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俊伟
公安机关仅凭一个女人的指证就拘捕了王云鹏。在没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前提下,凭着王云鹏在公安局的“口供”,一审法院判处了王云鹏死刑。
绝望的王云鹏在狱中用那支蘸满血泪的笔写下了10余万字的狱中纪实,记录了他那泣血蒙冤的1413天。
黑龙江省桦川县年仅19岁的王云鹏,因女友遇害被警方列为重点怀疑对象。一年后,公安机关仅凭一个女人的指证就拘捕了王云鹏。
在没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前提下,凭着王云鹏在公安局的“口供”,一审法院判处了王云鹏死刑。
绝望的王云鹏在狱中用那支蘸满血泪的笔写下了10余万字的狱中纪实,记录了他那泣血蒙冤的1413天。
今年5月中旬,拘押了四年后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的王云鹏接受了记者的独家采访,并向记者公开了他的“狱中纪实”。
我那相处20天的女友啊,你我相恋咋铸成了一个“杀人疑犯”
那是1998年,我接替父亲的班进了县广播局当了一名信号塔的维修工。这年,父亲的老同学,也就是我女友的父亲找到我爸,说女儿孙美娟在县城冷云街开了一家自唱厅,缺少一名调音师。因为音响方面我比较内行,爸爸就推荐了我。每天晚上下班后我就来到自唱厅做兼职调音师。
那年我19岁,孙美娟20岁。两家的家长是熟人,我和孙美娟打小就认识,一来二去,就产生了感情,恋情达到了炽热的程度。
1998年4月21日傍晚,我和孙美娟留在自唱厅,20时许,我的朋友尹顺男也来到自唱厅,半个小时之后,我和尹顺男一起走了,在游戏厅我们遇到了尹的表弟顾景泉。我们三人于22时许又来到自唱厅,见里面有三位客人饮酒就离开了那里。半夜时分,我们三人再次来到自唱厅,自唱厅已经关门,我们三人遂离开并于途中分手。
后来听说当晚23时30分左右孙美娟在自唱厅里被杀。几位当晚曾在现场出现过的人都接受了警方的询问,警方还特意提取了我当天穿的衣服,未发现血迹,此案就此搁置。
让我预料不到的是,一年后的1999年3月17日晚,桦川县公安局的刑侦人员突然出现在我家,将我拘留。
警方先入为主“有罪推定”,令我违心承认了杀人
王云鹏在狱中纪实中写道:我被带到公安局后民警问我:“是不是你杀的孙美娟?”我说:“不是,如果是我杀的我哪里还会在家里呆一年。”
这话惹怒了在一旁“督战”的县公安局张局长,他上来就给了我一记耳光。我就和他争辩起来,恼羞成怒的他命令四、五个人按住我,另外一个人拿着一本卷起的书朝我的头部抽打,书都打烂了。紧接着又有一个人上来狠命地踢我。
“招了吧!免得皮肉受苦。”
“说我杀人,你们拿出证据来!”
我们就这样僵持了近三个小时。
见我不开口,警察搬来了铁椅子,将我铐在椅子上。他们把三盒香烟弄碎,将烟丝放在一个铁烟灰缸里点着了熏我,我被熏得直流眼泪。见我还不承认,他们就用烧红的烟灰缸烫我。我死不开口,又遭到了他们一阵暴打。我实在挺不住了,就求饶说:“你们让我承认杀人也行,可是我不知道现场是什么样子!”
他们说:“不知道我们会告诉你。”就这样为了免得再遭毒打,我开始胡编乱造,可是我怎么说也不对。他们就一点一点地告诉我。我还是说不对,他们就急了,又开始打我。就这样,说了打,打了说,一直折腾到第二天清晨,审讯了9个小时之后,才形成了我的第一份“认罪证言”。
绝望的爷爷想到了老检察长
王云鹏以涉嫌杀人被刑拘后,王家人怎么也不能接受这个现实。王云鹏的父亲对记者说,可心(王云鹏的小名)打小就胆小怕事,连个鸡都不敢杀,怎么会杀人。另外,公安局说他是图财害命,为了占有孙美娟的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副金耳环。可是在我们家搜个遍,连厕所都给扒了,也没查着,怎么就能认定他杀人?
