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在东北朝鲜族地区的实践

2001-04-13 09:47朴今海
民族研究 2001年6期
关键词:满洲朝鲜族东北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一直承认朝鲜族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一员的平等和合法地位,并以朝鲜族的特殊历史为依据,制定了在朝鲜族地区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一系列具体的方针、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保障朝鲜族人民的平等权利;承认朝鲜族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解决朝鲜族人民的土地问题;积极争取和团结朝鲜族人民,共同进行抗日救亡运动;建立朝鲜族人民武装,共同进行抗日武装斗争;大力培养朝鲜族干部;发展朝鲜族文化教育和语言文字等。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朝鲜族民族政策

作者朴今海,女,1962年生,延边大学民族研究院副教授。地址:吉林省延吉市,邮编133002。

民族问题是我国社会革命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一整套民族纲领和政策。朝鲜族是我国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中国共产党从我国的国情和朝鲜族的特殊历史出发,历来把朝鲜族问题作为中国革命进程中民族工作的组成部分。本文拟就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工作中有关朝鲜族问题的具体方针、原则及其实践作一初步探讨。

一、中国共产党制定对朝鲜族工作方针、原则的历史依据

中国的朝鲜族是从邻国朝鲜迁入的民族。对这一迁居民族,中国历代统治阶级或不承认其在中国的合法地位,或施以反动的民族压迫、民族同化和民族歧视政策。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尤其是1927年中国共产党满洲临时省委成立以后,一直承认东北朝鲜族为中国境内的一个少数民族,对朝鲜族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在朝鲜族地区确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工作方针和原则。这些方针、原则是在充分尊重和肯定朝鲜族特殊历史背景的前提下,以千千万万朝鲜族人民艰苦奋斗和英勇斗争的历史为依据的。

(一)朝鲜族人民对开发东北边疆的贡献

19世纪中期,处在内外交困、风雨飘摇中的清政府,为了挽救边疆危机,先后于1875年和1881年废除了对东边道边外地区和延边地区的封禁令,开始招募关内的汉族流民,用以达到“移民实边”目的。趁开禁之机,朝鲜北部流民也大量涌入东北。1885年,在延边地区的移民实边政策奏效甚微,而边疆危机日益加深的背景下,清政府为了尽快充实边疆防务,改招募汉族移民的政策为招募朝鲜垦民的政策,特划图们江以北长达七百里、宽四五十里的地区为朝鲜垦民的“专垦区”,以放荒、抚垦、免缴押荒钱等优惠条件,招募广大朝鲜垦民。清政府积极的招垦实边政策和朝鲜族专垦区的设立,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朝鲜流民,使延边地区成为朝鲜族最大的聚居区,也使朝鲜族成为该地区的主要居民。1894年,仅海兰江以南地区的朝鲜族就达34,000人,占该地区居民总数的78%以上。朝鲜移民迁入东北以后,同兄弟民族一道,披荆斩棘,刨地开荒,用辛勤的汗水把荒废数百年的荒凉空旷的东北边疆开拓为五谷丰登的良田。1881年延边地区刚开禁时,朝鲜垦民仅在图们江北岸就已开垦8,000余公顷土地。又据1881年珲春招垦局的调查,延边的熟地面积已达27,815垧。

朝鲜族不仅开发了东北边疆,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片土地上普及了水田耕作技术,为近代东北农业发展史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原来,图们江和鸭绿江流域多为山区和丘陵,气候寒冷,无霜期短,而且多是野草丛生、树根盘绕的荒原或沼泽地带,经过朝鲜族农民不懈地努力,终于使水稻在我国东北地区生长起来。水田的开发不仅使大量的涝洼地和草甸地成为良田,大大增加了东北的耕地面积,而且对东北农业结构的改变和农业产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20世纪20年代,延边地区、吉林地区、北满地区的所有水田,开源地区水田的90%,通化地区、兴京地区、奉天附近水田的85%,抚顺地区水田的80%,安东地区水田的70%都是朝鲜族开发和耕作的。可见,东北的水田最初是由朝鲜族开发的。

朝鲜族还参与了东北地区的矿产资源开采、铁路线铺设以及工厂企业的运营。对朝鲜族开拓和建设东北边疆的历史,中国共产党满洲省委予以充分的肯定,认为朝鲜族人民是“将荒地开为很好的水田”,“用很大力量、很多本钱把旱田改成水田种水稻”的民族,应“与中国农民一律享有土地所有权和居住权”。朝鲜族在东北地区的开拓和建设中流出的血汗和做出的重大贡献,正是中国共产党确立朝鲜族社会历史地位,并制定对朝鲜族工作方针、原则的坚实基础和重要的依据。

