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寿松
本文的所考察的第四媒体是指新闻单位网站以及从事新闻登载的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一方面,它们显示了对传统媒体的强劲冲击;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新生事物的诸多缺陷,譬如报道的虚假、无视信息原创者的正当权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等,目前网上新闻传播活动还很不规范。本文拟结合新发布的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行政规章,对当前从事新闻登载(发布与转载)的网站在传播实务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分析。
登载权与采访权
新闻媒体的功能特征在于信息传播,而搜集信息又是传播信息的前提。媒体经由其从业人员搜集信息的过程就是媒体自身行使采访权的过程。目前,我国约有60%到70%的网民表示最喜爱的网络信息是新闻。既然发展网络新闻传播的一个主要动因即是为了适应网民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便摆在面前:互联网站能否自由地登载信息?由于“登载”包括发布与转载两种形式,这个问题就演变成了以下两个问题:(一)互联网站能否自由地发布原创信息?易言之,互联网站能否自由搜集新闻信息,亦即是否拥有采访权的问题。(二)互联网站能否自由地转载他人信息?
在2000年11月6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前,法律、法规未作出正面回答,既没有明文肯定新闻网站的采访权,也没有明确否定它。但新闻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则早已从名义上排除了网站享有独立采访权。因为在我国,从事新闻采编、发布的资格必须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予以确认,而目前,主管部门没有给予任何一家由非新闻单位建立的网站这样的资格。不管是传统媒体自身营建的一类网站(网络版),如新华网、人民网⑴等,还是依托传统媒体的另一类政府信息网,如千龙网、东方网,均不享有独立的完全采访权。就传统媒体自身的网站而言,在体制上它仍是传统媒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部门),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新闻采集人员,其所发布的信息是由它的母报(或通讯社)记者搜集提供的;第二类以传统媒体为依托的信息网的记者在采访时,也不是以网站自身记者的身份,而是以其依托的媒体记者的身份进行的。对于第三类非新闻网站,如网络十强中的新浪、雅虎等,只有按照规定传播信息的权利,更无采访权。
但事实上,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几乎所有的新闻网站都在变相地行自行采访之“实”。否则,诸如北约轰炸南联盟、台湾新领导人的就职演说等等重大新闻,有的甚至是独家新闻,就不会是最先出现在新浪、搜狐等网站上。毕竟,如果互联网站真的只是转载别人的信息,而无自己的独家新闻,那它凭什么吸引人?其优势也就所剩无几了。据笔者调查,作为对策,许多新闻网站事实上都纷纷建立自己的通讯网,约请有关新闻源为特约通讯员。一旦有新闻发生,这些不是记者的“记者”往往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访。
现在这种情况将难以为继。已生效的《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这就表明,发布新闻权只在于由省级以上新闻单位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新闻网站。其他一切非新闻网站都没有发布新闻的权利,就更谈不上采访权了,只有转载权。并且这种转载权还是有限的:从主体上看,享有转载权的只是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网站”,其他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从内容上看,只限于转发境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若想“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批准。”
域名权
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机构均有一个用以识别身份的名字一样,网络空间也需要可资识别的符号。这就是域名。域名是使用者(网站)在网络空间的身份标识符号,更是其人格形象的鉴别符号。⑵域名的知名度是影响使用者(网站)占有网络空间大小的决定性因素。因而,这就具有了潜在的品牌效应、经济价值。有些互联网域名价值数百万美元,在2000年9月29日开槌的首届中国网站拍卖会上,交易金额最低的一个域名也卖了2万。⑶正因如此,以CNNIC预注册的域名已近80万个,而抢注域名现象更是时有发生。譬如东方网在问世两月余,就曾遭遇“李鬼”。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在上海东方网上网测试20多天后,注册了国际域名http//www.eastdays.com。这与上海东方网的域名http//www.eastday.com相比,只是多了一个字母s,足以令人误解,而中文名称则完全相同,都叫东方网。并且,其网站结构、页面设计与东方网极其相似,甚至连其9大频道的名称如“东方首页”、“东方财经”等竟与东方网一字不差。实质上,这是一起侵犯域名、名称和著作权的案件。
而域名的唯一性决定了在整个网络空间,每个由前缀(http//www)、顶级域名(如国家代码.cn、专用.gov、通用.com、.net、.org等)和二级域名(如people、xinhua)三部分组成的整体,必须是排他的、不可重复的。因而域名系统的过度拥挤,在所难免。譬如目前仅.com的登记网站就有2000万个之多。网站域名权纠纷往往就出在二级域名———即注册人为自己设计,用以区别于他人的独特符号(如eastday)上。如传统媒体的名称权不容侵犯一样,新闻网站对自己的域名理应享有专有使用权,不受侵犯。虽然现行法律对域名权未作规定,但据知识产权局的有关领导表示,我国正在制定保护网上知识产权的法律。域名权的确立只是时间问题。
