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顺生
刘小姐是一个漂亮的姑娘,她到A市工作已经两年了。她十分喜欢这个城市,并准备长期在这里工作下去。有天晚上,刘小姐到舞会去玩,先后同陌生的小伙子阿龙和阿牛跳过舞。舞会结束时,阿龙和阿牛热情邀请刘小姐上他们的车,说要送刘小姐回家。在车上,阿龙和阿牛提出要与刘小姐发生性关系,遭到刘小姐的拒绝。阿龙和阿牛把刘小姐拉到一个僻静的地方,趁着夜色强奸了刘小姐。聪明的刘小姐记下了他们汽车的牌照,当晚就打110报警。警方很快就拘留了阿龙和阿牛。在看守所,阿龙和阿牛对强奸刘小姐的事供认不讳,具体情节也和刘小姐报案时说的情况一致。本来,这个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已经十分清楚了。
两天以后,刘小姐在一个男人的陪同下来到A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说两天前自己报案时说的话有误,自己当时是自愿与阿龙和阿牛发生性关系的,阿龙和阿牛没有强迫自己。接待刘小姐的警察感到事情奇怪,向刘小姐询问了几个问题,刘小姐看了看与她同来的男人,回答不了问题,就借口洗手去了卫生间,这一去就再没有回来。刑侦大队的警察感到这个情况的背后一定有隐情,就赶紧去寻找刘小姐。在找到刘小姐的住处时,刘小组正和她的男朋友收拾东西,准备永远离开A市。警察问刘小姐:为什么要改变自己报案时的说法,是不是受到了什么压力?听到这样的问话,刘小姐哭了起来,说出了去刑侦大队的经过。早上,一个男人找到刘小姐,告诉她阿龙和阿牛已经被拘捕了,并说阿龙和阿牛是A市很有势力的人,他们很希望与刘小姐和解。说着,他从皮包里取出12万元钱,说是阿龙和阿牛给刘小姐的补偿。如果不接受这钱,也不愿意和解,刘小姐恐怕很难在A市呆下去。刘小姐听了这段话,心想,能取出这么多钱来办事,说明对方很有钱,有钱就有势力。想到这里,刘小姐感到十分害怕。那个男人接着说,只要去公安局说自己与阿龙和阿牛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阿龙和阿牛就不是强奸,大家和解了,就什么事也没有了。刘小姐想,如果不按阿龙和阿牛的意愿去说谎话,自己也许就无法在A市呆下去了,于是,她违心地跟随那个男人去了公安局刑侦大队。由于紧张害怕,刘小姐连对方的姓名都没敢问。
警察又先后来到阿龙和阿牛家,阿龙和阿牛的家庭都是非常有钱的商人。他们的父母这样说:阿龙和阿牛出事以后,有个人来到他们家,此人绰号叫"张大明白人",他告诉我们,这件事可以私了,只要花一些钱就行。听了"张大明白人"的话,两家人赶紧凑了20万元钱,交给了他。阿龙和阿牛的父母说:"我们只是普通的商人,我们是有点钱,却根本没有什么势力。"警方以涉嫌触犯伪造证据罪传讯了张某。面对警察的询问,张大明白人还振振有词:"法律不是有私了一说吗?我只是帮他们私了这件事,他们双方都愿意,有什么不对?"
司法程序中的所谓"私了",用法律术语说叫"庭外解决"。这种情况只能用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阿龙和阿牛强奸刘小姐,触犯了刑法,应该用刑事诉讼判决。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方是犯罪嫌疑人,原告方是检察院,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在这里,原告和被告两者的法律权利是不平等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诉讼。刘小姐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但并不可能是原告方,刘小姐没有资格私了这件事。当然,也不可能由代表国家权力的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私了,否则,国家成何体统?"张大明白人"原以为,只要受害人"原谅"犯罪嫌疑人,改变自己的说法,就是私了,就可以消除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免除刑事惩罚,这是对私了的曲解。故意歪曲和改变法律事件的真相,就是为公正、公平的法律诉讼制造障碍,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张大明白人"其实也在打自己的算盘,他以为只要采用威逼(说阿龙和阿牛在A市很有势力)和利诱(给12万元),就足以使刘小姐按照自己的意愿办。可是他没有考虑,刘小姐要推翻自己报案时的陈述,难免出现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警方更不可能那么容易被糊弄,他企图通过"私了"从阿龙和阿牛家捞一把,结果把自己捞进了看守所。
所有希望从别人的诉讼活动中捞一把的行为,都是办糊涂事,这个道理对所有人都适用,包括所谓的"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