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存柱
[关键词]死亡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侵权赔偿;民法典
[摘要]新中国建国以来,死亡赔偿制度经历了“家属抚恤制度”和“间接赔偿制度”两个阶段。“家属抚恤制度”不采取赔偿间接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原则,只考虑赔偿后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如果间接受害人在赔偿前已经达到了这种生活水平,则不予赔偿;其后来实行的“死亡补偿费”,既不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也不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它只是提高间接受害人应达到的生活水平的措施。新出台的“间接赔偿制度”虽然是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它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用法律对间接受害人“亲属权”的保护替代了法律对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保护。由于“间接赔偿制度”不能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因此,建立“直接赔偿制度”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4)04—019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