著作权
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只能是作者或新闻单位。新闻网站是否享有著作权?享有何种著作权?从严格意义上说,新闻网站本身不是著作权的主体,因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网站不是“人”,它既非自然人,也非经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者经办理合法手续正式成立非法人组织。网站只是互联网上一个虚拟站点,不具备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它不属于新闻网站,而是属于网站所隶属的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或单位。譬如新华网的著作权主体不是“xinhua.net”,而是新华社。在“榕树下”版权纠纷中,起诉中国社会出版社的也不是“rongshu.com”,而是上海榕树下计算机有限公司。
在厘清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主体后,有必要探讨新闻网站的所有者究竟享有哪些著作权?第一,对所制作的网页享有著作权。各新闻网站的网页都是网站所有者精心制作设计的,是将文字、图形、色调诸要素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艺术组合,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网站所有者自然对它享有著作权。第二,对作为编辑作品的网站内容的整体享有著作权。呈现在网页上的信息不是随机的堆砌,而是网站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门别类,精心编辑的排列。网上新闻编辑与传统新闻编辑并无本质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所以网站管理者对其编辑的网站内容在整体上应该享有版权,只是不得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且“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三,通过委托合同取得的单独作品的著作权。新闻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获得委托创作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其依据是《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网上的此类委托作品多是些新闻点评之类的评论性文字。第四,关于网络多媒体作品的版权问题。多媒体作品至少包括两种已知的作品要素,如文字、动态或静态图象、音乐等,多是由网页所有者以外的人创作的互联网上特有的作品形式。对于这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十年前颁布的《著作权法》已不能解决。一些法学专家主张将其视为“汇编作品”,其原始版权应归作为管理者的新闻网站的所有人⑷。但在《著作权法》中找不到这样的原则。并且制作多媒体和数据库远非仅仅涉及汇编权。它还不可避免地触及到改编权、复制权、翻译权、发行权等。故仅仅以“汇编权”尚不能涵盖上述所有权利。这也正是现行著作权法修改的焦点所在。
侵权种种
官司缠上了互联网。门户老大新浪网被今夜网告上法庭,263被《大学生》起诉,中华网、e龙等也无一幸免。与传统媒体一样,新闻网站也存在种种侵权形式。除上文提到的在传统媒体间几乎不会发生的名称、域名侵权外,新闻网站还存在以下主要的侵权形式。
(一)侵犯著作权
网上作品的版权纠纷正在成为现时的热点。这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互联网站之间、互联网站与传统媒体之间在内容竞争上日趋激烈后必然出现的问题。其侵权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内容上载,即将文字作品和录音图像上载到网站上而引起侵权。如去年7月6日,《中国青年》杂志主办的《生活资讯》双周刊状告青年门户网站ChinaRen.com,原因是被告擅用原告4期杂志的39篇文章,共计8万余字和13张照片。⑸1999年9月判决的“北京在线”上载王蒙等6位作家的作品案亦属此类。对于上载,新发布的《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只能登载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并且应与相关新闻单位签定协议。二是网站之间的互载,即网站之间的内容复制、转载引起的侵权。譬如去年9月,e龙状告搜狐抄袭案。e龙称搜狐上海站点的都市信息,原封不动地整体挪用e龙网站的内容,包括餐饮信息400多条,酒吧信息60多条和咖啡信息50多条。⑹三是内容下载,即将网上的作品下载到其他媒体上发表而引起的侵权。这是网站的被侵权。如南京某报曾从新浪网上下载,并在其文化娱乐版上,以《老谋子缅怀黑泽明》为题刊出张艺谋最初发表在《时代》周刊上的一篇文章,而署名却是“辛浪”。再如,去年7月,“榕树下”网站状告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网络人生系列丛书”,未经许可,收录了《我的轻舞飞扬》等原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9篇作品,从而侵犯了原告的版权。⑺
