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营性的新闻出版单位,不转制就不能走向市场,就不能打破垄断经营,就不能形成新的市场主体,就不能参与国际国内的文化竞争,就不能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和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要求。转制以后进入企业管理的轨道,就不限于原来新闻出版业管理的一些规定,要按照公司法、企业法来确定公司的结构。在分清了哪些是经营性的、哪些是非经营性的单位之后,我们就要确定一部分新闻出版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体制的转制。
第一,在确定为经营性的出版单位之后,要制定自己的转制方案。一是单位的产权关系,就是谁的财产,谁是出资人,要把它弄清楚,以便于转制以后确定它的股东是谁;其二,在转制中要把企业所属的经营性的资产搞清楚。有多少资本,有多少经营性的资产,家底要搞清楚。这个家底就要通过社会中介、一些评估机构对我们单位的国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评估。这第二项确定清楚之后,要确定转制以后的企业的体制。转制以后的体制,是一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一般的公司,这些都要依据国家法律搞明确、搞清楚。这里特别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明晰产权,国有资产不能流失。
第二,要依法确定管理体制。如果是公司制的,必须明确公司制的出资单位和股东;假若转制以后还是一个国有独资的公司,那么确定公司的经营体制就可以了。假若转制以后,企业成为股份制的公司,其中有了国有股,也有了企业的法人股,也有了职工持股,就变成了一个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到时候公司的领导体制只能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的企业体制。相应的,就要确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按照现在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出资人的代表、企业的代表、企业职工的代表还有其他股东的代表组成完整的董事会。如果仍然是单一的国有投资的一个出版单位,只能是公司制,就不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财产代表就由出资单位的国家代表机构来委任。
第三,人员过渡的问题。原来我们大家非常强调转制过程中的身份问题。其实,转制过程中,对于继续从业的职工,只是改变了就业的方式和参加分配的方式,并没有改变职工别的身份。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也有一些问题。在事业单位,大家走的是一个平均线,是按照国家工资分配政策,按照一定的级别领取报酬。一些出版单位实行了一些灵活的奖励政策,但作为事业单位这并不合法,只是过去提出“企业化管理”给了出版单位一份自主权。将来转制到企业,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企业搞得很好,职工的收入直线增加,比原来事业单位要高得多,这就不存在问题;但是也有一个可能性,就是转为企业以后,有些企业经营得不好,企业的效益下降,影响了职工的收入分配,造成有些职工收入分配的水平下降,特别是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可能遇到极大的问题。考虑这个实际情况,目前在改革中,针对人员实际问题,我们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保证这一次转制顺利实施。原则上是离退休职工利益不受影响,现有职工有工作岗位,除自愿者外,不搞下岗再就业。
第四,转制之后企业的发展方向问题。转制以后企业基本上都要按照市场规则去运行。从我们新闻出版业来说,也要为转制以后的企业开辟发展的道路,主要就是鼓励兼并、重组、股份化,鼓励企业在经营产品的同时也经营资产。让它在市场竞争中尽快做强做大。在转制企业就要走上产业化发展道路的时候,国家要制定一系列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在这次试点中,国务院已经出台了十几条政策,保证转制以后的新闻出版企业,有一个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五,就是企业本身的问题。转制以后的企业要制定发展的规划,特别要明确企业发展的思路和战略。尤其是转制以后进行公司制的改造、准备上市融资的这些单位,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发展思想和战略,通过股市募集的资金要做什么,发展什么,这是一个前提条件。总的原则是发展主业,壮大主体,在关键产业上下功夫。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转制以后的企业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很多同志关心转制后的新闻出版企业到底归谁管?总的体制是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业自主经营。能否“自主经营”是企业和事业的根本区别。转制为企业以后,它就是一个市场独立的主体,它归市场来管,在市场主导下来发展,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单位,不由任何一个部门来单独管理。那么国家怎么管理?国家像管所有的企业一样,出资部门管人管资产,税务总局来管理你的税务,工商总局来管理你的工商登记,新闻出版总署来管理你的业务。该管什么就管什么,但是这个管理是依法管理的问题,不是一个隶属关系的概念。出版企业是一个单独的市场法人主体。目前规定企业转制以后,党政关系维持不变。
(本文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柳斌杰副署长最近在“出版业改革与发展”高层论坛上的讲话编辑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