王云鹏年迈七旬的爷爷向家里人发誓:“可心是冤枉的,我就是拼了这条老命,也要救出我的大孙子。”
爷爷在县里一次一次地上访,回答他的都是:“法律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绝望的爷爷,只有将长孙的生死寄托在冥冥之中,企求上苍的保佑。
是王云鹏所在电视台的领导和编辑记者们为老人指了一条明路:必须有一个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来打这场官司。
老人想到了自己的一个好朋友,退休后定居在哈尔滨的原桦川县检察院检察长高明礼。
老人不顾年高体弱,去了四次哈尔滨才找到了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做顾问的高明礼。
老检察长高明礼详细听取了老人讲述的案情,认为此案疑点重重,遂毅然返回了桦川,为王云鹏提供法律援助。
这时,在拘留所里的王云鹏始终在回想案发至今一年中发生的事情,他弄不明白的一点是,警方为什么如此坚定地把他当成凶手。后来他才知道,原来警方找到了一位目击证人。据桦川县公安局1999年2月24日作出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王云鹏杀人一案有关问题的说明》中称,案发当晚,樊立华曾到自唱厅看见王云鹏并知道孙美娟是王云鹏所杀,并在警方多次讯问笔录中认定王在杀人现场——案发当晚,樊立华进自唱厅后发现王呆立在屋中央,樊立华问:“孙美娟呢?”王云鹏给樊立华跪下说:“樊姨,我把她杀了。”樊立华发现孙美娟已死亡,让王云鹏拿走孙美娟的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然后二人逃离了现场。
依据王云鹏的“认罪证言”和樊立华后来被关押后的口供,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一审判决王云鹏死刑。
仔细分析了此案后,高明礼从犯罪的动机、证据、口供等几个方面写了一份辩护状,并代理被告提起了上诉。
2000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樊立华狱中的三封信,使凶案更加扑朔迷离
王云鹏被捕后不久,樊立华也因涉嫌包庇被警方拘留。两人关在同一个拘留所里,一审判决前,一次放风的时候,王云鹏趁机将一封质问樊立华的信塞到了樊立华的手里,此后他陆续收到了樊的三封回信,均表达了对他的歉意。
这三封信是证实王云鹏无罪的宝贵证据,一审开庭时高明礼将它带到了法庭上。对于高明礼的质证,樊立华承认这三封信确为自己亲笔所写。“那为什么公安机关称你见到王云鹏杀人。”“我没有说过。”在公诉人的抗议声中,这轮质证被叫停。
在狱中纪实中王云鹏记述了这样一段话:“樊立华在看守所擦玻璃,通过监舍的老虎眼(小窗口)对我说,公安局XXX跟我达成口头协议,如果我出庭作证你杀人,每分钟给我一万元,然后就放了我……”
采访中,高明礼向记者出示了王云鹏的同监舍狱友听到此话的三份证言。
高明礼说:“这几封信或许是揭开事实真相的钥匙,因为樊立华在信中提到一个人知道案发情况,如果沿着这条线索补充侦查,也许就会找出真凶。”
2002年8月14日,经历四年的磨难之后,王云鹏一案再次开庭,一审中的定案证据几乎都被推翻。佳木斯中院判决王云鹏无罪释放。
记者在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见到了本案一审的审判长张彦斌。他告诉记者,接手这起案子时就觉得证据不足,所以合议庭的意见是判死缓。后来被告提出上诉,省高法发回重审,在审判指导函中,高法指出此案应作无罪判决。
“那么,一审为什么作出死刑判决呢?”
“作为一名审判员应当对死刑判决慎而又慎,因为一旦杀错了人就无法补救。最后的死刑判决是中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
一、二审截然相反的判决让王云鹏的人生发生了生死变化。高明礼说:“从死刑到无罪,量刑跨度如此之大,这在黑龙江省较为罕见。”
目前王云鹏已委托律师请求国家赔偿。据悉申请国家赔偿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司法程序。
泣血问苍天,谁给蒙冤“死囚”买单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朱向东教授曾撰文疾呼:法治社会拒绝有罪推定。
纵观王云鹏案件不难看出,有罪推定是造成他一审被判死刑的根本原因。
所谓有罪推定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未经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就以罪犯对待。集中表现为刑讯逼供和疑罪从有。它是封建国家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是司法专横擅断的标志。
桦川县警方是否对王云鹏进行了刑讯逼供有关部门尚无法定论。但是警方在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仅凭“指证”和“口供”就认定王云鹏是凶手,显然十分草率,不负责任。在审讯9小时后才取得了王云鹏“认罪”的口供,显然是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后用了有罪推定,在逼取口供上下了功夫,使得王云鹏违心地承认了“杀人事实”。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76年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权利国际公约》均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我国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亦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所谓无罪推定是指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该原则要求:不得强迫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疑罪从无,等等。显而易见,无罪推定是法治国家、文明社会不可或缺、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王云鹏一审被判死刑,就是因为办案人员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实行了有罪推定。
实行有罪推定必然导致疑罪从有。依照有罪推定原则,罪证不足而怀疑被告犯罪的,按有罪论处。不能证明被告有罪,罪有疑似,就是有罪。而依照无罪推定原则,在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即疑罪从无。《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8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于王云鹏一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佳木斯市检察院是如何行使监督职责的?检察院凭什么批捕,凭什么受理?为什么提起公诉?为什么不查处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问题?作为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理应秉公执法、谨慎断案。可是,佳木斯中院却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判处王云鹏死刑,法官的职业道德何在、良心何在?司法公正何在?!
每个人只有一条命,王云鹏却险些被剥夺了一次生命权!这是对公民人权的粗暴践踏,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亵渎,是对依法治国的恶意嘲讽,是开历史的倒车。我们为王云鹏悲哀就是为自己悲哀,因为我们也是平民百姓。如果王云鹏冤案的制造者不受到法律制裁,如果司法队伍不引以为戒、肃清封建特权思想,那么,王云鹏的悲剧就会继续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