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03-04-29 20:32吕亚非
中国经济信息 2003年17期
关键词:知情权转基因公众

吕亚非

以往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关注,大多还停留在一些数字或文字概念上,诸如“我们每年可能要吃掉2000万吨的转基因食品”等,但我们是否一定吃过甚至是天天在食用转基因食品呢?也许很少有人能真正说清。

日前,北京市农业局公布了最近抽查转基因食品的结果,公开曝光14个没有依法进行标识的转基因产品,同时责令9家相关企业限期改正,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其中,北京食品市场到处可见的绿宝、火鸟、金龙鱼等知名品牌的大豆色拉油,均是含有转基因成分,却没有依法标识的产品。由此看来,无论我们是否自愿选择食用转基因食品,它都已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悄然走上了餐桌。于是,由转基因食品引出的消费权利的话题,也就不能不让我们更加关注了。

转基因食品与消费选择权

所谓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它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方面向人类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它的研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真正的商业化是近十年的事。食用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在科学界至今尚无定论。日前,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中说,转基因食品自上个世纪中期投放市场以来尚无不良后果报道。不过,这并不保证随着越来越多的食品经过改造具备新的特色之后就不会遇到危险,因此,今后必须加强管理,增加透明度,进行更有力的安全性测试。

转基因食品的科学悬念,导致了人们消费选择的巨大分歧,进而导致了政府行为的巨大分歧。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转基因食品的支持力量,在大力生产和出口转基因食品的同时,也在国内培育出大批的转基因食品的拥护者。有数据表明,作为世界转基因食品主要生产和出口大国,美国和它的邻居加拿大大约有73%的人接受转基因食品。但欧洲却持相反态度,其中尤以英国为甚。数据显示,79%的英国人反对试种基因改良作物,并抵制转基因食品进入本国市场。也许正是处于公众的强烈反对,5年前欧盟对转基因产品进口实行禁令,但随即遭致美国的抨击并一直持续至今。美国称欧盟的做法没有科学依据,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同时导致一些出现饥荒的非洲国家因对转基因食品怀疑和担忧,拒绝美国食品援助,在国际上产生了消极影响。

今年7月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新法规取消对转基因农产品贸易实行了5年的禁令,与以前相比欧洲对待转基因食品的态度,确实有了明显的松动。正如欧盟委员会负责消费者事务的委员所表示的那样,欧盟现在已经到了必须解除进口转基因食品禁令的时候了,应当让消费者自己选择是否愿意购买转基因食品。但附加条件依然十分严格。新法规规定,在允许转基因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同时,要求必须对转基因成分超过0.9%的产品予以标明。法规还要求转基因农产品的生产者详细提供各个生产环节的情况,并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都可以对转基因作物的生产方式进行限制,以避免“感染”传统的农作物。

透过目前国际间关于转基因食品问题的种种纷争,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出于商业目的的美国,还是出于食品安全考虑的欧洲,公众的消费选择权始终是一个被分歧双方争夺的话题。而化解纷争的最好办法就是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和检测制度。2001年1月,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11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的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必须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安全评价,在转基因产品越境转移时,应当征求进口国的同意并进行标识。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均已颁布了与此有关的大量法规。2000年拉美的墨西哥和巴西就通过了对转基因生物的标识法。2001年,亚太地区的日本、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沙特阿拉伯、斯里兰卡也相继颁布了自己的标识法规。我国于2002年3月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强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并要求对列入目录的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

很显然,建立这一制度规范不仅是处于科学本身的需要,而且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因为,公众只有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谈得上消费选择的自由。

谁剥夺了我们的消费知情权

转基因食品在国外引发的种种争论,从某种程度上说,应当是国内如何对待转基因食品的一面镜子。然而,奇怪的是自去年我国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以来,除了少数专家和掌握了大量资料的媒体记者之外,关于转基因食品的话题似乎并没有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究其原因,也许是我国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本身就缺乏了解。就在不久前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未经标识的转基产品名单后,一位了解这一消息的老知识分子表现出一脸无奈:“对于转基因食品本身我并无恶感,问题是在这次公开曝光没有明确标识的转基因食品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我们每天食用的那些油就是转基因食品,我们又从何关心这一话题呢?因为我们根本不知情,又从何谈起消费选择权呢。

另一位消费者的反应更为激烈。他表示,无论我是否愿意选择转基因食品,事先总要让我知情吧,这是消费者起码的权利呀。可是,我们的厂商在国家颁布有关法规后仍然置消费者的知情权于不顾,这就成问题了。这样做的结果势必会让更多的人以为转基因食品一定不是好东西,否则你隐瞒它干什么?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从事转基因食品业务的厂商并非都不了解标识和检测的法规。由于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及东南亚国家均已实施严格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国内厂商在组织、产品出口时积极地向有关方面报检,目的是得到具有法律意义的检测认定,以利于自身业务的成长。然而对国内,一些转基因食品生产厂商的做法却完全不一样了。据此间媒体报道,今年3月开始,北京市农业局重点对北京市生产加工企业和市场上的大豆类转基因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场检查时发现,没有一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倒是有不少产品标识为“非转基因产品?。在抽取14个品牌的22个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定的农业转基因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结果显示22个样品全部为转基因产品,而且部分声称为“非转基因产品”的竟然也被检测出转基因成分。

其实,造成这种尴尬局面并不是转基因食品本身的错,而是生产厂商普遍缺乏对公众知情权的起码尊重。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虽然没有定论,但是实施标识和检测制度却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如果我们的厂商能够从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严格检查中得到提醒,因此而充分尊重公众的消费知情权,不能不说是我们企业行为的一大进步。当然,这样的愿望有时会显得苍白。因为,在信息极度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生产厂商拒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几乎无从谈起。而如果仅仅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抽查,不仅管理成本会越来越高,而且也几乎无法保证国内转基因食品市场信息的真正透明化。所以,如果没有更好的办法,单靠政府乃至广大公众与厂商之间去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也许我们始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众的知情权问题。

面对这样的两难,换一种思维方式或许对我们加强转基因食品的管理会有些帮助,那就是为了食品安全这样一个人命关天的大事,我们是否可以采取一定范围的强制标识制度呢?无论是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都应实施标识制度,再辅佐以一定范围的强制性检测和销售环节的严格把关,从而使我们的公众从几乎毫不知情的状况中逐步解脱出来,使我们的消费选择权至少能够通过食品标识来加以部分实现呢?至于说对于那些有意将转基因食品标识为“非转基因食品”的商家来说,其行为早已不仅仅是藐视公众知情权的问题了,而根本就是商业欺诈。对此,我们当然要毫不留情地依法查处。

市场经济就是这样,当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闯入人们的生活,人们在日益扩大消费选择自由的同时,也必须要承担自主选择的种种潜在风险。但如果我们的社会特别是企业能够给予广大民众以更多的消费知情权,广大民众必然会自信地运用手中的消费选择权给予我们经济社会进步以更为有力而活跃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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