(二)朝鲜族人民是富有“反日”革命传统的民族

中国朝鲜族中的绝大多数是日本吞并朝鲜后不堪忍受日本的殖民统治,才被迫移居到中国的。但迁居中国以后,朝鲜族人民仍未能摆脱日本殖民统治的魔掌。日俄战争以后,日本排挤了俄国在中国东北地区的势力,在南满地区享有特权。1907年,日本帝国主义又悍然窜入延边地区,并于1909年迫使清政府签订“图们江中韩边务条款”,处处以“保护韩人”为由,进一步控制朝鲜族,以扩大其势力范围。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以后,则以朝鲜族是“日本帝国的臣民”为由,在政治上打着所谓“保护”的招牌,一方面利用亲日团体严密监视和控制朝鲜族,另一方面通过领事馆及其警察机构,干涉中国内政,公开镇压朝鲜族的反日运动;经济上以“救济”、“援助”为幌子,通过“间岛救济会”、“东洋拓殖株式会社间岛出张所”、“东亚劝业株式会社”等殖民金融机构,以发放信贷的方式,霸占朝鲜族农民的土地,使朝鲜族农民纷纷破产,成为日本殖民会社的佃农;文化教育上,以“补助”为名,千方百计笼络朝鲜族私立学校,加紧对朝鲜族文化教育的渗透,并且明目张胆地设立“普通学校”,培养日本殖民统治的忠实奴仆。朝鲜族人民在中日反动势力的双重压迫和剥削下倍受煎熬。中国朝鲜族的历史,不仅是被日本帝国主义压迫和奴役的历史,更是一部全民族的反日斗争史。迁入东北各地的朝鲜族民族主义者及爱国人士,以朝鲜族聚居区为中心,一方面通过教育、宗教等途径,开展文化启蒙运动,唤起朝鲜族人民的民族意识,培养反日人才;另一方面组织各种反日团体,积极酝酿和准备反日民族独立运动。1919年3月13日,各地长期酝酿和准备的反日运动终于汇集成为全民族的“3·13”反日大示威,而后迅速转入武装斗争阶段。朝鲜族的反日武装团体袭击日帝军警哨所、处决亲日走狗、扰乱日帝统治秩序,进行了不懈地斗争,沉重打击了日本帝国主义的嚣张气焰。基于朝鲜族人民受双重压迫的悲惨处境,以及朝鲜族人民如火如荼的反日斗争历史,中国共产党认为朝鲜族人民的“革命热情尤其是反日情感特别浓厚”,因此朝鲜族“不但为反日本帝国主义者的革命要素并为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

(三)朝鲜族的双重历史使命

对朝鲜族这一从邻国迁居而来的民族,历代统治阶级出于其阶级本性,都采取民族压迫、民族同化和民族歧视政策。尽管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末及民国政府对朝鲜族采取了一系列的安抚政策,对部分地区的朝鲜族承认入籍权和土地所有权,但其目的是为了加强边疆防

务,而且都是以“剃发易服”为前提的。1910年日本吞并朝鲜以后,把中国的朝鲜族也当作“帝国臣民”,通过所谓的“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加强对朝鲜族的控制,干涉中国的内政。无能的民国政府和东北军阀,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不能予以针锋相对的抵抗,以保护中国朝鲜族的合法地位,反而把朝鲜族视为“日本侵略满洲的先锋”、“日中外交纠纷的祸根”,对呻吟在日本帝国主义蹂躏下的朝鲜族推行反动的民族压迫、民族同化和民族歧视政策。1925年,与日本签订《三矢协定》以后,东北军阀公开与日本帝国主义勾结在一起,对朝鲜族加以迫害和驱逐,使朝鲜族人民处于“绝域”。在日本帝国主义和中国封建军阀的双重压迫和剥削下,朝鲜族人民要获得彻底的解放,不仅要反对日本侵略势力,而且也要推翻与日本帝国主义勾结在一起肆意欺压朝鲜族人民的中国封建势力。而朝鲜族民族主义者由于其阶级局限性,不仅没有提出反封建的纲领,反而幻想依靠中国的军阀统治势力以取得合法地位。因此,朝鲜族反日民族运动不仅未能得到处于同样命运的东北其他民族的支持,而且也未能得到朝鲜族人民的广泛支持。20世纪20年代中期,在东北地区活动的朝鲜共产主义者,虽然曾提出过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主张“工农革命”,决心依靠广大工农群众进行民族民主革命,但是他们受朝鲜共产党的影响,把东北朝鲜族人民的反帝反封建运动当成“朝鲜革命的延长”,只注重反帝斗争,不敢触动东北的封建军阀势力及其社会基础,更不能提出与广大东北各族人民结成反帝反封建的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因此,这一时期东北地区朝鲜族的民族民主运动仍未走出低谷。

