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美荣
1、加强我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制订我区民族教育法规,必须从我区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中央民族教育法规比较客观、原则,是针对全国的总情况制订的,全国具有普遍意义,它适用于全国。地方民族教育法规是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的有很强的地区和民族特殊性。我区民族教育法规属于地方民族教育法规,我们民族教育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区民族教育的管理。因此,制订我区民族教育法律和法规,首先必须认真研究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现状,使民族教育立法在调整对象上有明确的针对性,并且使之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反映地方的特殊性,适应我区的实际需要。其次,我区民族教育立法应从实际出发,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形成。它既是中央教育法规、民族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又来自对我区教育法规实际需求和经济、科技、文化社会未来发展的深刻把握,法规体系既要注意形式上的完整,但又不能脱离实际需求,只有这样的民族教育法规才有制订的意义,才有可行性和实效性。
2、加强我区民族教育立法,应以别人的经验和成果为借鉴。首先,以国内其他民族地区民族教育立法的实践为借鉴。我国各地,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从当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制定一批有关民族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和规定不仅保证了中央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教育法规的内容,而且保障和促进了地方民族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民族教育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方少数民族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其次,应以国外教育立法的经验和成果为借鉴。国外教育立法的经验很丰富,从中可找到许多带有普遍规律性的问题。我们在我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中,应对国外教育立法的宝贵经验和成果加以研究和借鉴。
3、加强我区民族教育立法,应狠抓民族教育法制建设,制定出一整套在内容上全面、体系上完整、原则上一致、效果上可行的民族教育法规。当前,整个社会尚未完全建立健全一整套的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法律监督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与国家总的情况相比,我国民族教育法规的执法监督机制显得更为薄弱,民族教育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象我区这样民族教育立法空白的地方,更无从谈起执法监督机制问题。为适应民族教育法规建设工作的需要,我区应加强民族教育立法,从根本上改变民族教育立法的薄弱状况,健全民族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民族教育法律体系的同时,更要注重加大我区民族教育执法与监督力度。建立民族教育法规建设机构;健全、充实民族教育法制的执法监督机构;在民族教育立法中进一步完善监督法规,使罚则具体、明确;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法监督权。
4、加强我区民族教育立法,应加强对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的研究探索,加强民族教育法律的宣传。首先,加强民族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提供理论指导。立法工作是一项理论性与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立法实践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理论的强有力的指导。为了促进我区民族教育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如自治区党政领导、教育管理部门的领导者和工作者、民族教育工作者、人文科学研究者等,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的研究,促成一批我区民族教育重要法律、法规的尽快出台。其次,广泛开展民族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如新闻媒介、知识竞赛、专题培训等,让全区各族人民特别是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熟悉、了解少数民族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认识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对改变当前少数民族教育的落后状况以及推进我国教育立法、民族立法的重要意义,从而树立和坚定民族教育立法是我区民族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的思想。
5、严格执行现有的国家有关教育和民族教育的法律和法规。目前,我区虽然处于民族教育立法滞后,甚至空白状态,但是整个国家的教育立法和民族教育立法,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保障和促进了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关于教育和民族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不仅是我区今后民族教育立法的法律依据,而且是改革和发展我区民族教育事业的法律依据。自治区在加强我区民族教育立法的同时,应更注重严格执行现有的教育法规,制定实施细则,使它制度化,使学校由依行政命令办学转为为学校依法办学,政府依法治教,做到教育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