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群关系:“刀把”在干部手中

2001-12-19 18:02张英红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南风窗 2001年12期
关键词:乡镇干部作风乡镇

张英红(湖南)中共湖南省委党校

当前农村中的党群关系恶化是一个比较普遍和突出的焦点问题。这其中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造成党群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在于乡村干部方面,也就是说,主要责任在干部,干部是党群矛盾的主要方面。对此,我们必须正确区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才能真正解决现实问题。

湖南安仁县龙市乡党委书记张艾春在《南风窗》第11期上发表《一个乡镇党委书记眼中的党群关系》一文,文章提出了一些正确的看法,发人深省,从中也可以看出张艾春这位基层党委书记的“拳拳爱民之心”。但该文的一些立场和观点却存在着明显的错误倾向,这些错误的倾向和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当前乡镇干部在认识上的迷茫和普遍心态。如果对乡镇干部中存在的这种错误认识不及时予以澄清和清除,就肯定不利于转变干部作风,不利党群关系的改善。本文仅就张艾春文中提到的几个问题作些阐述。

问题本来就简单,

是干部搞复杂了

我认为改善党群关系并不像张艾春所说的那么复杂。张艾春列举的说明“事情没有这么简单”的3个例子都是站不住脚的,它恰恰说明了是干部把问题搞“复杂”了。

第一个例子是建一个水坝问题。这个水坝原是1998年被洪水冲毁的,老百姓向乡镇领导干部反映修复水坝并没有错,错就错在乡党委政府强行要老百姓集资来搞“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集资”不仅要分红、分利,而且是自愿的。当前农村不少地方以向群众“集资”为名搞这样那样的建设,实质上是搞硬性摊派,是对农民财产的无偿侵占。即使像修水坝这样的公益事业,乡镇也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况且作为水毁工程,乡党委和政府应该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支持,或者开动脑筋想想其它更好的办法加以解决,我们的思维方式不要老是把眼睛盯在农民的“口袋”上,打农民的“主意”。事实证明,“好心”未必办好事。作者说乡镇两级干部“做工作不下10次”才把水坝“建成”,这就足以说明以“集资”的方式修这个水坝是极不令群众“满意”的强制性举措。但乡镇干部最终还是从农民的口袋里掏出去了“6000元集资款”,这就足以说明我们的农民实在是太淳朴、太善良了。

第二个例子是干部作风问题。作者说在“收缴农业税和四费”过程中,要求干部“改变作风”。可干部到农民家里“帮农民拖粮背谷”就满腹埋怨,可见喊出口号“改变作风”是虚,摆“官架子”是实。也许干部长期以来习惯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所以一旦“自己动起手来”就不舒服了,就牢骚满腹了,就认为农民很“复杂”了。农民说上缴税费供养干部根本没有错,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嘛,干部上门服务也是完全应该的,公仆公仆,就是要服务。农民种田下地辛辛苦苦忙一年,把自己的粮食交出来,干部“动动手”难道还不应该吗?没这个道理。我认为干部们还是多问问自己到底是做“人民的公仆”,还是“当官做老爷”。

第三个例子是向农民收费的问题。这个例子其实属于“乱收费”,更怪不得农民了。作者说某乡决定对计划生育中的妇检透环对象进行“有偿服务”,全乡按“每例15元的标准收费”。问题就出在这个“有偿服务”上,“有偿服务”本身并没有错,譬如说各人自愿到人民医院去检查身体,交几十元检查费是正常的,扯不上“乱收费”。但关键是对全乡村民实行强制性检查而非自愿原则,这样的“有偿服务”就是“乱收费”了,难道群众连“反应”一下都不应该?这样的“有偿服务”不仅农民群众害怕,恐怕我们所有的人都害怕。如果说,哪一位农民提出要对乡政府干部实行“有偿服务”,拿把秤来称一称每个乡干部的体重就得交几十元钱,而且每个乡政府干部必须称一称,必须交钱,看你们干部干不干?

作者说上述“三个例子”给他上了“生动的一课”,“生动”虽然算得上“生动”,可惜作者理解就相反了。这使我想起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原党委书记李昌平来,同样是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却忘身为民请命,道出了“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心声。我不是说每个乡党委书记都要像李昌平那样“上书国务院”,而是说,每个基层干部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三农”问题的严重性,认识到作为一个“人民公仆”的重大责任,认识到转变干部作风和工作方法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必要性。

虽然不都是乡干部的错,

但主要责任在干部

正如作者所说的,造成当前党群矛盾紧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当前的时代背景,既有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思想问题,也有基层干部作风不实的问题,既有体制原因,又有主观因素”。但不可否认,影响党群关系的责任不在群众而在干部。

