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明艳
在下午的班会上,我刚刚做了一通“爱护公物、不得随意乱丢公物”之类的训示,可是晚上放学时,我就在班上的清洁区拾到一把被丢弃的扫帚。顿时,一团怒火“腾”地窜上脑门:好啊,简直是把我的话当做耳边风了!为了维护班主任的尊严,我决定明天给他们点儿颜色看看。于是,我把扫帚拿到了我的寝室里。
第二天早自习时,我把那个“肇事者”叫到面前,让他说说昨天班会上我讲了些什么,然后质问他把扫帚放在哪儿了?他无言以对。
“去找!”我大喝一声,手指着教室外:“马,上给我出去找。”
他出去转了一圈——当然找不到,又胆怯地回到我面前,小声说:“老师,我买扫帚赔,行吗?”
“不行!”我聲色俱厉:“就要原来的扫帚,找不着,不准上课,中午不准吃饭!”
他只得出去找,望着他畏畏缩缩的背影,我心里升起一股莫名的快意。
下午,上课铃刚响,他拿着一把扫帚跑到我面前:“找着了,老师。”
我一看,确实是学校统一发放的那种扫帚,马上意识到其中有假。我厉声说:“你从哪里弄来的?别以为我不知道,说!”
这么一吓唬,他“哇”地哭了,一边哭,一边说。他说,怕我再也不让他进班了,只好偷了别班的扫帚。
好像兜头泼下了一盆冷水,熄灭了我的怒火,也让我彻底冷静了下来。我本是想要他改正错误,却逼他犯了更大的错误。我突然意识到:自己犯了多么大的一个错误!我是多么残忍啊,为了自己那点可怜的尊严,竟如此残忍地对待一个孩子。我能够想像得出,他是经受了怎样的煎熬才作出了这样的选择!
这一把扫帚的故事引起了我的深思:作为班主任,对犯错误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这是教育方式的一种。但是,处罚仅仅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在处罚学生时,不妨想一想,你是否寓教育于处罚之中,处罚方式是否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是否给了学生改过的机会?班主任切不可罚不择法,罚而无度,以罚代教,更不能因自己的私念而肆意惩罚学生。不当的惩罚不仅起不到教育的作用,相反会损害他们的心灵,扭曲他们的人性,这与为师之道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待学生,尤其是有缺点、有错误的学生,必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真正做到“润物细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