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昭 何利辉
9.11事件发生之后,保险业明确地把恐怖主义风险列为除外责任,而与此同时,随着世界范围内恐怖主义活动的愈演愈烈,对恐怖主义风险保障的需求却越来越大,如何应对恐怖主义风险,成了当今世界各国的主要议题之一。
2004年3月11日清晨,西班牙马德里的几节火车车厢里发生炸弹爆炸,死亡人数达到202人,另有1400人不同程度受伤,霎那间,恐怖主义的阴云再次笼罩世界。其实自9.11以来,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活动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恐怖主义事件屡屡发生。由于事件的特殊性,保险业大多不愿承保恐怖主义风险,或者即使承保也会在非常苛刻的条件下收取较高的保费。那么谁来为恐怖主义买单?成了世界各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恐怖主义的发展与定义
在人类的历史上,恐怖主义并不是当代社会才有的产物,其历史几乎和人类阶级社会的历史一样长,据记载,早在6000年前,亚述人就使用过类似的恐怖主义手段对付与其对立的部落。“恐怖主义”一词最早使用于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时期,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恐怖主义活动愈加猖獗,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冷战结束后,各地区在冷战时期被淡化的民族、宗教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激化,恐怖主义活动也日益升级。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世贸大楼和五角大楼遭到恐怖袭击,造成了约50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的恐怖袭击活动之最,并直接导致了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战争。但是人们逐渐认识到战争并不能消除恐怖主义,反而使其更有了生存的土壤。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国际上仍然对恐怖主义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定义,这直接影响了国际间反恐合作的有效性。不同国家、不同学者出于自身的立场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不尽相同。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有109种之多。例如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定义恐怖主义为: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和威胁,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政治手段;《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恐怖主义是“系统使用暗杀、伤害、破坏或者通过威胁使用上述手段,以制造恐怖气氛,宣传某种事业以及强迫更多的人服从他的目标”;美国国务院则认为,恐怖主义是由“次国家组织或隐蔽人员对非战斗目标发动的,常常是想影响受众的、有预谋的、有政治目的的暴力活动”;在德国,2002年提出的恐怖主义保险条款指出,恐怖主义是“某些个人或团体为了实现其政治、宗教、伦理和意识形态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这些活动足以在平民或一部分平民中制造恐慌和威胁,以此对政府或国家机关施加影响”。从这些定义中不难看出,恐怖主义有如下的特点:
1、恐怖主义的本质是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
2、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些个人或团体的政治目的。这里的“政治目的”是个含义非常广泛的词,它包含了意识形态、宗教和伦理等各个方面。
3、恐怖主义活动的实施对象为平民。
恐怖主义风险的特点
根据上面对恐怖主义定义的论述,可以看出,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恐怖主义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发生不具有随机性。从保险的角度来说,可保风险必须是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随机分布的风险。但是对于恐怖主义风险来说,一方面其本身就是人为活动造成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恐怖主义风险的发生是随着反恐力度的加大而相应减少的。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基地组织可以在美国制造一个9.11事件,但是很难在短期内再制造类似的事件,因为美国对于恐怖主义活动的监控力度加大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恐怖主义风险也会受到人为的影响,并且恐怖主义风险从长期来看也不具有随机性的特点。但是如果单就一个比较短的时期来看,恐怖主义风险的发生可以认为是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因而在短期内恐怖主义风险就具有了随机性的特点。
2、 造成的损失难以估计。恐怖主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很难估计,常常受到受
损方国家的法律影响,尤其是责任险的损失更难估计。另外,由于恐怖主义风险不具有同质性的特点,很难根据从前恐怖主义风险的损失估计未来恐怖主义风险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保险行业来说,很难为恐怖主义风险定价。
3、发生地区一般比较固定。研究恐怖主义风险的历史数据可以发现,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地区一般比较固定,多出现于中东、以巴地区等民族宗教冲突严重的地区或者是易被恐怖分子仇视的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等。
保险业和恐怖主义风险
传统意义上,可保风险一般需要满足大量、同质、具有随机性等特点,保险公司才可以据此运用精算原理估算风险,计算保费费率。但是由于恐怖主义风险不具有随机性、损失难以确定的特点,所以在保险业内,对恐怖主义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保险业对于恐怖主义风险的态度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9.11事件则成为这个发展过程中的转折点。
