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群
知法、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然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肇事者为逃避麻烦和法律的制裁,受害者为达到某种目的和索取更多的赔偿,竟用“私了”的办法来处理本应由法律来解决的问题,以致引起很多无谓的纠纷。
一、“私了”风气五花八门
1.用钱了。有一辆环卫车在市郊将一骑车男子刮倒,致使右臂骨折。为怕单位知道,当即送往医院,支付治疗费1000元,出院后双方私下协议赔偿费用2000元完事。但伤者回家后再次将右臂骨折,找到驾驶员大闹不止,驾驶员为息事宁人,又付了伤者500元。如此几次,伤者把驾驶员当成一棵“摇钱树”,使之一家不得安宁。
2.用拳了。在一乡镇集市区,一辆货车将一出租车油漆刮伤,出租车司机见是外地车就出口索赔2000元,货车司机用商量的口气说:“赔你500元,要不报警。”出租车司机迎面就是一拳,并说:“不成,一个子都不能少,不然老子打死你。”接着又是一拳迎鼻而上。货车司机当即鲜血直流,见势便弃车而逃,至一偏僻处报警。待交警到现场,出租车已逃之夭夭。后经调查处理,出租车司机被拘留并赔偿伤者医疗费200元。
3.用面子了。据报载某市税务局一名领导驾车路过其辖区时,不慎将正在搬运物品的个体户撞倒。伤者见是曾极力帮助过自己的领导,不但没责怪该领导,还客气地请其到里面坐。该领导不好意思,掏出200元钱让其去检查一下,便驾车走了。事后伤者发现髋骨间隐隐作痛,到医院检查发现髋骨挫裂,住院治疗费达2000多元。
4.用权了。某县一领导的儿子因酒后驾车而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其父亲一边指示交警部门“严格”处理,一边暗示受害者不要起诉,并许下了众多的承诺,迫于金钱与权力的诱惑,受害者放弃了起诉。肇事者由于有父亲的庇护,对法规更是孰视无睹,半年后再次酒后驾车,结果断送了年轻的生命。
“私了”,表面上看能减去许多烦人的手续,但其后果是贻害无穷,正所谓:“私了”难了。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私了”存在呢?
二、“私了”蔓延有其缘由
1.认识误区。由于受害者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认为报案被判刑后,会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的思想误区,受害者宁愿选择“私了”。驾驶员张某,整日嗜赌汹酒如命。一次行车时由于精力不集中,将一行人撞死。受害者本想报案,但经肇事者唆使,很快便同意“私了”。经双方讨价还价,最终以3万元赔偿而终结此事。
2.手续繁杂。车辆肇事后,从报警到处理完毕,短则2天,长则2个月甚至2年。其中不乏有扣证、验车、写事故经过、被审问、调解,交纳事故处理费、验车费,同时还要登记、记分、通知本单位。这些繁杂的手续无形中促使驾驶员肇事后“私了”而图个省事。
3.报案无门。由于一些地方的农机、公安两家职责不明、分工不清,遇报案找借口,推三拉四,致使当事人报案无门。如某县发生一起拖拉机撞人致死案。双方都认为是对方的事,互相推拉扯皮,致使死者曝尸3日,最后不得不由当地乡政府出面协调,将死者安葬。
4.执法不廉。农用车司机李某,在倒车卸货时不慎将卸车人的脚轧伤。李某报案后,没想到这些办案人员吃、拿、卡、要样样俱全。为此李某支付“打的”费300元,招待费1000余元,而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还不到1000元。事后李某逢人便说:早知报案要花那么多冤枉钱,还不如“私了”省事。
“私了”的蔓延已成为一股浊流,严重侵蚀着我们神圣的司法大堤,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三、遏制“私了”任重道远
“私了”,不仅助长了违章、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于国、于民、于己有百害而无一益,必须尽快遏制。
1.加强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之深入人心。尤其应向基层农村组织、街道委员会及个人讲清楚,彻底消除受害者担心肇事者被制裁后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的心理障碍。
2.农机管理与公安交警要通力协作。本着有利于农村经济和城乡繁荣,有利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通力合作,及时、客观、准确地处理好各种交通事故。
3.执法者要“廉洁执法,刚正不阿”。切实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自律法规,奖惩分明,简化手续,特别是对执法队伍中的一些“蛀虫”要及时清理出去。
4.杜绝非法调解。道路交通案件要由交警、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辖权分别处理,对触犯刑法的当事人要移交人民法院审理。其它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调解,否则即为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