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条例” 仍需探讨

2003-04-29 20:16:38
中国经济信息 2003年19期
关键词:江平出资人管理条例

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家江平日前在“中国市长高峰论坛”上表示,国有资产监管,应该真正做到不是行政的控制,而是资本的控制,能不能做到真正的资本的控制,是过去一段乃至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问题。

江平说,如何区别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公权利的权利和作为出资人代表的私权利的权利,在刚刚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和有关的探讨过程中还没有很清楚的界定,至少现在国资管理条例里面仍然有一部分是行使政府的职能,应该注意。

江平强调,股东对于公司来讲,只能够行使它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哪怕是控股的股东也不能够直接支配公司的财产。当前,国有控股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国家作为控股公司的股东,行使国有股股权的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完全可以自由的处分公司的财产,这将会带来很多的问题。实际上,如果控股股东过分控制了公司,公司实际上已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话,公司的全部债务就完全可能由控股的股东来承担。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一些纠纷。如果国家控股的、持股的代表人,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不注意这个问题,将来必定会出现官司,被告可能就是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

江平还认为,从法学的角度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里也还有一些问题。首先,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这次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笼统的都叫“出资人”,这个定位是准确的,但是必须要看到这个“出资人”实际上已经是公司法概念的股东的概念的出资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讨论到四种企业,一个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一个是公司法的国有独资公司,一个是国家控股公司,一个是国家参股的公司,这四类企业都包括在一个国有资产的概念里面,本身有不完整的地方。应该认认真真的区别两种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里所说的国有企业和《公司法》里说的国有独资公司,两者在管理机制、产权机制上都有根本的不同。国有企业也仍然要补足这一门课程,即从企业法说的公司转化为公司法中的公司。第二个问题是,公司法里面的百分之百由国家出资的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来投资的,一类是国有企业来投资的,后者的资产也百分之百是国家的,但是它已经不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来投资了,是法人股还是国家股?实践中,这个法律概念也仍然有很多地方混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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