9.11之前,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概率相对较小,而且大多集中在民族和宗教矛盾突出的地区,范围比较有限,再加上当时对恐怖主义活动所用的手段认识不足,美国的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想象在本国国土上会发生像9.11这样的重大事件,因此虽然对恐怖主义风险无法做出准确的估计,但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并没有将恐怖主义风险明确地列在除外责任条款中,这实际上是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了一种间接的、非排除的保障。但是9.11恐怖袭击的发生,使人们对恐怖主义尤其是恐怖袭击手段有了新的认识,人们意识到那些远离民族和宗教冲突地区的国家并非就是绝对安全的,保险业也第一次认识到恐怖主义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是多么巨大,9.11事件造成了大约500亿美元的损失,许多保险公司因此破产或者陷入偿付能力危机。因此9.11之后,“恐怖袭击风险”被大多数保险公司明确地列入了除外责任。当然也有例外,个别保险公司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在某些领域里还是提供了承保恐怖主义风险的保单,但是由于这些保险公司对恐怖主义风险的估算较高,在精算时设定的安全系数也很高,所以这些报单的费率普遍较高,条件非常苛刻。在这种条件下,从保险业的角度来说,恐怖主义风险几乎被等同为不可保风险来考虑。
此外,9.11事件业也给再保险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统计,在9.11事件中再保险公司承担了大约60%~80%的总损失,如此惨重的损失使得再保险业的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一些小型的再保险公司被迫退出了再保险行业,大型的再保险公司为了生存互相之间寻求帮助,联合起来共渡难关,因此加快了再保险业的并购过程。9.11事件以后,再保险公司也纷纷把恐怖主义风险列入“除外责任”,不再为其提供再保险保障。
目前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风险的应对措施
由于保险业基本上不愿再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而自9.11以后世界上恐怖主义事件发生的频率却越来越高,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因此,世界各国都在采取各种措施,试图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
在美国,9.11前后成立了许多机构来应对恐怖主义风险,2002年通过了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errorism Risk Insurance Act),将对恐怖主义风险的保障提到了法律的层面。在法国,政府必须在每年年底之前承担相应的保障恐怖主义风险的费用,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财产保险领域事先规定的有关恐怖主义风险的法律条款不再为大型工业集团延长火险的保障。2001年12月10日法国保险协会与法国财政部达成协议,由新成立的恐怖风险再保险池(pools)承担法国境内的恐怖风险保障,再保险池的资金需求由国家的再保险机构CCR(Caisse Centrale de Réassurance)解决。在政府补贴的保障下,当损失超过15亿欧元时,再保险池可以为其提供保障。在英国,1993年就成立了相类似的再保险池,与法国不同的是,该再保险池对所承担的其成员企业的损失有一最高限额,这一最高限额为两部分资金的总和,即其成员企业尚未使用的会费再加上其年费的10%。超过这一数额的部分,由政府无限额承担。西班牙也建立了类似的再保险池,据称,3月11日的火车爆炸事件中所造成的损失将由该再保险池全部承担。德国为了应对恐怖主义风险,由德国安联保险集团、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德意志再保险公司等16家保险公司发起,2002年9月3日在科隆成立了Extremus保险有限公司,专门为德国境内由恐怖主义风险造成的财产和企业经营中断损失提供保障。特别之处在于该机构只对保险金额超过2500万欧元的保险合同提供保障,最高赔偿限额为15亿欧元,如果超过此数额,超过的部分Extremus会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为其客户再寻求最高限额为15亿欧元的保障,如果损失高达30亿欧元以上,那么超过部分将由德国政府承担,最高限额至100亿欧元。卢森堡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应对恐怖主义风险,由安联保险公司、汉诺威再保险公司等几家保险公司成立了SRIR(Special Risk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与Extremus不同的是,SRIR可以为整个欧洲境内由恐怖主义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保障。但是,SRIR只对以其承保的建筑物为圆心600米半径范围内的恐怖主义风险损失提供保障,最高限额为27500万欧元。
此外,由于恐怖主义风险与自然巨灾风险在某种程度上的相似性,也有人提出用巨灾保险衍生产品来为恐怖主义风险提供保障。但是由于巨灾保险衍生产品自身的缺陷和恐怖主义风险的特殊性,至今也没有任何这一方面的尝试。
对我国建立应对恐怖主义风险措施的建议
对于我国来说,虽然已经对恐怖主义有了自己的定义,并且政府间也正在积极的就反恐问题寻求国际合作,努力将恐怖主义活动消灭在萌芽阶段,从根本上尽可能的减少和避免恐怖主义风险带来的损失。但对于已步入市场经济的我们,如果发生恐怖主义风险将如何运用市场规律进行有效应对,似乎还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答案。在当今世界恐怖主义活动频繁发生的大环境下,考虑到我国的稳定统一,建立应对恐怖主义的应急措施并完善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应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在应对恐怖主义风险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措施,根据我国自身实际,建立我国的恐怖主义风险应急系统。在国际政府间合作的基础上,培育政企合作的模式,成立相应的机构,尽可能的降低恐怖主义风险为国家财政带来的沉重负担。
其次,加快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发展,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为恐怖主义风险的保障资金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争取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全球化过程中产生的国际性问题。
第三,政府应该在预防和保障恐怖主义风险方面起到引导性的作用,建立健全我国有关恐怖主义风险预防和保障的法律体系,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保证恐怖主义风险应急系统的良性循环。
恐怖主义风险是人类21世纪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到目前为止,世界各国对其应对措施尚处在探索阶段。我国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反恐合作,尽早建立自己的风险应急措施,把恐怖主义风险的影响降到最小,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