鉴于朝鲜族历史的特殊性以及朝鲜族人民反日民族民主运动的局限性,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中国革命与朝鲜革命的相互关系,一方面积极声援和支持朝鲜革命,指出“援助朝鲜革命,是中国党特别是满洲党最中心而又实际的任务之一”;另一方面指出“韩国民族解放运动,假如建筑在狭隘的民族主义上是极大的错误,韩国的民族解放与中国的民族解放是不可分离的任务,这就决定了韩国劳动群众必须参加中国土地革命、反帝国主义的革命”,“在满韩国群众的彻底的经济政治的和民族自决的获得,是唯有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之下完成打倒日本及一切帝国主义,打倒豪绅资产阶级国民党政府,建立中韩劳农兵苏维埃政权……才能实现。因此满洲的韩国劳苦群众,必须参加目前中国革命斗争”。对朝鲜族人民双重历史使命的认识,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对朝鲜族政策的重要前提。

二、中国共产党开展朝鲜族地区工作的方针、原则

基于上述朝鲜族的特殊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满洲省委认为“满洲的少数民族运动,特别是韩人革命运动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满高丽人问题”,“其紧急解决不但是高丽人之迫切、高丽人自体之迫切要求,且是中国革命的飞跃发展中为在满高丽兄弟,而中国民众自身之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和中共满洲省委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朝鲜族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一)保障朝鲜族人民的平等权利

坚持民族平等、反对民族压迫是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项根本原则和政策。中国共产党早在1928年7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就明确规定党对朝鲜族问题的原则立场,指出“满洲的高丽人”是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之一。党的六大亦明确指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问题(北部之蒙古、回族、满洲之高丽人,福建之台湾人,以及南部苗、黎等原始民族,新疆和西藏)对于革命有重大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六大对朝鲜族的原则、立场和主张,贯彻到了中共满洲省委的一系列文件中。1930年6月《满洲省委关于在满洲高丽人问题的提案》中明确指出:“中国苏维埃政府保障在满洲高丽人之居住自由及经济生活之向上发展(同样与中国境内之诸民族)”。⑤1934年6月,中共满洲省委给中共中央的信中又指出,东北民众包括“朝鲜人”,“都一律平等,都是人民革命政府下的公民”。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组织不仅屡次主张和强调朝鲜族是中国境内的一个少数民族,而且进一步主张朝鲜族与其他民族一样,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一律平等。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和地方的政治事务。”1935年3月,中国共产党满洲省委颁布的《东北人民革命政府纲领(草案)》指出,东北人民革命政府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宣布东北各少数民族(蒙古人、高丽人、旗人等)与汉人一样享受经济政治上和文化上的平等权利。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东北根据地开始清匪反霸、发展生产、土地改革、建立民主政权。由于朝鲜族是从朝鲜迁居中国的跨界民族,因此在参军参战、土地改革等问题上,都涉及到朝鲜族的定位问题和政策问题。面对十分复杂而又深刻的朝鲜族问题,中国共产党从历史的角度客观地分析中国朝鲜族的状况,始终认定朝鲜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同汉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认为“除参加华北抗联的朝鲜义勇军,在东北的朝鲜居民一般的是视同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1946年12月,中共吉林省委召开民族工作会议,东北民主联军副司令兼吉林省政府主席周保中发表了《延边朝鲜民族问题》的演说,充分肯定了朝鲜族在开拓东北地区和抗日斗争方面的贡献,指出朝鲜族作为中国的一个民族毫不逊色。在东北地区特别是在延边地区的解放战争、土地改革和政权建设中,中国共产党完全承认朝鲜族的公民资格,无条件地给他们分配土地,让他们参与地方政权的建设,使他们真正当家做主。