以上三种是可定性的侵犯版权的主要形式。事实上,新闻网站中可能存在的版权问题要复杂得多,如BBS与版权问题、网络链接与版权问题、获取网上内容加入自己网页的法律问题等等。⑻作为应对策略,国家版权局提出的解决网络著作权的初步方案,即在现行著作权法第10条增加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参照国际《著作权条约》第8条规定,确定了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权利。⑼如何解决这样大规模的作品使用行为的授权?由权利人逐一授权在技术上有很大的困难,通过立法建立相应的法定许可制度则会极大地削弱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在权利许可的具体操作上,网上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被公认为是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网站传播权益的最佳方案。在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下,以法定形式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为网络使用授予许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信托的方式管理其会员的权利,负责向著作权使用者进行授权、收集使用费并分配给作者。当会员权利受到侵犯时,该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提起诉讼。这也将是现行著作权法修改的又一焦点。
(二)侵犯肖像、名誉权
就侵权形式而言,网络对于肖像权、名誉权的侵犯,与传统媒体并无太多的区别。只是对于加害的网站来说,由于来源的极度广泛(除了自己收集,还有无数网友的提供)、操作的极其简便(张冠李戴、移花接木式的粘贴不过举手之劳),侵权变得轻而易举,有着比传统媒体更严重的趋势;相反,对于受害者而言,由于网络的非记录性,侵权之诉的举证变得更为困难,往往需要公证机关的公证。譬如去年7月,一名女性网民因“找到啦”网站将其一组照片与一张他人裸体照片并排,起诉该网站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索赔16.5万元⑽。被告的“出格大男人”频道将原告的5张艺术照与一不知名的女性裸照连续编排在同一网页上,并且该页面只有这6幅照片,没有任何可资区别的文字说明。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用他人照片进行赢利性活动(该网站是一商业网站),已侵犯了他人肖像权。更为重要的是,将他人照片与裸照不加区别地予以并列展示,主观上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客观上因此导致了当事人遭到他人误解,致使其应受到的社会评价遭到贬损,其名誉权便受到了损害,对网站的侵权之诉便成立。
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应区别网站侵权的动机来加以对待。对于故意侮辱、诽谤,这是网站的法律意识问题,应诉诸法律约束。新发布的《暂行规定》第13条“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的9类内容中就包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过失侵权,则应在传播实务中增强网站自律与审慎精神。譬如没到现场,报道中就别作身临其境的描写;不是当事人所说的,千万别以直接引语的形式出现等等。
(三)侵犯隐私权
关于新闻网站网上隐私权保护问题,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信息报道中的隐私保护,这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要求相同。譬如,对于司法机关尚未定性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以罪犯相称,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得进行披露姓名、肖像的公开报道,对于受害人不得进行可指认报道(通常的做法是略去真名,模糊肖像面目,住址只精确到街道居委),对于与司法、公共利益无关的他人“前科”不得报道。以上诸项或其他属于个人私密性信息,若非得报道不可,也只得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一是获得当事人书面许可,二是与公共利益有关。
另一方面,是网络信息利用中的隐私保护。这一问题虽是在商业网站中最为突出,但在信息类网站中同样存在。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无论是在新华网还是在东方网,你要想申请一个电子邮箱,就得回答包括身份证号码、个人电话、家庭住址等私密性信息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信息类网站服务功能的不断增加,隐私保护的问题日益严重。这方面,互联网勃兴较早的欧、美走在我们的前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早在1996年夏,欧盟召集各国专家协商,制定了发展互联网的4条“基本路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有关法律,既要给予公民使用公共信息的权利,又要能够保护他们的隐私权”。1998年10月,欧盟制定的全球第一部实施的保护网上隐私的法规:《电子商务私人资料保护办法》生效。它严格限定在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要求任何公司或机构在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告知这些信息将被如何使用,且须经本人同意。此外,公民不仅有权了解这些资料和数据,只要他(她)需要,还可以做删除或修改。
注释:
⑴2000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网站(www.peopledaily.com.cn)正式起用新名“人民网”(www.people.com.cn)
⑵⑷⑻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1、P800、P780
⑶2000年9月30日《新闻晨报》1版
⑸2000年7月17日《新闻晨报》2版
⑹2000年9月13日《新闻晨报》1版
⑺2000年7月12日《新闻晨报》14版
⑼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大出版社1998年版P73
⑽2000年7月18日《新闻晨报》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