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俊皓
我国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今年2月25日,福建省邵武市的陈××因倒卖古董而“栽”在异地,被押上浙江省衢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受到法律的审判。
涉“古”因好“古”
陈××是位45岁的农民,曾读过高中,教过书。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陈××,对古董颇有兴趣,平时除了做点小生意外,还经常买些考古方面的书籍学习研究。1997年他经过有关考古知识的学习培训后,获得了中国古陶瓷研究会会员证和中国古陶瓷收藏协会会员证。有了这两个证,意味着可以花钱收购古陶瓷等文物进行收藏研究或交换,但并不意味着对古陶瓷等文物可以进行买卖,从中牟利。对此,陈也十分清楚,他说:“在学习培训时,老师讲过文物受国家保护,不能倒卖牟利,只能收藏、研究和相互交换。”
购“古”因贪利
1999年初,陈听人说古董在上海能卖大价钱,便赶到上海了解行情。期间,他在上海南市区藏宝楼那里认识了阿明,两人成了“古董之交”。事后,陈××在向公安人员交待时说:“阿明当时对我说,如有文物、工艺品之类的东西,可运到他那里,他不会亏待我的。我的目的也想赚点钱。”但公安人员到上海取证,阿明则说:“我当时只对陈讲,如果你有收藏的古董,可以拿来交换,其他没讲过的。”两人说法不一。
从上海回家后,陈想了很多,也看到了一些人因倒“古”赚了不少钱,受金钱利益的驱使,他决定收购古董到上海倒卖。同年8月的一天,陈拎着尿素袋来到福建建阳市麻沙镇界首村江××家,花110元钱买得10来件小古董,之后又到该村江某家买得古董二三件,没过几天,陈到邵武市阿兵家购得古董20来件,花去1100元钱。到9月初,陈已先后花去2000多元,从私人手中购得古董60多件。
倒“古”栽跟头
1999年11月3日夜,陈将上述古董分五份用编织袋包装好,搭上开往上海的客车。一路上陈提心吊胆,生怕被查获。4日凌晨2时许,陈最担心的事终于发生了,衢县公安局沈家刑侦中队接到群众举报:该次客车上有走私文物。公安人员接报后即拦截该车,查获了这批古董。12月10日,被扣古董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中有7件属国家保护的三级文物(宋朝5件,唐朝1件,隋朝1件),一般文物19件。
12月10日陈被依法逮捕,2000年2月14日衢县检察院以倒卖国家文物罪,对被告人陈××提起公诉。衢县法院于2月25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目无法制,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和工商管理法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26条第1款规定,构成倒卖国家文物罪。法庭经休庭合议后当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犯倒卖国家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二、被扣国家三级文物7件,国家一般文物19件于以没收;三、罚金10000元。
采访留沉思
判决宣告后,笔者采访了被告人陈××,陈说:“法院这样判自然有判的依据,但我想不通的是,好多文物古董散落在民间个人手中,没人收购,其本身的价值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漫长岁月中消逝,这实在太可惜。我把它们收购起来,卖给专门从事收藏的研究人员,实现其自身的价值,这应该是好事。当然,不能把文物走私出境卖给外国佬。另外许多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中常常刊登这样的广告:一枚古币能卖几千几万元。这不是公开鼓动人们去贩古币发财吗?”
陈××的话有一定的道理。据了解,我国《文物保护法》出台至今已有18个年头,18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对文物保护法规,未有新的补充和完善。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的文物,不让文物在民间消失。我想,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责编亚军