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 然
关键词:
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一位病重的母亲因为早年离婚,已经三年看不到孩子了,现在病入膏肓,唯一的愿望是在临终前能看一眼儿子。”这是2004年6月2日,上海市虹口区妇联基层工作部部长周海燕女士打给本刊记者的电话。当时正是第七期《上海采风》的截稿日,整个编辑部所有人都异常忙碌,因此记者在电话中对周女士说等工作告一段落就会和她联系。按照记者的职业惯性,当时觉得周女士是在给记者提供一个不错的题材,但绝对没有料到,这是妇联在代表那位母亲向媒体求援。
2004年7月2日,记者给周海燕女士打电话,打算深入她在一个月前提到的那个素材,并希望首先接触那位病床上的母亲,但是周女士告知这位名叫顾珠红的母亲已经于6月16日撒手人寰!
记者的后悔可想而知,问周女士究竟是怎么回事,周女士说她可以帮助联系顾珠红的家人和顾珠红所在的四川北路街道委员会的妇联领导,他们是最清楚事情经过的人。周女士最后说:“尽管人已经死了,但是她的事情太典型了,这是一个典型的探视权问题,而探视权问题已经到了必须要认真探讨的时候了。”
这就是本次调查的缘起。2004年7月5日,记者和顾珠红的家人以及四川北路街道委员会妇联副主席李琦、妇女代表部主任姚老师见了面,在听了一个足以让所有闻之者都会动容唏嘘的故事以后,记者决定对“探视权”问题展开调查,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婚姻法》上的专业词汇,它的背后包含了人伦中的深刻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