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松
1998年10月,香港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之一——《苹果日报》的记者炮制了“陈健康事件”的假新闻:一名叫陈健康的男子,在妻子因不满其在内地寻欢而带着两名年幼子女跳楼自杀后,仍继续北上深圳嫖妓。这一事件在回归后的香港特区引起传媒的反思,香港社会也因此展开讨论:究竟由谁来约束传媒?如何约束传媒?
从世界范围来看,制约传媒的力量无外乎两种:自律和他律。自律是指传媒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具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愿意依此进行自我约束,在自由报道新闻的同时又不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他律则相对于自律而言,是指政府、社会团体(或政党)以及受众通过法律、社会舆论或压力行动比如拒买、拒读等手段,对传媒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外在强制性管理。
香港传媒从业人员的“自律”基础薄弱
新闻从业人员一般分为采写者和“把关人”,也就是记者和编辑(以及高级决策人)。据特区政府职业训练局统计,香港现有的10400多名新闻从业人员中,约有60%受过新闻专业教育。全港记者总数约3000人左右,一线记者多为入行不久的年轻人,腿脚勤快但经验不足,知识功底也不扎实。由于一线工作较辛苦,且报酬不高,故而人员流动很大。记者即使几年内不转行,也会升迁到其他部门或职位。所以,香港记者的职业素养无从保证,职业道德也往往被置于脑后。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报纸上文法不通、人名和照片张冠李戴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至于出现“陈健康事件”也就不难理解了。而作为“把关人”的编辑和主管人员,无论是在香港、台湾还是在西方受教育的,均受西方新闻自由观念影响颇深,所以强调编辑自主和新闻自由,对外界的意见和批评反应敏感,动辄以“联署签名”或“发表声明”等方式反击各种批评(包括来自于业内的不同意见)。1997年香港回归前后,香港一些媒体对祖国内地的客观报道有所增加,就曾被一些资深传媒人士指责为“传媒提前自我审查”,甚至把传媒机构内部人员的调整和栏目变动也牵强附会地和“干涉新闻自由”联系起来。1997年前,香港发行量最大的某中文报纸曾发表了一篇内地官员对香港回归后立法会设置情况的谈话。文章甫出,香港社会哗然,并引起国际关注,就连采写该文的记者也感莫名。原来主编在编辑文章时断章取义,并加入个人看法和臆测,结果使该文与事实几乎完全相反。当报纸老板对其进行批评时,该主编竟认为修改文章是编辑的自由,不容干涉,拒绝认错。在香港传媒界,“意见可以不同,事实必须尊重”的原则,已被一些传媒篡改为“事实可以不同,意见必须尊重”。
香港传媒努力“自律”但效果不佳
传媒自律的首选途径,一般是通过有代表性的业界社团制定自律规则或成立自律机构。目前香港的新闻社团组织主要有香港报业公会、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香港新闻记者协会和摄影记者协会等5家。据统计,近年较活跃的自称“最具代表性”的香港新闻记者协会,其注册会员也不到全港记者的五分之一。另外,香港本无传媒的自律条例,只是香港新闻记者协会制定过有关记者的专业守则,基本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传媒自律信条相同,却很少有香港这样一个特殊地区传媒自律应有的特性。另外,该守则也相当笼统,而对于香港传媒目前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诸如披露个人隐私,宣扬暴力、性等,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况且,香港的新闻社团组织松散并缺乏代表性,故而也就缺乏约束力。
近些年,香港传媒出现了不少新问题,降低了服务质量,所以引起公众对媒体日益不满。特区政府于2000年4月发布咨询文件,建议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管理条例》进行检讨和修订,同时,法律改革咨询委员会建议政府牵头成立相关的评定委员会,以接受社会团体和受众对报刊越轨的投诉,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定。这些建议得到青少年、妇女、教育界及多数市民的支持。面对不断升级的舆论压力,为防止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介入约束传媒,香港报界一些中高层人士开始积极筹组一个“民间”组织来监管业内自律。
2000年7月25日,香港报界发起的自律性组织———香港报业评议会成立,由香港本地11家报纸、2个新闻团体以及教育界、法律界有关人士共28人组成,正副主席由非业界人士担任。但香港发行量最大的三家中文报纸均没有加入该会。该会于2000年9月1日起处理有关侵犯隐私的投诉,两个月内接到11宗投诉,其中仅1宗涉及会员报纸,两宗涉及侵犯隐私。目前,该会正在考虑将权限范围扩大到对色情、暴力的投诉,但遭到香港新闻记者协会的强烈反对。由于香港报业评议会是自发组织,有关投诉处理不仅不具法律意义,还有可能面临非会员报纸的诽谤起诉,因此该会不得不考虑向立法会申请有限豁免被起诉的权利,以避免涉及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香港社会对该组织能否真正起到促进报业自律的作用,多持审慎的观望态度。
