生产型增值税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
生产型增值税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与西部大开发战略不相适应。一方面,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价值存在重复征税,对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企业不能起到促进作用,不利于技术密集型生产,从而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为集约型增长的经济目标。另一方面,从区域经济结构来看,由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是资源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者,这些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而东部和沿海一些经济较发达省份主要发展的是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相应两者的增值税税负不平衡。西部地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重工业优势,企业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购进固定资产比重较大,因此西部经济在企业资本积累与技术进步方面受生产型增值税的负面影响要大于以轻工业为主的东部经济,而税负的不平衡使经济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差距加大,这样与我国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矛盾,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
(四)生产型增值税弱化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加入WTO,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企业除了要改进自身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外,国家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但现实情况是,由于生产型增值税不能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出口环节,除少数产品能享受全额退税外,其余的均不能得到完全退税,这使得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生产型增值税降低增值税的征管效率
生产型增值税使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要区分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首先要划分资本性支出和非资本性支出,直接的资本性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其次,要划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凡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等),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再次,对于运输费用、原材料的运输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则不能,这就要求对发票进行专门的区分,税务机关也必须专门对扣除范围进行监察和监督,增加了征管工作量和复杂性,降低了增值税的征管效率。
二、对消费型增值税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一)税收收入能力的提高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靠保障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税收收入高增长的发展时期,税收收入能力的提高,财政状况的改善,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靠的保障。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大,其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转型后由于税基减除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将会造成财政收入急剧减少。但另一方面,减少的财政收入又可得到部分补偿。
(二)财政政策的转变为增值税转型搭建了更广阔的平台
从“双积极”到“双稳健”财政政策的转变使增值税转型拥有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自1996年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积极的货币政策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几年来取得显著成效。但自2003年以来,中国经济出现了过热现象,表现为部分行业投资增长过快,如钢铁、房地产等行业;物价普遍上涨,通货膨胀压力越来越大;能源供应紧张,尤其是煤炭和电能供应紧张。为此,国家实施了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主要是坚决遏止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等,在2004年,国家宏观调控已初见成效,为增值税的转型搭建了广阔的平台,从而对促进我国经济快速、高质量、高效率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三)东北增值税改革为推进增值税转型积累了宝贵经验
增值税改革在东北地区的试行,推动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也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积累了宝贵经验。首先,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认定工作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只有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通力合作,才能确保认定工作按时完成。其次,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纳税人所生产的产品属于8个行业范围的,应根据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如实上报,向当地国家税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凡未提出认定申请的企业,不能执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规定。再次,在国务院对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方案批准后,应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的范围确认,并在征管数据库中加载标识,如果对个别企业认定有困难,主管税务机关可与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计委)共同认定。再次,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发现新问题后要及时解决,并且将其以政策、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要实事求是,能较好地指导实践。“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加强立法规范及制度建设,是更好地推进增值税改革的基础。
(四)日渐成熟的所得税改革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契机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税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被关注已久的所得税改革再次在2005年的“两会”中成为热点。随着讨论的深入和日渐成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已提上日程。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新一轮税制改革:一方面,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基本原则,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实行所得税并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越来越暴露出一些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例如,单一税制产生的不公平问题;起征点过低,形成多方面的危害;税率结果设置不够科学,边际税率过高,不同类别的收入税率不够协调等。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提上日程。而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也必将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会为提高财政收入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会改变增值税“一税独大”的局面,弥补因增值税改革而带来的税收减少问题。
(五)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增值税转型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税收征管的加强,税收制度的完善,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特别是“金税工程”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逐步到位,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消费型增值税相对于生产型增值税来说,税款抵扣业务更加复杂,征管难度更大,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济信息具有充分的监控能力,要求税务系统征管力量对商品流转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因此,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为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提供了可能。
三、对推进消费型增值税实施的建议
(一)加大增值税转型力度,扩大征税范围
新一轮税制改革将以结构性的减税政策为主调,同时考虑我国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分步骤、适时、稳妥的进行,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作为占我国税收收入三分之一的增值税,其改革步骤已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在东北三省试点的成功,对经济的影响基本符合预期,应继续加大增值税转型力度,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增值税课征范围延伸到整个工业生产流通及大部分服务领域,把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的服务业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仓储业等;将那些与货物交易联系不密切的服务业,如金融、保险、咨询业等,课征营业税,既要保持简便易行的课征办法,又不破坏增值税的运作机制,达到税收征管的科学、高效。关于农业问题,可考虑实际情况,采取农村改革的成功做法,结合农业税的改革,坚持稳妥试点,政策引导,农民自愿的方针。当我国农业生产商品化、社会化和资本有机构成达到一定程度时,首先选择那些已经形成现代化规模、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场或农工商联合公司等进行示范改革,最终将农业(农产品)整体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调整税制结构,扭转增值税比重过高的现状
目前,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达到45%以上,局部地区甚至高达60%以上,以2003年为例,增值税收入达到7341.29亿元,占当年税收总额的35.8%,居各税之首。为扭转税收收入过多依赖增值税的现状,就要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不断完善税制结构。一方面,合并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合理调整税种间的比例结构,发挥税收整体杠杆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的18.6%,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更小,只占税收总额的5%(2002年),因此,要积极完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充分挖掘所得税潜力,提高所得税税收收入比重,降低增值税收入比重。
(三)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时开征新税种
由于税收负担因增值税转型而降低,为缩小财政收入的减少幅度,重新平衡各行业的税收负担,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逐一进行调整和补充,原则上把握三点,一是符合产业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效益型的产业结构优化;二是有助于进出口贸易额的提高,加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三是考虑对社会有较强正外部性作用的企业税收减免。同时,为了弥补转型后的财政收入缺口,要加大税费改革力度,适时开征燃料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环境保护税、资本利得税等,一方面使我国税制结构更加合理、科学,另一方面弥补了增值税转型造成的税收减收。
(四)合理划分纳税人标准及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合理划分两类纳税人标准,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以抵减经济运行的低效率。在税收信息化征管手段十分先进、税收征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时候,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现行的一般纳税人年收入标准应大幅降低,对于具有一定规模、账证齐全的企业均可划入一般纳税人范围,而对于从事商品流通、服务,以及初级农产品生产的零散小户可依照国际做法实行自愿原则加入抵扣链。
(五)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抵扣进行过度性安排
消费型增值税条例可以规定对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一次扣除,而对以前固定资产存量中所含税款分期、分批、给予扣除;应该重新认定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按消费型增值税原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均可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国对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有两种选择:一是外购的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的进项税均可扣除,二是只允许扣除外购机器设备的进项税,不动产的不扣。我国应选择第二种,理由是:首先设备的更新换代有益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而房屋建筑物等的更新换代作用不明显;其次考虑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冲击,尽可能避免财政缺口太大。
(六)保持税制改革的稳健性并强化计算机征管
为减少税制改革对国民经济的震荡,避免财政收入的大幅下降,在税改实施过程中应采取一定的抗风险预警机制。一是在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先选择部分行业,逐渐扩大抵扣范围,同时对于税款抵扣和增值税收入进度保持密切关注并保持操控能力;二是各级政府逐步减少对增值税的依赖,深挖其他税源潜力;三是在偷税动机一定程度弱化的同时,仍要加强征管以堵塞漏洞,保证增值税税收制度改革的平稳运行。计算机征管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强计算机连网建设,加强计算机的稽查。
(七)尽快推进增值税改革在西部地区的实施
税收作为影响地区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配合党中央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在西部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增值税改革必须根据西部地区自身的特点实施进行,在吸取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的宝贵经验的同时,不能生搬硬套,盲目抄袭。
(作者单位:山东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