乡镇干部至少在如下3个方面严重破坏了党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一是任意加重农民负担。这是举世公认的。党中央、国务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制止增加农民负担,可不少乡镇几乎是充耳不闻,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还层层加码,农民负担到了不堪承受的严重地步。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资料,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199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较上年增长2.2%,但人均农业各税负担却增加了5.8%。至于“三提五统”的收取,不少地方就人为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基数,使农民的实际负担大大突破5%的杠杆。据统计,从1993年到1998年全国提留统筹费由380亿元增至729.7亿元,年均增长13.9%,有些乡镇还假“两工”(积累工、义务工)之名,强行搞“以资代劳”,1999年全国农民承担的以资代劳负担高达64亿元,人均6.9元,劳均13.6元。二是任意干预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我们党扩大基层民主的重大制度安排,深受村民群众的欢迎。1998年11月公布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界定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这就是说,乡镇与村委会不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可我们的乡镇干部就是习惯于指挥命令,直接干预村民自治。有的直接操纵民主选举,1998年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云满村16名村民因联名提名的一名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与镇党委、政府意见不一致,当天晚上镇党委书记就带领公安干警把提名的村民们抓到了派出所关押;有的直接任免村委会成员,1998年12月19日浙江省大虞市章镇党委就用红头文件提名林炳华等16人为林岙村等村的村委会主任,建议卢兴尧等13人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还建议7个村委会主任改任主任助理。三是任意侵害村民生命和财务安全,乡镇干部逼死打死村民的现象屡见不鲜。1996年3月2日湖南省衡阳县集兵镇党委政府擅自决定向中小学收取教育附加费和人均62元的建校集资费,初中二年级学生、13岁的成春花因家庭十分困难交不起580.5元的学费(其中学杂费262.5元,教育附加70元,全家4人集资款248元)服毒身亡。1998年10月29日重庆梁平县新盛镇8名干部到民安村最穷的农民罗昌荣家收取300元的税费,因罗交不出钱,这些干部就毫无人性地将罗昌荣毒打致死。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1995年全国查处13起涉农恶性案件,被乡村干部逼死打死的农民12人。到1996年,涉农恶性案件已上升到26起,被乡村干部逼死打死的农民26人(其中还有一名11岁的小学生)。有的乡镇还与地方流氓恶势力相勾结,威胁、毒打那些“不听话”、“爱上访”的村民。笔者前不久认识湘西某县农民谢某某,他到省城上访反映乡镇不执行中央减负政策后回到家里,就被乡镇雇佣一伙地痞流氓将其打个半死,这个被打的农民至今卧床不起,而乡镇干部和那些打手们却逍遥法外。可以说,村民的基本人权已经受到了四面楚歌式的围攻。

而张艾春在文章中却对从中央到地方的媒体异口同声强调“基层干部要依法行政”不以为然。我要提醒的是,党的十五大早就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乡镇干部不能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搞行政命令了,那种“刑不上大夫”的官本位思想该彻底抛弃了,那些带头违法犯罪的乡镇干部应该绳之以法。现在一个较普遍的现象是,不是农民不守法,而恰恰是乡镇干部不守法,有的是带头违法,甚至犯罪。据笔者所知,对于乡镇干部侵害村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被层层掩盖起来,至于媒体曝光的只是极少数。可我们的一些乡镇干部对新闻媒体极其有限的监督也接受不了,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其实,新闻媒体的监督还远远不够。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寄希望于农民能乖乖地“听话”、新闻媒体能“睁只眼闭只眼”、干部可以“为所欲为”的愚昧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

转变作风与体制改革:

双管齐下的对策

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民尽管人数众多,但由于他们太穷,太分散,在组织资源和政治资源上与乡镇干部之间极不对称,在乡镇干部与农民的博弈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注定要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所以党国英先生就主张在整体上我们还是要更多地“为农民说话”,因为农民更需要有人为他们说话。

在转变作风问题上,特别要澄清一种错误的认识,那就是我们是转变“干部作风”而不是转变“群众作风”。张艾春在文中似乎是对“群众作风”极为不满,这代表了当前一部分乡镇干部的错误认识。要知道,古今中外,只有“转变干部(官吏)作风”而没有“转变群众作风”的,毛主席就说过,只有落后的干部,没有落后的群众。干部的身份是人民的公仆,干部的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你既然吃上了当干部这碗饭,就必须竭力为民造福,也必须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社会监督。如果说像某些乡镇干部所错误理解的那样要转变“群众作风”,那么十五届六中全会所作的决定就不是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问题,而是改进“群众作风”问题了。笔者认为,当前乡镇干部不从思想认识上走出这个重大误区,就不能真正理解和实践“三个代表”,也不能真正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

当然,不断推进农村体制改革也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笔者认为下面两个方面的改革是至关重要的。一是改革户籍制度,加快城市化。要从根本上消除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破除钳制农民的二元社会结构,加快城市化步伐,恢复和实现自由迁徙,给农民以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平等自信的公民地位和自由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二是要撤销乡镇政府,实行乡镇自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到1949年,我国乡镇自治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中国历代统治者基本上都只将国家政权机构设置到县一级,县以下实行自治。现在,我国的乡镇机构日益庞大,据统计,全国乡级供养人员已增至870.9万人,这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为了养活这些冗员,乡镇不得不向农民强行摊派,这直接破坏了党群关系。有些乡镇不仅没有建立一级完全政府的财力,而且其职能也已蜕变为“三要化”(要粮要钱要命),甚至呈现出带头违法犯罪的现象,这与造福一方的宗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背道而驰。为了代表和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了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法制,应尽快撤销乡镇政府,相应地实行乡镇自治制度,乡镇自治委员会成员全部由村民直接选举和罢免。同时,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无法形成院外游说压力集团,使农民在国家资源分配和制度安排上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多元化的格局迫切需要单个的、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组建农会,形成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民改变弱势地位,才能使农民在与其它组织进行有效的谈判和博弈中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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