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尚书·舜典》记载,大舜即位之后,便设官分理政务,其中的“士”便是掌管司法、审理狱讼的法官。
周朝建立以后,在中央设置秋官司寇一职,掌天下刑事。大司寇为最高司法长官;大司寇之下,设有小司寇和士师,具体负责审判工作。
春秋以后,各诸侯国的司法机关称谓各有不同。晋、鲁两国中央司法长仍叫司寇,齐国叫大理,楚国叫司败?
秦统一中国后,中央最高法官称廷尉,负责审理皇帝授命审理的所谓“诏狱”及全国上报的疑案。
汉承秦制,以廷尉掌管全国刑事,并在其下设左右正、左右平,负责具体的司法审判工作。至汉成帝时,由于在宫中增设“三公曹”,致使廷尉权力大大减弱,“三公曹尚书”实际上成为最高执法官。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比较混乱。北齐时廷尉扩大为大理寺,执掌全国司法,其最高长官称大理寺卿,下设少卿、正、平等属官。
唐朝以刑部和大理寺为最高司法机关。大理寺负责审判,其长官为大理寺卿,是当时最高法官。大理寺卿下设少卿、寺正等属官,具体负责刑狱审判。刑部尚书与大理寺卿同为中央司法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以刑部郎中及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夫下奏谳”。
宋代司法制度沿袭唐制,亦以大理寺掌审断,刑部掌复核,但增设了审刑院负责详议刑部复核后的案件。
元代在统一中国后仿袭宋制建立司法机关,以刑部主管汉人诉讼,改大理寺为大宗正府,设断事官主管蒙古、国人的纠纷。所以,刑部尚书与大宗正府断事官同为执掌全国司法的最高长官。
明清两代以刑部为审判机关,以大理寺为复核机关。在中央以刑部尚书为最高司法长官,下设侍郎等属官。清朝在刑部设立十七清吏司主管地方上诉案件,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员。大理寺作为复查机关,其长官大理寺卿也是中央的高级司法官。
选自《广东公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