(二)承认朝鲜族的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承认少数民族自治权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必要条件和有效途径。从建党到20世纪30年代初期,中国共产党强调民族自决权,所主张的民族自治更多地是与建立联邦相联系的自治。如1931年11月,党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提出:“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华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满洲省委在1931年《关于满洲韩国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也规定:“应当提出完全的民族自决,直到承认韩国人分离出去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做主要的中心口号”。随着20世纪30年代中国阶级关系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中国共产党的“民族自决”与“联邦制”思想逐渐发展为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尤其是在东北地区,鉴于日本帝国主义在“欲征服中

国,则必先征服满蒙”的基本方针下,利用“民族自决”的口号,积极策划所谓的“满蒙独立”、“韩人自治”、“间岛独立”、“蒙古独立”等民族分裂活动,极力挑拨我国各民族关系,中国共产党东北党组织一方面申明党的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政策;另一方面强调,只有推翻日伪殖民统治,才能实现真正的民族自治,而且必须实行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的民族自治。对朝鲜族自治,中共东满特委在1931年9月30日发出的《中共东满特委报告东字第二十六号》中指出,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到中国农民、士兵、工人群众中,扩大真正弱小民族自决的宣传,反对日本领导下的所谓韩族自治运动,反对统治阶级挑拨民族感情,反对一切走狗团体的欺骗与敲诈”,少数民族“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得到真正的民族自决”。1935年2月,中共满洲省委吉东巡视员在《致东满特委的信》中指出:“我们党主张在东三省的韩国人,东三省某些区域内的满人,有权成立自己的民族自治区,加入将来的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我们所以主张间岛成立脱离日满统治的民族自治区,归入将来的东三省人民革命政府管理,而不归朝鲜,因为间岛是中国的领土。”1935年5月,东北人民革命军第二军发表宣言提出:“帮助韩人脱离日满匪人的统治,建立真正的自治区,使韩民族确实得到解放和自由”。1936年3月。中共吉东地委在一封指示信中提出,“对于东满间岛,吾党中央主张,中韩民族联合起来,推翻日满统治,建立间岛韩人民族自治区”。1936年7月中国共产党南满第二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关于恢复朝鲜人工作决议》也决定:“如果中国东北地方的反日运动取得胜利,要建立中国东北地方三千万人民的政府,并为中国东北地方的朝鲜人的自由解放,建立自治区,以增进中国东北地方人民的福利。”可见,中国共产党对朝鲜族自治权的承认,由原来的民族自决逐步发展到把民族自治与统一国家联系起来。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东北根据地的巩固与发展,建立民族自治区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条件逐步形成,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出了民族自治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标准。1948年9月,《东北解放区县区村各级政府组织条例草案》规定:“民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集中居住,超过该村、该区、该县人口半数以上者,得成立民族自治村,民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县。”中国共产党的这些主张,从根本上保障了朝鲜族人民的平等权利,给朝鲜族和各族人民指出了争取民族解放、实现民族自治与民族平等的正确道路。

(三)解决朝鲜族的土地问题

中国民主革命的基本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土地问题。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是各民族人民群众翻身解放的必要条件。新民主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来讲,也是各民族农民的土地问题的解决,即“民族问题的本质是农村土地关系问题,如果正确地解决了土地问题,那么民族问题解决就有了基本的依据”。对朝鲜族农民的土地问题,自1927年中共满洲临时省委成立以来屡次明确主张朝鲜族应享有土地所有权。如1927年10月满洲临时省委提出:“由山东、直隶、朝鲜来的难民,一律享有土地所有权”;1928年4月,中共满洲省委指出:“凡朝鲜的农民,在满洲与中国农民一样一律享有土地所有权和居住权,一律享有革命政权”;1930年5月,中共满洲省委又指出:“没收官有地及一切地主的土地,不分民族的分给农民”。抗战胜利以后,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延边地委具体分析朝鲜族农民的特殊情况和历史给他们遗留下来的土地问题,认为“正确地解决延边公地问题,将是正确地解决延边朝鲜农民问题的基本环节”。关于日伪时期自耕农创定地问题,规定“不能承认其合法的所有权”,“从政治上讲,应肯定说明这是公地”,但是“绝对不能当做一般的公地处理”。因为自耕农创定户“虽然与敌伪有某些土地上及经济上的牵连”,但他们“基本上是农民,是敌伪的剥削”对象,他们“过去是劳苦农民,现在也是劳苦农民”,因而“在土地上不应使自作农主要是中农,遭受损害”。在具体分配土地的过程中,认为“只要解决了阶级矛盾,就解决了民族矛盾”,不仅坚持以人口为标准,不分民族、性别年龄,按人口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的原则,而且根据朝鲜族农民的生产习惯和生活习俗,多分水田给朝鲜族农民。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还发给朝鲜族农民以房子和必要的生产工具以及土地执照,用法律形式保障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朝鲜族农民第一次无条件地享有了梦寐以求的土地所有权,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获得了与其他民族完全平等的经济地位。