根据社会学的观点,大众传播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自生自灭的现象,大众传媒的权力也不是来自于它自身,而是因为其在社会结构和社会基本的运行机制中,发挥了恰如其分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产生的。大众传媒的作用,就是促进社会内部的充分互动,并与社会结构中其他部分以合理的组合方式共同促进社会进步。传媒正是在与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受众的互动中,得到了众所周知的权力,也同时受到这些外力复杂而有力的影响,而这些力量中有股合力对传媒的操守进行约束,就是所谓的“他律”。香港传媒的“他律”环境
一、经济环境
有调查显示,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香港传媒的公信力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有人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香港传媒的商业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众所周知,香港的传媒除香港电台属政府所有和管理以外,其他几乎都是以企业形式存在并以商业规则运营,有些还是上市公司,经营报纸只需进行商业注册即可。香港是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在“政府积极不干预”的经济政策下,大众传媒在形式和内容上也不可避免具有充分的商品化特征和高度的商业自由。但与一般的社会商品所不同的是,信息产品除了经济利益外,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而这个社会责任正是社会和受众对传媒进行“他律”的目的和传媒必须进行“自律”的原因。但是,香港的现状却是:传媒或者借口承担了不可替代的社会责任而要求完全的新闻自由,以帮助其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或者把自己等同于一般产品的加工厂,而放弃承担某些重要的社会责任。另外,在香港,除了激烈的竞争之外,自由的经济制度并不支持对香港传媒在商业领域内进行约束或施加压力。
二、政治(法律)环境
英国统治香港150多年中,通过《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两个宪制性文件,对香港实行绝对控制。在新闻业方面也同样如此,执行所谓“立法严、执法宽”的方针,只要不违背统治阶层的意志,不危及皇室及英国人的管制体系,报纸和其他传媒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近些年,香港传媒开始自称“监督政府的公器”,“监督政府是其最大的社会责任”,以致被某些人按照西方的新闻观念想象为行政、立法、司法以外的所谓“第四权力”。而事实上,香港一直没有明文的新闻法,新闻方面所沿用的是其他的成文法。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区政府没有在此领域增加新的法例。目前,香港特区沿用的法律中,与大众传播有关的共有31条,其中只有《本地报刊注册条例》和《管制淫亵及不雅物品条例》是直接与报刊有关的。但类似于“陈健康事件”就不在上述法例管辖之列。
三、受众环境
“陈健康事件”真相曝光后,香港市民并未像外界所料想的那样,对制造虚假消息的报纸作出应有的反应,《苹果日报》也并未因此而销量下降(该报仅发表道歉声明)。对传媒肆无忌惮地剥夺受众知情权的行为,香港市民却表现出相当的宽容和健忘。其实,这正反映出对信息的需求使得受众对传媒过度依赖,乃至成为一种习惯,以至于对传媒低品质内容的见怪不怪和无可奈何。另外,一些受众的猎奇心理和庸俗趣味也需要得到传媒的迎合,从而得到某种满足。这些人恐怕不在少数,也并非仅仅局限于低下层人士。这也是为什么香港传媒中淫亵内容虽屡遭口诛笔伐,仍然大有市场的根本原因。受众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对传媒的过分依赖和姑息,使传媒在香港社会中不断“做大”,还得以独享新闻自由的好处并成为新闻自由的权威解释者。
由此可见,香港的政治、经济和受众对传媒并未形成稳定有效的约束合力,因此,香港社会对传媒的“他律”环境也就无从谈起。虽然一些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一直对香港传媒品质下降的现象进行呼吁和抗争,但这些正直的声音往往淹没在强势传媒所谓“新闻自由”的口号之中了。
几点思考
1.香港新闻媒体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既非民选产生,又如何能保证其代表民众的利益而成为“第四权力”?以赢利为目的的传媒一旦因其产品特殊而拥有特别的权力,是否会产生对其他商业机构的相对不平等的竞争,从而间接违反公平竞争的经济原则?
2.香港报业传媒以屡试不爽的“新闻自由”击溃了他律的努力,而以应急为目的成立的“报评会”的自律效果又不明显,在传媒日益“做大”的香港,将由谁来约束报纸、保护受众的利益?
3.新闻自由不能也不应该成为新闻播发者单方面的自由,是否还应包括受众的知情权、公平的表达权、视觉不被污染的权利?是否还包括社会对传媒批评的自由,甚至传媒管理者调整内部运作的自由?否则的话,所谓新闻自由便沦落为传媒本身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