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票乘车受伤 承远人不能免责

2001-03-27 12:03赵利民
知识窗 2001年1期
关键词:承运人客运合同法

赵利民

王某和从事个体客运的李某同村,有一次王某进城办事,碰巧搭上了李某开的进城的客车,王某掏出钱来要买票,被李某客气地拒绝了。一路上山路崎岖,李某一时大意,车子开进了路边的小沟,不仅车子受到损坏,王某也因此小腿骨折,花去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共计4000多元。王某认为自己受伤完全是因为李某的大意造成的,这些费用应由李某承担。李某则认为王某免费乘车,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乘客,王某花去的4000多元钱应由他自己承担。两人争执不下,于是王某起诉到了法院。

如果我们熟悉《合同法》的话,这个问题很容易判断。《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王某显然属于“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应该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结果,李某颇不服气。为了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我们不妨再作一点深入探讨。《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可见,尽管车票是客运合同成立的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本案中,王某主动购票,已尽了作为一个乘客的义务,只不过李某通过明示的方式免除了他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王某乘客的身份有所改变,也不意味着李某作为承运人的义务也一并免除,李某想以免票为由拒绝履行对乘客的义务于法无据。所以,王某的受伤理应由李某负全责。

法律这样规定似乎对承运人一方过于苛刻,但这能促使承运人加强责任心,有利于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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