(四)积极争取和团结朝鲜族,进行抗日救亡运动

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联合,共同进行反帝反封建斗争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九·一八”事变以后,中国共产党积极争取和团结东北各族人民,组成巩固的联合战线,共同进行抗日救亡运动。

早在20世纪2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就注意了朝鲜族问题,关心和同情朝鲜族的疾苦和处境,揭露日本帝国主义和中国军阀、地主对朝鲜族的压迫剥削、歧视残害的政策和暴行,号召满洲的中国工农与朝鲜族工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共同作革命斗争,共同进行土地革命运动。例如,1928年,中共满洲省委发布《告满洲朝鲜农民书》,指出:“现在我们满州共产党省党部,在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导之下,负领导满洲的中国工农兵与联合中韩俄日的工农,在红旗之下,共同作革命斗争的责任,这革命斗争的责任,就是土地革命运动”;“亲爱的朝鲜农友们!我们所受的痛苦是一样的,我们的敌人是一样的,我们奋斗的目的也是一样的,我们奋斗的步骤行动,也应当是一样的”。又如,1928年,中共满洲省委在《满洲的朝鲜农民问题》文件中指出:“朝鲜农民是我们反日的友军,是我们满洲革命农民的一部分……我们当联合这部分可亲爱的革命群众,在红旗下面,共同作反日运动,作土地革命运动,做谋夺政权的斗争”。1930年,中共满洲省委在《关于省委少数民族运动委员会对在满韩国工农群众运动的决议草案》中明确指出:“在满洲的韩国农民不但为反日斗争的主要革命要素,是现阶段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因此省委决定:要集中革命力量必须争取韩国农民”。

中国共产党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制造民族隔阂和民族分裂的言行,维护各民族的团结。1930年,日本帝国主义制造“万宝山事件”,挑拨朝汉民族关系时,中国共产党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明白的认识清楚,这次万宝山事变的负责者不是朝鲜农民,而是日本帝国主义,而是投降帝国主义,帮助帝国主义,并且依赖帝国主义的地主资产阶级的国民党,与一切它的旧军阀。我们认为朝鲜的工农民众,同样的受到日本帝国主义,同样的受到中国军阀官僚的剥削。中国的工农群众不但不应该对朝鲜的工农群众有任何民族上的仇视,而且应该一致的联合起来,在工农兵苏维埃的旗帜下,推翻日本帝国主义与国民党的统治,只有这样,朝鲜与中国的工农群众,才能得到彻底的解放。”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团结和联合政策指引下,自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朝鲜族人民克服狭隘的民族主义,自觉地把本民族的命运与中华民族的命运联系在一

起,同汉、满等兄弟民族一道,积极投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斗争。

(五)建立朝鲜族人民的武装,共同进行抗日武装斗争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少数民族革命武装的建立和发展。对建立朝鲜族人民的革命武装,中共满洲省委在1930年的《关于在满高丽人问题的决议案》中指出,“应当强调在满高丽劳苦群众的军事上役割的重要性,同时并要求在每个乡村组织农民自卫团及赤卫团,且努力编成正式红军”。“九·一八”事变以后,组织东北各族人民进行武装斗争被提到日程上来。中国共产党站在抗日斗争的前线,指出:“中国人民唯一自救和救国的方法,就是大家起来武装驱逐日本帝国主义,就是中华民族武装自卫”。朝鲜族人民的抗日武装斗争是整个东北抗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1934年《中共中央局关于开展武装自卫运动的指示信》要求“在满洲国中进行中韩民族的共同反日反满的战争”。1936年初,曾以中国共产党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的名义到吉东地区活动过的杨松(汉族)在《共产国际》刊物上,发表《关于东北人民的反日统一战线》一文,再三强调“中韩统一战线”,指出:“我们应当站在中韩反日统一战线的立场上,将目前人民革命军第二军和其它中国人的和韩国人的反日游击队改编为中韩反日联合军”。1937年8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抗战中地方工作的原则指示中,又谈到建立民族武装,指出:“在民族自决,民族独立,共同抗日的口号下,组织与武装全体韩民、蒙民、回民参加抗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推动下,东北的抗日战场上,涌现出许多朝鲜族抗日武装,著名的东北抗联领导者周保中曾指出:“1932年所建立的坚强的东满游击队和1933年所建立的强大的磐石游击队、珠河游击队、密山游击队、汤原游击队、饶河游击队都是由革命的朝鲜同志和革命的朝鲜群众所创建的。后来他们发展成为抗日联军第一、二、三、四、六、七军。第五军里也有不少优秀的朝鲜同志”。在长达十四年的漫长的东北抗日战争中,东北各地的朝鲜族人民与各兄弟民族一道,浴血奋战,数以万计的朝鲜族人为国捐躯,为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抗战时期,仅延边地区的朝鲜族烈士就有3026人,占延边地区烈士总数的96.8%。

