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治理制度制约中国司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近日发表文章认为,中国古典的治理制度有四个方面的特点,它们对当前中国司法行为与制度运作产生了强大的潜在制约,使得一种专业司法的社会意识难以树立。
贺卫方认为,这四个特点分别是:
一、治理制度的权力形态是集权式而非分权式的、高度单一的权力。具体表现是,每一个政府管理的社会里,都只有一个首长,他集所有的职务于一身。在同一级政府里面不存在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制衡。
二、政府官员的选拔制度。通过科举考试,把官职向社会上每一个人开放,使社会流动性加大,破坏了社会的阶级结构。这一制度废除后,当前体制让司法体系成了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领地,导致人们不尊重法官。
三、非专业化知识的统治。这造成了决策过程的非逻辑化,以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得不到类似的对待;同时,由于治理上缺乏职业的社会分工,人们所倡导的道德伦常很难产生具体的职业伦理道德。
四、非对抗性的司法过程。古典社会没有律师,妨碍了秩序的正常建构,官方司法的力量直接作用于百姓,民众之间的纠纷不是产生在合法基础上的冲突,而是直接演化为官民矛盾。
中国FDI存量创新高
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报告显示,近两年来,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急剧下滑,而且2003年也仍然低迷不振。但在此情况下,低廉的劳动力以及高速的经济增长令中国2002年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创纪录地达到5270亿美元,远远超过其它国家。有分析说,这表明了中国对海外资金的依赖进一步加强。
中国大陆2002年外国直接投资存量已经从1990年的250亿美元飚升至4480亿美元,再加上香港的4330亿美元外国直接投资存量,已跃居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存量排行榜第二位。雄居榜首的美国2002年外国直接投资存量为13510亿美元。
从1980至2002年的20年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总存量增长了十多倍,达到7万亿美元,中国和巴西已成为最受青睐的发展中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