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周 云
抗日战争时期,战事不断,国力衰弱,粮食供应十分紧张。为此,国民政府财政部、粮食部,于民国32年(1943)在大后方各省、区,联合发行了一种“粮食库券”,向老百姓大举借粮。
这种粮食库券,类似于现在的国库券。二者的区别:国库券是国家向民众借钱,以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而当时的粮食库券则是国家向民众借粮,一方面用来保障前方作战部队的供给,另一方面则用来维持其政府机构的运转。二者的共同点都是国家向民众借债,都属于国家债券。
国民政府财政部、粮食部为发行粮食库券,还于1943年9月1日颁布了“粮食库券条例”,共有条款8条。现摘引其中4条可窥详情:
第一条:本库券由民国32年9月1日(1943年9月1日)起分区发行。各自民国37年(1948年)起,分5年平均价还。即自是年起,每年以面额五分之一,抵缴当年该省当年田赋应征实物,至民国41年全部抵清。
第二条:本库券利率定为周息5厘,自发行之日起,以实物计算至民国37年,分5年随本摊付,抵缴各该省当年田赋应征之实物。
第三条:本库券面额分别为1市斗(20市斤)、2市斗(40市斤)、5市斗(100市斤)、1市石(100市斤)、5市石(500市斤)、10市石(1000市斤)、100市石(10000市斤)七种,并分稻谷、小麦二类。
第四条:本库券以田赋征收实物粮食为担保,并得充公务上之保证。
这种粮食库券,每张带有4张附券。政府每还一次债,或者抵缴一次田赋,便要收回一张附券,当最后一次(即第5次)还清债务时,便将正券收回。粮食库券上有两个发行部门的大红官印,还有财政部长孔祥熙、粮食部长徐湛的个人名章。
通过此券,可以了解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财政状况和大后方人民做出的贡献,堪称抗战经济的历史见证。
责编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