(六)大力培养朝鲜族干部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具有革命觉悟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中国共产党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鉴于东北地区曾经是朝鲜共产主义者活动的主要舞台,中国共产党积极吸收前朝鲜共产主义者为中共党员,并大胆地重用他们领导东北的反帝反封建斗争。1930年初,中共满洲省委发布的文件指出,朝鲜族工农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与各族工农群众联合起来,“打倒日本及一切帝国主义,打倒豪绅资产阶级国民党政府,建立中韩劳农兵苏维埃政权”才有出路;同时要求在满前朝鲜共产党员“为一国一党的原则和解放在满韩国劳农群众,更应加入中国党,在中国党第六次大会所指示的路线下奋斗”。不仅如此,中共满洲省委还要求设立“少数民族委员会”(简称韩国委员会),“选拔韩国人的干部,计划出版韩国文的刊物和宣传品”,并要求“派韩国同志到韩国农民群众中去工作”,“派能说中国话的韩国同志和群众到中国农民中去活动”。在共产国际“一国一党”的原则和中共满洲省委的领导、信任下,很多经过考验的朝鲜族工农积极分子和前朝鲜共产党人纷纷加入中国共产党,使东北地区基层党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到1931年3月止,全东北中国共产党党员有1190名,其中延边的延吉、和龙、珲春、安图、汪清五县党员有636名,占全东北党员总数的54.1%,而延边党员中的96.5%是朝鲜族党员。

抗日战争时期,许多优秀的朝鲜族干部活跃在我党和军队的重要领导岗位上。东北抗联各军中,仅师、军级以上朝鲜族干部就有20余名。关内地区的著名朝鲜族干部有杨林、武亭、周文彬、金山、李铁夫等。1945年2月,党中央在延安创办了旨在专门培养朝鲜族干部的朝鲜革命军政学校。1945年8月,日本帝国主义投降之后,该校的200余名师生奔赴东北各地,投入东北地区的根据地建设和土地改革,有的还参加了全国解放战争。

(七)发展朝鲜族文化教育和语言文字

发展民族文化教育和语言文字的政策是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在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上的体现,是一项重要的民族政策。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指出:“中国苏维埃政权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引者注)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因为朝鲜族“不仅是其语言文化,而且从经济上有机地同朝鲜联结”在一起,中共满洲省委特在“省委下成立少数民族部,专门计划讨论韩人工作问题”,而且考虑到朝鲜族语言文化等特点,特设翻译科,“把省委各种文件和省委的党报完全译成韩文印发出去”。中国共产党对朝鲜族的教育也予以高度的重视。20世纪20年代末,国民党政府在收回教育权的名义下,强行取缔和封闭朝鲜族私立学校时,中共延边特支号召“反对日本帝国主义殖民地教育政策,反对国民党党化教育,反对私立学校自行党化教育,实现培养民族独立精神的教育,实现工农需要的苏维埃教育”。1932年冬,东满根据地颁布《小学义务教育法》,要求游击根据地实行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延边各根据地开办了30余所学校,用本民族语言向学生传授文化知识,提高少年儿童的民族觉悟和阶级觉悟。东北解放后,1946年朝鲜族居住区就出现了《吉林日报》、《黑龙江日报》和《辽宁日报》等朝鲜文报。1947年,延吉市创办了延边教育出版社,主要用朝鲜文出版书刊。各地的朝鲜族学校也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1949年4月,我国第一所少数民族综合大学——延边大学宣告成立。

总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党对朝鲜族的一系列工作方针、原则在朝鲜族地区的实践,彻底改变了朝鲜族处于双重压迫和民族歧视的不合理状况,使朝鲜族人民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与兄弟民族一道,投入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真正成为中华民族的一员。

[责任编辑马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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